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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录制

来源: 日期:2012-09-14 浏览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录制

(2004年6月10日·新党组通字[2004]33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实录制,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等环节,如实进行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各环节的参与者及参与责任和运行结果。

第二条 实录制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第三条 在民主推荐中,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结果,应如实记载。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民主推荐的情况。

第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包括干部本人自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登记。

第五条 以组织名义推荐上级党委(党组)管理职务的考察对象,必须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上报经集体研究确定的推荐意见,并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会议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准确反映考察对象确定的过程。

第七条 干部考察必须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考察任务、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和有关要求。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名或注明意见。

第八条 考察中,对线索清楚的重要反映,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在考察材料或在附件中反映。重大而又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及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也应在考察材料或附件中反映。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论,应当写入考察材料。

第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情况应书面记载。

第十一条 酝酿应当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应由二人以上征求或书面征求。酝酿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载。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必须准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载准确,层次清楚,语句通顺,字迹清晰,不能产生曲解和疏漏。对会议内容、讨论发言情况及会议过程、决议,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发言和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要准确记录原话。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要用专用记录本。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码,不能涂改、撕毁。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及时归档,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的依据。干部考察材料在干部提拔任用后须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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