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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1-08 浏览量:

适应升本需要

提升科研水准

制度措施[2]

新疆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为健全学院科研考核制度,调动全体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使学校科研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新疆警察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考核定等与职称晋升及各类奖励提供可比性和量化依据。

一、考核对象

(一)专职教师(含专职实验教师、实训教官、返聘教师);

(二)兼职教师(含兼职思政教师);

(三)教辅系列(含教务处、警培处、图书馆、科研处及公安与司法各类学科研发机构)中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依据

(一)科研项目:当年立项或结项并进入学校财务管理经费的各级课题项目;

(二)科研成果:以当年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复核并确认的社科理论、技术成果为依据,具体包括:公开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译文或译著和教材、授权网络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的教改与专业实训内参资料、各级精品课、实验鉴定成果及其他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等。

三、基本要求

本细则基本要求,是指在相应专业职称级别不同岗位上的科研工作量化定额标准,其计算单位是以积分转化为“研时”(科研计时单位)来确定的,具体量化定额见下列表:

表1-1新疆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一览表

职称

岗位

教学科研任务要求

教授

教学

公共基础课: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达3万元以上,或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150研时以上。

专业课: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达5万元以上,或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160研时以上。

教辅

公共基础课: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主持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100研时以上。

专业课: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达200研时以上,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120研时以上。

实验

公共基础课:

当年内在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参与厅(局)级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且科研工作量达70研时以上。

专业课:

当年内在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同时,主持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达80研时以上。

兼职

公共基础课:

当年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50研时以上。

专业课: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要求同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60研时以上。

副教授

教学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80研时以上。

教辅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同时,参加省部级立项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或主持院级教学、科研项目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到70个研时以上。

实验

当年内完成教学工作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主持立项的院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到60研时以上。

兼职

当年内完成教学工作量要求同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含校报)上发表学术(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科研工作量达到40研时以上

讲师

教学

当年在完成教学工作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至少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参与院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达到40个研时以上。

实验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至少在校级报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达到50个研时以上。

兼职

当年内在教学工作量与实施双语课程要求同时,至少在省校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达到30个研时以上。

助教

教学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参与相关的教学与科研项目且科研工作量不低于20个研时。

兼职

当年内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参与相关的教学与科研项目工作且科研工作量不低于10个研时。

见习


完成所在教学系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参与相关的教学与科研项目工作。

四、计分标准

根据各项科技工作的性质、重要性、影响力、工作量及技术含量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以计分的形式量化。

(一)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计分标准

表2-1 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计分标准(单位:研时计分)

分类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立项

结题

国家级

2000

1200

900

200

400

600

部、委

1200

900

600

120

300

500

省级

1000

700

500

100

200

400

厅、局

400

300

200

50

100

200

市级

300

200

100

30

80

120

院级

100

80

50

30

100

200

说明:

1.国家级、部(委、省)级等科技成果均指本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若本校为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获奖单位,分别按原标准的1/2、1/3、1/4予以计分。若该成果有多个单位获得,且排名不分前后,则按获奖单位数平均。若分为若干子项目的研究,则按子项目数平均计分。

2.两人以上参与的科研工作,各成员的科技积分原则由该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在科研工作中的情况进行分配。

3.对于跨年度的已立项研究项目,从第二年起通过年度检查合格并结项,可记入当年积分(注:部分积分=结题分/该项目计划完成年数),分配到每一年;但该项目若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没有结项的则不计分,并亮黄牌警告。

4.与院外合作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文件中没有署新疆警察学院名称的,则不计分;在立项文件中署本校名,则科技积分参照相应计分或参与科研人员数平均。

5.各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结题,因种种原因未结题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未完成项目,则不计分并将追回已授奖金额。

6.科研项目分类

⑴国家级: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国家863等计划项目。

⑵部委级:指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

⑶省 级: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

⑷厅局级:指教育厅、公安厅等厅局级以厅局级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

⑸市 级:指以乌鲁木齐市或乌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

⑹院 级:指经本院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表2-2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单位:研时计分)

项目

期刊分类

每篇论文计分

论文发表

权威核心学术期刊

160

核心学术期刊

150

一般学术期刊

80

专科院校学报

40

公安类涉密内部资料

20

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

SCI、SSCI

180

EI、ISTP、ISR

150

MR、PA、CA、BA、新华文摘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国外重要科学技术文摘

500-1000字

(摘要)

80

500字以下

(论点)

50

报刊文章

篇目辑览

5

社会科学文献题录、人大复印资料

全文

50

索引

10

说明:

1.论文被以上权威刊物收录转载的,除按每篇计科研积分外,再按类追加积分。

2.上表中的学术期刊为公开出版刊物,均须有CN或ISSN刊号(本校学报除外)。其中,一般学术期刊指省级或一般本科院校期刊,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图书馆提供的核心期刊目录,权威核心学术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内,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予公布,原则上每学科一个。

3.若论文为多人合作完成,其计分方法参照1/2、1/3、1/4予以计分。

4.一篇文章若分期刊出,从第二期起则按80%计分。

5.一篇同内容文章若被多家刊出,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不重复积分(本校学报除外)。

(三)获各级学术专业机构论文奖计分标准

表2-3 获各级学术专业机构论文奖计分标准(单位:研时计分)

