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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公示办法
(2009年10月10日 ·新党组〔2009〕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
1.提拔担任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委任制领导职务拟任或推荐人选。
2.巡视员、副巡视员拟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3.拟提拔享受为正、副厅级待遇的人选。
特殊岗位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
1.提名为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职务的拟任或推荐人选,除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外,以信函的形式向自治区党代表及自治区纪委委员公示。
2.巡视员、副巡视员拟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拟提拔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人选,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单位张贴公示,或在系统内公示。
三、公示内容
1.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2.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
3.公示起止时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之日起计算。
四、公示程序
1.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自治区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
2.受理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汇报,由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对拟任或推荐人选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适当方式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六、受理群众意见
公示期间对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组织部要认真受理。对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映的拟任或推荐人选,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拟任或推荐人选的问题,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可由组织部负责调查了解或责成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调查了解;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移交自治区纪委调查核实。调查结论须对调查情况是否影响提拔任用或提名推荐提出明确意见。
七、调查结果的处理
根据公示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
1.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即办理任职手续;
2.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的,应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并在任职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正;
3.对问题属实影响提拔使用的,提出撤销干部任用的建议,报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复议决定;
4.对反映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暂缓任用的建议,报自治区党委书记审批。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