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规章制度

新疆警察学院章程(修订稿)

来源: 日期:2023-03-17 浏览量:

新疆警察学院章程

(修订稿)

 

 

新疆警察学院,源于19503月组建的新疆省人民公安干部训练班,历经新疆省人民公安学校、新疆省公安干部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干部学校、新疆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发展阶段。20015月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与新疆人民警察学校合并成立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27月新疆农业机械化学校整体划转并入,20123月升格为新疆警察学院。学校是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

学校以服务新疆公安工作、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总体国家安全观,培养扎根新疆大地、符合反恐维稳实战需要的应用型公安人才为办学定位,以围绕总体国家安全战略和边疆治理需要,建设区位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符合实战需要的公安本科院校为发展目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新疆警察学院,简称为新疆警院。英文全称为“Xinjiang Police College”,简称为“XJPC”

第三条  学校现有长沙路校区、天津路校区和米东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xjpcedu.cn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政治建校,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打造一支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反渗透斗争。

第七条  学校遵循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

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积极引导各民族师生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学校是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发挥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作用。学校也是公安工作的组成部分,以提升公安战斗力为己任,围绕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任务,发挥公安高等教育的职能作用,开展人才培养、干部培训、公安科研、服务实战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察和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二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稳定的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和行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开展与公安事业发展有关的各种教育培训、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执行公安教育训练政策,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四)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和培训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事业进步提供人才、智力、理论、科技等支持;

(五)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六)维护学校及学生、学员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校内外依法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在职民警培训、国际执法合作培训及安保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学科涉及法学、工学、文学等门类,根据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学科门类。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科是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学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完善公安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立足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优化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优化课程体系,充实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形式,实施因材施教,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目标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局(公安机关)合作、校所(科研院所)合作、校校合作和国际合作,建立完善协作共建、协同育人机制和师生访学研学等制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势,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主要面向公安机关实施入警培训、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和发展培训等干部培训工作。面向境外警察及执法人员,开展国际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研成果综合考评制度,注重科研成果价值与学科专业贡献度评价,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具有社会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同时,坚持科教融合,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支持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实践。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运行等所需经费。

 

第四章  制度与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支持学生和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职工、学生、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完善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符合条件的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暂由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达到不高于委员总数2/3的要求。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者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发展规划;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七)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程序、学术纠纷裁决程序;

(八)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或者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议学校申请学位授予权自评报告、专业申请学位授予权自评报告;

(三)批准授予学位;

(四)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五)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六)审议决定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和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机构,根据学校的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较强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落实高等教育、公安教育教学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方案,审定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事项;

(三)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推进实战化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方案计划;

(五)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等相关制度、方案等;

(六)审议教学成果奖、重大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教学名师和教学能手等教学相关荣誉奖项;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指导。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由学校聘任,聘任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

(二)对教学运行、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与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学质量评估;

(五)调查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相关因素,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言献策;

(六)开展校领导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依照《工会法》和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师、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引领、组织和服务等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自治区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按有关组织程序报批或备案,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系部(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九条 系部(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系部(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总)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做好本部门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一条  各系部(院)设党(总)支部,系部(院)实行党(总)支部领导下的系部(院)主任负责制。系部(院)主任定期向本系部(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系部(院)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主持拟订系部(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上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学校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三)主持拟定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

(四)主持拟定系部(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内部人员;

(五)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主持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系部(院)资产,维护系部(院)的合法权益;

(六)经学校批准,代表系部(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学校承担的职能及社会需要,有组织地开展重大科研工作,统筹管理学校科研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管理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人民教师,又是人民警察。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以及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复议或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坚决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总目标,反对三股势力,不从事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于承担育人责任;

(五)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促进学术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编制性质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依照学校内部不同的管理体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作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实战实训,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反对三股势力,不从事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警务化管理规范和学术规范;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科研、娱乐、体育和生活等设备设施;

(九)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良好的校风、学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警务化管理为核心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致力于培养符合警察职业需求标准的合格人才。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指导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就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等进行调解处理,提出申诉处理意见或做出申诉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人员或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七十四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

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安全稳定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 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五)开展校友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七十五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受学校组织部门委托,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对学校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项目维修、维护等实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各类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合理配置资产,通过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八十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接受政府、公安机关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深入开展校局合作、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建立协同育人长效机制。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建立公安机关新型智库,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八十八条 学校开展交换生教育和对外警察培训,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增进与国际警学界的合作交流,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校徽标识取形于国徽形状。金色的盾牌是维护稳定的坚强后盾,五角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洁白的雪山寓意人民警察在蔚蓝的天空和雄壮的天山脚下坚定不移地保卫边疆,维护安全与稳定。橄榄枝装饰上金色,神圣威严,在深蓝色的背景中象征和平与稳定。天蓝色的外围,是由汉语、英语和维吾尔语三种文字分别书写的新疆警察学院校名。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左上角印有新疆警察学院校徽,中央印有白色毛体新疆警察学院字样的校名。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训:(待定)。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校日为1950928日,校庆日为每年的928日。

 

第十二章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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