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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考试工作规定

来源: 日期:2012-10-17 浏览量:

新疆警察学院考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考试为我院学期末本、专科教学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命题

第三条 命题必须遵循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注意试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覆盖授课内容(章节)的80%以上。考试课程的题量应该使学习水平中等的学生用90分钟左右时间完成(考试时间100分钟)。

第四条 考查课程的命题及组织工作,由任课教师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自行安排。考试课程命题一般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教师集体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有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卷)库中选定;同一门课程的平行班原则上采用同一试卷,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命题的,由任课教师申请、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命题时应确定评分标准,并在每题后面标明题分。要同时拟出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C卷(A、B、C卷相同内容不得超过卷面总分的30%),用于考试和补考;试卷选择由教务处决定。

第六条 任课教师和任课系(部)要认真填写课程考核审批表,与试卷一同报教务处。

第七条 不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考核审批表连同拟考试方案,经教研室和系(部)领导审批,于考试三周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凡缺课在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或本门课程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各系(部)应于期末考核一周前将未取得各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对申请缓考的学生要严格控制。因病须缓考的,由医生出具证明,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的,经学生所在中队、大队长、任课教师及任课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考试前及考试期间,各学管单位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生考试守则》(见表1),按教务处要求布置考场,搞好考场卫生。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于考试30分钟前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答题纸。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考人员守则》(见表2)监考,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考试结束,将试卷清点无误后送回原取卷地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试期间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任课系(部)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须于考试10分钟前到达指定地点。在巡考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巡考人员守则》(见表3),并认真填写巡考记录。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一律统一密封;统一命题的课程,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在办公室集中流水阅卷。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并记载,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一般应控制在2.5%—10%之间。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于考试一周前将学生平时成绩按占总成绩的比例评定完毕。

第十七条 教师阅卷后,须将不及格试卷折叠,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启封并登记不及格学生名单后,再取回登分;填写成绩登记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并做好试卷分析(包括各等级比例及平均分)工作。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5天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交系(部)办公室。系(部)存一份,由系(部)送教务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新疆警察学院学生考试守则

第一条 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学生证和身份证都遗失未及补办者,由大队提前开具证明,方能参加考试。无准考证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须着警服于开考10分钟前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不得擅自变动座位。考试中应将本人证件放在课桌左上方接受检查。

第三条 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者(含)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应自备考试必需的文具(包括经考试组织部门同意使用的计算工具、书籍等),考试过程中不准互借。携带的其他物品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携带的通讯工具应关机。

第五条 考生须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填涂机读卡用铅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年级、专业和区队,不在规定位置填写的试卷无效。答题应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六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遇有试卷印刷不清、漏字、错字等,应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七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须有监考人员伴随。

第八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需提前交卷者,应把试卷反扣在桌上,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经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保持安静。考试结束时,考生须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点清后,按顺序离开考场。

第九条 保持考场卫生,严禁在考场区域内喧闹。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二)携带除考试必需文具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纠正;

(三)本人证件不放在课桌左上方,且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交卷后在考场逗留或翻阅他人试卷;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九)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未关闭;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于有违纪行为的考生,由监考人员提示或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本场考试科目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偷窃试卷;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不论是否答完试卷);

(六)抄袭其他考生试卷、草稿纸或故意移动答卷、答案让他人抄袭;

(七)在试卷下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纸等资料(不论是否翻阅抄录);

(八)考试中与他人交换试卷或传递纸条;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十)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二)交试卷后再改动试卷;

(十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十四)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十五)其他经教务处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于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其试卷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本场考试科目记为作弊,取消正常补考机会,本次考试其他考试科目成绩记为零分。

附:表2

新疆警察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监考”胸卡,开考10分钟前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清点人数。对无证件和未按规定着装的考生应立即纠正,不听从纠正的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第二条 监督和引导考生在指定位置就座。考生座位须横向间隔。

第三条 开考前宣读《学生考试守则》,令考生将携带的除考试必需文具外的其他物品放置在指定地点。

第四条按时开考,当场开启试卷,不得擅自提前、延迟考试时间。监考过程中不得解释试题。

第五条 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阅览书报、吸烟、谈笑、打瞌睡,不得背对考生和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接打电话。遇到考生有特殊问题,由一名监考人员处理。

第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不得离开原座位。一名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试卷,当场点清份数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第七条 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责令其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八条 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对考试作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附:表3

新疆警察学院巡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学生考试守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巡视员”胸卡,开考10分钟前到达有关考场。

第三条 开考前,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并履行《监考人员守则》,开考后如发现监考人员未到达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学管单位的巡考人员应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进入考场及考场环境、卫生情况等。

第四条 考试期间巡视考场,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和学生遵守《学生考试守则》的情况,并及时纠正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及学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总主考、教务处或总巡视报告。

第五条 巡视考场时,必须将通讯工具关闭。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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