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通知通告

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2-09-14 浏览量:

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10日 ·新党组〔2009〕2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领导干部:

地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自治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任职通知时计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试用对象及时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取本人书面述职、谈话考核的办法,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全面了解试用对象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后,报自治区党委书记审批,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并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备案。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试用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 各地(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点新闻

学院领导讲授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