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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赋分办法(试行)草案
为了准确、及时、科学、公平、公正地做好科研成果统计工作,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赋分标准(单位:分)
分类 |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型 |
标准分 |
备 注 |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重大招标项目 |
2000 |
上述标准为人文社科纵向课题结项赋分标准,课题立项减半,结项定级为优秀,按总分的25%加分。 自然科学课题的的分类和赋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项目负责人与全体参与人按1:1比例分配分值。 课题立项以收到立项通知书为准,结项以收到结项证书或结项通知为准。 |
||
重点项目 |
1600 |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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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研项目 |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 |
1000 |
||||
规划基金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新疆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一类课题 |
800 |
|||||
专项任务项目二类课题、软科学项目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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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科研项目 |
重点项目 |
600 |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其他专项项目等 |
400 |
|||||
自筹经费项目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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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级科研项目 |
重点项目 |
400 |
要报被采纳以厅局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公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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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200 |
|||||
自筹经费项目及学生项目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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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 |
国家课题要报 |
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 |
500 |
|||
省部级课题要报 |
被自治区、国家各部委采纳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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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课题要报 |
被自治区各厅局采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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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类型 |
作者分工 |
标准分 |
著作、学术论文以成果原件为准,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原件,应按规定提交扫描后的成果电子版(封面、目录、个人成果内容、版权页缺一不可)。 主审、主编、副主编按照全部工作量赋分,参编按个人完成的工作量赋分(以成果原件记载为准,原件不能反应个人工作量,须由出版单位提供个人承担工作量证明) 如专著、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软件等系课题成果,则应当以课题成果赋分。 译著、译文的赋分标准参见相关问题说明。 上年度已经统计过的教材改版后,新版教材折半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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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著 |
独著 |
50/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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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 |
8/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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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著、教材、工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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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25/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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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编 |
20/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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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 |
20/万字 |
|||||
学术论文 |
载体 |
要求 |
标准分 |
|||
被SCI、EI、ISTP、SSCI、ISR检索(外文核心期刊)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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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上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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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收录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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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上 |
2000字以上 |
200 |
||||
发表在其他报纸(理论版)上 |
2000字以上 |
50 |
在非法刊物上刊登的学术成果不予登记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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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一般刊物上 |
3000字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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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在论文集上 |
30 |
|||||
登载在内部刊物上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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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 |
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决策咨询报告等形式 |
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 |
500 |
以权威机关出具的公文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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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部级部门采纳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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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厅局级部门采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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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学校采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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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著作权 |
类型 |
标准分 |
以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者国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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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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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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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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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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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奖科研成果赋分标准(单位:分)
类别 |
等级 |
专著 |
软件 |
教材、工具书报告 |
研究(调研或决策咨询) |
学术论文 |
国家级奖 |
一等奖 |
600 |
600 |
500 |
500 |
400 |
二等奖 |
550 |
550 |
450 |
450 |
350 |
|
三等奖 |
500 |
500 |
400 |
400 |
300 |
|
优秀奖 |
450 |
450 |
350 |
350 |
250 |
|
省部级奖 国家一级学会奖 |
一等奖 |
500 |
500 |
400 |
400 |
300 |
二等奖 |
450 |
450 |
350 |
350 |
250 |
|
三等奖 |
400 |
400 |
300 |
300 |
200 |
|
优秀奖 |
350 |
350 |
250 |
250 |
150 |
|
厅局级奖 国家一级学会分会奖 |
一等奖 |
400 |
400 |
300 |
300 |
200 |
二等奖 |
350 |
350 |
250 |
250 |
150 |
|
三等奖 |
300 |
300 |
200 |
200 |
100 |
|
优秀奖 |
250 |
250 |
150 |
150 |
75 |
|
学院奖 |
一等奖 |
300 |
300 |
200 |
200 |
100 |
二等奖 |
250 |
250 |
150 |
150 |
75 |
|
三等奖 |
200 |
200 |
100 |
100 |
50 |
|
优秀奖 |
150 |
150 |
50 |
50 |
25 |
三、科研荣誉称号赋分标准
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院级 |
|
先进集体 |
500 |
300 |
200 |
150 |
|
先进个人 |
一等奖 |
300 |
200 |
150 |
100 |
二等奖 |
250 |
150 |
100 |
75 |
|
三等奖 |
200 |
125 |
75 |
50 |
|
优秀 |
150 |
100 |
50 |
25 |
四、科研成果的界定
1.著作,是指在文学和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等。
2.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进行计算、判断、处理信息的程序系统及相关文档。
3.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组织申报的,由国家、部委、省、市(含厅局)等财政拨款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办及以科技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以科技厅名义下达的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厅局级项目是指由省级各厅级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接受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的委托而承接的签有合同协议、具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本校教师参与的外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6.要报,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根据课题管理部门的要求,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中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对策建议。
7.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厅局级奖,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及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委托颁发的奖励,盖有国家、省、自治区及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公章。
8.学会奖,是指国家一级学会及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的评奖。
9.院级奖,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新疆警察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组织的评奖。
10.中文核心期刊的评价体系以最新版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CSSCI)为准。民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自治区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11.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SCI”;美国《工程索引》简称“EI”;美国《科技会议录索引》简称“ISTP”;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美国《科学评论索引》简称“ISR”。
五、相关问题说明
1.合作成果分值分配参考比例(%)
2人:60/40
3人:50/35/15
4人:50/30/15/5
5人:50/30/10/5/5
6人:50/25/10/5/5/5
7人:50/20/10/5/5/5/5
8人:50/20/5/5/5/5/5/5
合作成果作者超过8人的,酌情赋分。
2.汉文翻维文,按3个维文字折合1个汉字计算(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参照此标准执行)。
3.中文翻外文、外文翻中文,按同级别成果工作量的折半赋分。
4.学校组织编写并在校内使用的内部教材,比照公开出版的教材折半赋分()。
5.因教师辅导学生使课题申请获准立项或者科研成果获奖,辅导教师按学生课题立项或成果获奖的50%赋分。
6.因科研管理工作荣获学院颁发的特殊贡献奖赋500分,因科研工作荣立三等功赋300分,嘉奖赋100分。
六、科研成果统计的时限和效力
1.科研成果申报原则上以当年11月30日为限,统计结果公示后形成的科研成果截转至下一年度统计。
2.当年因个人主观原因未申报成果的,第二年应当补报成果,但该成果不计入个人及部门得分。
3.统计结果由科研处汇总后公示,如各部门或教师对统计结果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4.科研处对统计结果修正后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当年的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警察学院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