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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1-08 浏览量:

适应升本需要

提升科研水准

制度措施[1]

新疆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本科学院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加速推进学院跨越式大发展的进程,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调动全院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全面提升广大教师的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造就一批有影响力、知名度高的科研学术带头人,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办法》有关条款,对现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学院自筹经费设立科研奖励基金,每年自筹奖励经费35万元,列入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

新疆警察学院所属各部门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必须以“新疆警察学院”名义完成的,并且以第一作者(或负责人)申报的科研成果奖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成果形式

(一)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

(二)获得的基金科研项目

(三)发表学术专业论文

(四)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或涉及保密而不宜正式出的专著、译著和教材

(五)获得专利和发明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审批方式与程序

本办法与《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均为学院具有奖励性、规范性的配套规章制度,这两项规则之间既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还有先后递进的互补功效。在实施科研成果奖励的具体审批过程中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各系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进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

第二,将科研量化考核结果与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申报科研处;

第三,科研处统计与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在全院性的教学科研大会予以表彰及颁奖。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表1.各级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单位:元)

等 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课题立项

结 项

国家级

20000

12000

9000

2000

50%配套

600

部、委

12000

9000

6000

1200

50%配套

500

省 级

10000

7000

5000

1000

50%配套

400

厅、局

4000

3000

2000

500

50%配套

200

市 级

3000

2000

1000

300

100

院 级

1000

800

500

100

说明:

(1)国家级、部(委、省)级等科技成果均指本院为第一获奖单位。

(2)两人以上参与的科研工作,各成员的科研积分原则由该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在科研工作中的工作量进行分配。

(3)对于跨年度的研究项目,结项后方可授奖。

(4)与院外合作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文件中没有署新疆警察学院名称的,则不宜授奖。

(5)各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结项,因种种原因未结项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未完成项目,则将追回已授奖的全部金额。

(6)国家级: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国家863等计划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即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奖和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7)部委级:指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即荣获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公安部授予的科研成果奖等奖项。

(8)省级:指以自治区名义发布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即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9)厅局级:指新疆公安厅、教育厅等以厅局级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

(10)市级:指以乌鲁木齐市名义发布的科研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

(11)院级:指经本院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与设立相对应的专项科研成果奖。

(12)厅局级以上立项的科研课题原则上由学院予以50%配套资金,在最终结项时再追加科研成果奖金。

(13)表1.所指各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是以科研项目、专著、教材、论文和报告或软件专利等科研形式申报而获得由专门评奖机构批准并颁发的优秀成果奖项。若同一科研成果获多级或多个奖项,选取“最高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而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表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项目

期刊分类

奖励标准(单位:元)

论文发表

权威核心学术期刊

400

核心学术期刊

300

专业学术期刊(本科学报)

100

专科院校学报

50

涉及公安类保密的内部期刊

50

论文被转载

收入目录

SCI、SSCI

200

EI、ISTP、ISR

200

MR、PA、CA、BA、新华文摘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国外重要科学技术文摘

500-1000字(摘要)

100

500字以下(论点)

100

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100

社会科学文献题录、人大复印资料

全文

200

索引

100

说明:

(1)论文被以上权威刊物收录转载的,若同一年度中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选取“最髙标准奖项”进行一次性奖励而不累积重复计算。

(2)上表中的学术期刊为公开出版刊物,均须有CN或ISSN刊号(包括本校学报。本办法执行后,学报不再发给稿酬)。其中一般学术期刊指省级或一般本科院校期刊,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图书馆提供的核心期刊目录,权威核心学术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内,若遇难以确定期刊的类型,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予公布,事后可依此为类推定论。

(3)若论文为多人合作完成,可按2人:6:4;3人:5:3:2;4人:4:3:2:1等计分方法给予相应奖励。

(4)一篇文章若分期刊出,则按一期奖励。

第八条 专著、译著和教材的奖励

表3.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奖励标准

出版社级别

著作分类

奖励标准(单位:元)

国家级出版社

学术专著

5000

译著

1000

教材

1000

其他出版社

学术专著

800

译著

500

教材

500

未正式出版

学校实训或涉密内部教材

500

说明:

(1)经核定的学术专著中主体原创部分内容被“SCI”、“SCIE”、“EI”、“SSCI”收录,每部专著奖励再追加5000元。

(2)经核定的学术专著中部分内容已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认定的期刊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部奖励再追加3000元。

第九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表4.获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奖励标准

类 别

奖励标准

外国专利授权发明专利

10000

中国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

8000

实用新型专利

6000

外观设计

3000

注册软件著作权

3000

第十条 科研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表5.对科研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标准(单位:元)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国家级

10000

2000

省部级

5000

1000

厅级

2000

800

校级

1000

600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一)国家级出版社界定名单、各类期刊的级别界定名单,均依照国家权威单位认定级别标准为依据。

(二)科研成果奖励级别和类别的标准认定,以科研处按照国家权威单位正式公布的版本为最终认定审核依据。

(三)以笔名发表成果的须出示相应的证明并经确认后发放相应的津贴。

(四)科研成果奖励遵循完成情况奖励。奖励发放为“一次性”奖励。独立完成者,享受全额奖励。合作完成者,奖励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按合作约定奖励其它人员。

(五)属于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各类课题合作项目的,奖励发给负责人,由其按规定的比例本着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

(六)一项成果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只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发放。同一学术成果按照获奖最高档次奖励;获低一级奖励后次年获高一级奖励者,只补发两级奖励的差额部分。

(七)凡发表于各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不享受科研学术奖励。

(八)杜绝作假,坚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凡科研成果的鉴定将增加网络数据库核查环节,涉及科研成果认定有作假、争议或剽窃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学院科研(学术)奖励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审定后,由科研处收回奖励并通报,同时不得以此成果作为申报、晋升、上岗、提职的必要条件。

(九)科研奖励津贴每自然年度发放一次。每年的11月最后一周,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原件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部门。各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造表,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颁奖。

(十)上述各项科研奖励(津贴额)皆属税前数额,本办法中凡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由计财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十一)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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