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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7日·新党组通字〔200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第三条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原则;
(五)满足工作特殊需要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且在近3年内连续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定等为优秀)、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优秀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紧缺的领导及专业管理人才。
(四)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的优秀干部。
(五)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
第七条 破格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的年龄界限。提拔担任副县(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县(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提拔担任地厅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破格提拔酌情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
(一)适当放宽“工龄”的标准。全日制本科生可放宽至4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年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年以上。
(二)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的标准。基层工作经历1年以上。
(三)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标准。任职年限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二分之一以上;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四)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的标准。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
第三章 破格提拔的程序
第九条 破格提拔为正县(处)级的领导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破格提拔为副县(处)级的领导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事先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双重管理干部的破格提拔,主管方应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后,再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并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请示和备案内容包括:
(一)拟破格提拔干部的书面请示(包括破格提拔的理由、依据);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拟破格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
(四)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干部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五)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时,除干部任职前公示规定的内容外,应注明是破格提拔。
第十二条 上一级组织部门接到下级党委(党组)破格提拔干部的请示后,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部门应对其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 破格提拔的纪律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控制,从严把握。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提拔任用、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一经查实,应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时涉及破格提拔领导干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