分 类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专业学术协会

60

50

40

省、部级专业学术协会

40

30

20

厅(市)级专业学术协会

30

20

10

本院学术委员会

20

15

10

(四)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的计分标准

表2-4 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的计分标准(单位:研时计分)

著作类型

每千字计分

学术专著

1.5

译著

0.5

列入公安类院校规划教材

0.8

自治区、公安厅(学校)统编教材

0.5

说明:

1.按实际编写的字数以千字为计量单位计算;在著作中明确注明作者编写具体章节内容的,则按具体章节字数计分;在著作中无明确注明作者编写内容,则按编者人数平均计算。

2.与院外合著的书,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本院名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可以计分。

3.本表中的译著指专业的译著,如非专业译著则再剩0.5系数计分。

4.专著、教材、译著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ISBN书号,无出版署正式书号的著作不计分,(学院统编或实训急需教材除外)。

5.对学术著作的分类如有争议,则提请有关专家裁定。

(五)担任主编、副主编、主审计分标准

表2-5担任主编、副主编、主审计分标准(单位:研时计分)

名 称

公安高校规划教材(每千字)

其它教材(每千字)

主 编

0.3

0.2

副主编

0.2

0.1

主 审

0.1

0.05

说明:

1.按著作的字数以千字为计量单位计算。

2.若主编、副主编、主审由多人组成,则按具体人数平均计分。

(六)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的计分标准

表2-6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的计分标准 (单位:研时计分)

知识产权名称

计分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400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150

国家软件著作权

150

国家新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60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转让)

100

说明:

1.以上各项知识产权必须以新疆警察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取发布。

2.若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为多人合作完成,则科研积分分别按排名先后分别计科级积分:2人:6:4;3人:5:3:2;4人:4:3:2:1等计分。

(七)学术报告及交流工作的计分标准

表2-7 学术报告及交流工作的计分标准 (单位:研时计分)

名 称

全国高校及

专业学术协会

新疆地区及

专业学术协会

本校

专题学术报告

100

50

30

学术交流材料

5

2

说明:

1.在院级及以上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交流,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的学术交流材料须事先报科研处备案。学院以备案为准,不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计算,同一内容的报告或交流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

2.由本院教师在院内所作的学术报告原则上由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开设,每位教师原则上每年开设一次学术讲座。

3.教师在本院内所作的学术报告应列入系部工作计划,在学期初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院科研处批准,以备案为准。

4.教师在本院内所作的各类学术报告时间应在2小时以上。

(八)其它科研工作计分方法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与院外开展广泛学术交流,申报院外纵向课题项目,并组织有关人员申报,凡获得立项批准的,学院视提供申报书的质量和级别给予10~20分的科技工作量分值奖励。

2.全院教师特别是公安、侦查及网络和法律专业教师,应积极参加新疆公检法司各部门科技研发活动,把学术研究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课程开发、实训(实战)有机相结合,学校将针对当前新疆地区维稳及反恐专项治理,对在实现新疆跨越式大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科技兴区、科技兴警、科技兴校的系列工程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据实际情况予以科研特项积分并给予重奖。

五、分档奖惩

(一)科研工作量每年统计一次,滚动积分每两年一个周期考核一次,各项成果统计时间截止当年年底。因期刊在发行和成果在发布上的时间差而不能及时上报,则可酌情推迟到下一年度统计。

(二)凡符合科研工作与业绩计分范围的各项科研成果,须先由本人自行申报,填写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学院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审核,院主管领导与学术委员会审定并依照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授奖。

(三)专业技术人员分档(优、良、合格)等级

表3-1专业技术人员分档(优、良、合格)等级(单位:研时计分)

人员分类

分档标准(研时计分)

一档

(优)

二档

(良)

三档

(合格)

教授及相应正高级职称人员

200

150

100

副教授及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

100

80

60

讲师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

60

50

30

助教及相应初级职称人员

30

20

10

说明:

(1)表中三档(优、良、合格)等级,是专业人员分类定档参考分值,若进一步细分为专职教师、实验、教辅岗位与兼职教师科研工作量化要求应本细则表1-1规定为主要依根;若从事专职科研人员(如刑科所研究员、副研宄员),则其科研工作定额标准为相应职称定额标准的300%。各类脱产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一年及一年以上),其科研工作量为相应定额标准的80%。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年达到的科技积分与当年的岗位津贴挂钩。对于超过部分的科技积分,学院根据当年科研奖励经费,确定每积分的奖励额,奖励金额=超过部分的科技积分×每积分的奖励额(一般10元/分)。

(3)教学人员在当年科技积分不能达到所申报档次等级,可用其超额教学工作量折算抵充,但抵充量不能超过所申报档次标准的1/3,且相应教学工作量不再计算报酬。超额科技积分同样可折算抵充教学工作量的不足。抵充量不能超过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相应科技工作量也不再计算报酬。(1个研时计分=1个标准课时)。

(四)对达不到合格档等级的教师惩戒

1.在专业技术综合考核中不能评优,并取消当年各类表彰与奖励的资格;

2.连续两年完不成科研工作最低定额的,当年在专业技术综合考核中为不称职并暂缓一年晋升,同时在第三年中降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如由副教授降为讲师)试用,待完成科研工作是量化标准后再恢复其原有职称及其他相关评审资格。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废止,其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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