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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2-10-17 浏览量:

新疆警察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实行教、考分离,严格命题、阅卷程序,严肃考场纪律,确保客观公正。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必修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实行百分制计分,两种形式的考核成绩具有同等效力。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考查是对学生平时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讨论发言或小测试等作出的总结性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考核办法。

本科毕业论文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成绩。四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七条 考核成绩按学期由教务处记入《新疆警察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由负责人签字,归入学生档案,并转学生管理部门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考试资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试验课程,试验未做或缺项,试验报告不及格的;

(三)未如期办理补考、随考、重修报名手续的;

(四)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含30分钟)

(五)不按规定携带考试证件的。

第九条 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均须参加补考。因身体或其他原因办理缓考者,其参加考试的成绩按正考成绩对待。如缓考成绩不及格,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确需核查成绩的,应在开学1周内,通过班级学习委员向所在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允许核查成绩。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缓考、免考或免修。

(一)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不予免修。

(二)学生身患疾病或因伤,不适于体育运动,在出具有效医院证明、任课教师和系部、所在大队签署意见后,可申请体育免考,但学生必须到场见习。

(三)期末考试不及格学生,但尚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者必须进行补考,经考核合格后按“补及”记载,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补考须按规定交费。

(四)期末考试不及格学生 同时可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经过教务处批准,交费后安排重修学习。重修考核成绩按补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大队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缓考与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免考、缓考未被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视为旷考。旷考成绩应当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记载加注“旷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加注“作弊”字样,一年内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同时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一年后可安排该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特殊情况者,由学院研究决定,但原则上非公安类专业不能转入公安类专业。

第十七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一)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校医院及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限。

(五)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六)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和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五章 升、降级、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2周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经过重修补习考核仍有科目未及格可保留学籍,发放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后允许在两年内通过校内随考补齐成绩,持结业证书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降级学生需根据当年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交纳一年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降级或退学: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仍达到四门(含四门),不予补考,直接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含五门)给予退学;

(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标准时,可跟班试读,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考核课程累计达到降级、退学标准者,分别按降级、退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五)符合休学条件,但经学院动员拒不休学,并自学院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给予退学

(六)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事先征得家长同意),准予退学;

(十一)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十二)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低于60分者,不予核发毕业证,操行评定参照《新疆警察学院学生操行实施细则》。

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计算在本条款累计不及格课程内。允许重修或重选,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完成培养目标规定的重选课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学生降级、退学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学生降级、退学规定的,由教务处提出降级、退学学生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抄送学生处,经学院批准,由学生大队通知学生家长;符合其它退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大队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由学生大队通知学生家长。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考试合格),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明。

(四)退学学生由其所在学生大队通知本人,离校后学院即注销其学籍。

(五)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2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三十一条 对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肆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新疆教育工委、教育厅注册,并由新疆教育工委、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附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附修要求者,学院发给附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新疆教育工委、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登报申请,学籍部门审核,填写《补办毕业证申请表》,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新疆教育工委、教育厅出具补办证明书,加盖学院公章,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在学院办理。

第七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大队初审,学生处领导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大队,审定部门为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新疆教育工委、教育厅备案,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处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大队及学生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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