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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8-04-17 浏览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我校对外技术合同的法制管理,建立良好的横向科研管理运行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课题以外的所有课题,包括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转让、咨询服务等合作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科研计划,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我校科研人员承接横向课题,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委托单位签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横向课题合同书》,并在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凡未能履行规范手续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项目主持人按项目协议要求,积极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并保证按预定期限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凡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与委托方发生纠纷或取得重大技术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系(处、部)、学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结 题

第七条横向项目完成时,必须由项目主持人写出技术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按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验收、鉴定或由委托单位出具结题证明。主持人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否则视同没有结项。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合同内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双方协商,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将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况的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课题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横向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其管理采取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一)经费到位后,学校提取8%的业务管理费(工程项目为5%),其余部分的开支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完成后(以合同为准),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依据《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科技成果的一次性转让所得,可按照4 : 3 : 3的比例在项目组、系(处、部)、学校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项目收入所得由主持人按照项目组成员贡献的大小进行再分配,其中主持人所得不少于50%。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由科研处进行管理,负责成果登记,并作为评聘职称、评奖或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依据。项目研究成果的奖励按照《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凡未在科研处登记认证的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单位科研评估和个人晋升职称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对从事科技开发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定、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推荐。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的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我校的正当权益。技术合同违约时,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索取违约金或赔偿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单位及个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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