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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培养优良学风,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指在教室内的理论教学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课堂教学中,配发警服的教师和学生应当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学生警容风纪不整,教师有责任予以纠正。
第四条 上午第一节课和下午第一节课,学生应列队提前进入教室。学生应按顺序和固定座位就坐,由值班学生干部认真清点人数,核实未到学生原因。任课教师应在上课五分钟前到达教室,做好相关准备。
第五条 上课铃响后,任课教师走上讲台,下达“上课”口令,带队学生干部在原座位下达“全体起立”口令,待学生起立站好后,进行课前报告:“报告老师,某大队、某中队(或区队)应到××人,实到××人,病假××人,事假××人,报告完毕,请您授课”。教师回答:“请坐”。学生坐下后,教师可以对病、事假学生进行核实,也可以在课间对迟到、未到的学生进行询问。
第六条 教师授课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讲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 教师要精心安排每一节课的教学活动,按时上下课,严格掌握授课时间,不得无故拖堂和提前下课。
第八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学生状态,适时适度采取有效方法维护课堂秩序。课堂秩序发生问题,授课教师负责处理,必要时有权责令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退出课堂,并在课后将情况及时告知学生所属大(中)队干部。
第九条 课堂座位不整,教师可及时要求调整。教室卫生不好或教学设施出现故障、损坏,教师应当在上课前或课后向学生和教务管理部门提出改善要求。
第十条 下课铃响后,教师下达“下课”口令,学生方可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 教师应如实记录缺课、迟到、早退及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等情形的学生姓名、学号。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由授课教师在不迟于课程考核前一周提交书面意见,经课程所属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上课时学生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自觉维护课堂秩序,服从教师管理。听课要精神专注,坐姿端正,不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提问须举手,待教师同意后起立陈述。对教师提问,一般应起立回答。有特殊紧急情形,须经教师同意方可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上课前,值日学生应负责将讲台、黑板擦干净,将教室地面的纸屑、杂物清除;课间休息时,值日学生征得教师同意后,将不需保留的板书及时擦干净。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不得饮水、吃东西,不得将水杯、食品放在课桌上。
第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要采取抽查、巡视、座谈、问卷调查等措施监督,保证课堂秩序。听课人员对不遵守课堂规则的情形要提出指正,或向教务管理部门及时反映。
第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本、专科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疆警察学院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