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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及重要专题会议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得以高效落实,上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贯彻,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1、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及重要专题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
2、学校领导批办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事项。
3、学校领导专门安排且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4、关系全校工作大局和全体师生切身利益且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督办职能部门及分工
学校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由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督办小组,进行联合督查督办。
学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是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范围中的第1.3.4项由秘书科负责具体督办,第2项由机要档案科负责具体督办。
三、督查督办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分立项交办、督查催办、办结反馈、核查归档等步骤。
1、立项交办。党委会、校务会等会议结束或收到领导批办的上级文件后,有关校领导和部门应立即按要求着手落实。秘书科将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办理事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报办公室主任签批立项,以编号督办通知形式向承办单位交办督办任务,同时抄送分管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机要档案科对上级来文及有关领导批示意见认真做好登记,及时交相关部门办理。对于关系全校工作大局和全体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须学校办公室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方可立项督办。
2、督查催办。督办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督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来文主要以电话催办方式进行督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度,确保督办事项落实。在督查催办中,如遇无法督办的特殊情况,督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办公室联合有关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3、办结反馈。承办单位要积极落实上级来文、学校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凡是可以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办完后将办理情况交送督办单位;应办但因情况复杂难以按时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并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办公室经请示主管校领导认为确实是事出有因需继续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办理或作出相应调整;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阅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最后做出决定,并将最终结果交督办单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上述每个环节的报告均以书面打印稿形式提出,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并呈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送督办单位)。
4、核查归档。对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同时承办单位要将承办的工作情况列入信息周报,呈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督办单位将督办事项反馈报告提交主管校领导阅示后,属已办结的,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收齐并整理归档。机要档案科如实记录上级来文的办理情况,做好督办反馈登记,交由秘书科统一存档。
四、责任追究
1、对首次未及时按会议精神、领导批示和督办要求办结督办事项,或按时办理但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由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2、督办坚持“一督到底”的原则。经再次督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全校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制定整改措施,对本部门进行全面整改。对该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3、督办单位要认真客观地记录承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办理承办事项的情况。各承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落实督办事项的结果将统一纳入职务晋升考察、年度考核评优、精神文明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其他各类评优活动中。在考核评优时实行“督办落实情况一票否决制”。
五、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