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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满足学院工作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工作要坚持“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因工作岗位需要人员,具体指:
(一)外聘专家、特殊岗位人员;
(二)我院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
(三)其他外聘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身体条件、工作能力和其它相关条件满足申请岗位的条件和要求,能在聘期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本人自愿,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申请和人员信息,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和考察;
(二)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请学院党委会审批;
(三)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用人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岗位需要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与被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人员管理
(一)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聘用岗位各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参照同类在职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三)聘用人员的具体管理由用人部门执行;
(四)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由用人部门办理终止聘用手续;或由本人提出续签申请,用人部门提出续签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