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08-04-17 浏览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校领导主管,科研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积极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鼓励科研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何人不得阻碍或私自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进行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专利转化,即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

(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第七条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课题组主要负责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一)学校科研处通过发布信息,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通过与政府、企业等进行科技合作或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形式,积极宣传、展示学校的科技成果,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

(二)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科研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参与调研洽谈和草拟合同。

(三)校科研处对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草案进行审核,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学校科研处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学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条学校的科技成果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和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十一条为发展学校科技产业,学校科技成果在学校条件许可或市场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在校内进行转化。其管理办法等同于校外转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加大学校网站对科研成果的宣传力度,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持有者)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应当自觉遵守技术保密制度,自觉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成果技术。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单位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热点新闻

学院领导讲授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