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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参考
2 0 0 9年第5期
(总第94期)
2009.11.17
主 办: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情报咨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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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7•5”事件主要特点及其引发的
意识形态几点思考
作者:张运德 乌鲁木齐“7•5”事件,就其性质看,是一起由境外“三股势力”指挥煽动、境内分裂分子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也是一起残无人性地滥杀无辜群众的暴力恐怖事件。就事件制造者的目的看,其险恶用心在于妄图破坏民族团结,搞乱新疆和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最终将新疆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本文试图在分析“7•5”事件主要特点的同时,也引发了处置这一事件对意识形态要求的几点思考。
一、以打砸抢烧为表现形式的暴力犯罪,最具有危害性,既给严打方针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严打方针提出要求
20世纪80年代伊斯兰极端主义国际化,推动了新疆“三股势力”的宗教极端化;以苏联解体为标志的世界性民族分离运动兴起,直接刺激新疆“三股势力”加剧分裂破坏活动,在两股世界性潮流相互交织和共同作用下,境内外“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日趋嚣张。突出的标志是:以打砸抢烧为表现形式的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增多,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性通常超出发生的其他事件。
这些打砸抢暴力犯罪事件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1)都是“三股势力”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制造,破坏目标明确,针对性很强。(2)在针对物质和财产目标的同时,手段残忍地指向人,伤亡大多数无辜群众。(3)表面制造骚乱,实质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制造恐怖氛围,形成社会恐慌心理,以至造成外界对新疆整体形势产生担忧。(4)蓄意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矛盾和对立,从而为他们分裂活动服务。(5)以打砸抢为表现形式的暴力犯罪,最具有危害性,在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据统计,仅1997年上半年,“三股势力”在新疆共制造针对汉族群众、公安干警、民族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的爆炸、凶杀、抢劫、纵火等暴力恐怖案件56起,杀害42人,致伤294人,40多辆汽车被毁,直接经济损失逾千万元。“这在新疆解放以来是空前的”。
针对这样的对敌斗争严峻形势,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996年7号文件精神等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的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犯罪分子。1997年3月,按照中央决定,自治区党委实施了大兵压境态势,在新疆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斗争。随之,摧毁了“伊斯兰真主党”等一批分裂组织、暴力恐怖团伙,挫败了敌人“九七年大干”和“七•一决战”的阴谋,确保了香港回归期间新疆大局的稳定。1998——1999年,强力部门再接再厉,乘胜追击,打掉暴力组织团伙160多个,缴获大批武器弹药、制枪制爆工具和煽动分裂的宣传品,一举摧毁了对全区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的和田库来西团伙和喀什亚生买买提团伙,粉碎了境内外“三股势力”企图在我国建国50周年大庆期间实施全疆范围大规模恐怖破坏活动的阴谋。进入新世纪以来,自治区党委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毫不手软地加大打击力度,使多数暴力恐怖团伙都在预谋和准备阶段被打掉。譬如,2007年到2008年,新疆警方打掉126个各类组织团伙,及时处置2008年和田“3•23”伊扎布特煽动游行闹事事件,将他们的阴谋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在行动之前。果断处置了2008年在新疆发生的针对北京奥运会的“8•4”、“8•10”、“8•12”三起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保持新疆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可以说,1997年之后10多年的新疆大局稳定,是打出来的,主要得益于始终坚持了对敌斗争的“严打”方针和大兵压境的“高压”态势。
2009年发生的乌鲁木齐“7•5”事件,给严打高压提出的挑战,主要是由该事件的突出特点显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1)此处聚集游行闹事,彼处实施暴力犯罪。7月5日17时许,乌鲁木齐人民广场有200余人非法聚集游行闹事;19时30分许,上千人在山西巷妇幼保健医院门前聚集,准备实施暴行;19时40分许,300余人在人民路、南门一带聚集堵路。20时18分许,解放南路二道桥一带开始出现打砸抢暴力行为,暴力犯罪分子推翻道路护栏,砸碎3辆公交汽车玻璃。随后,烧毁警车、殴打过路行人、打砸商店等打砸抢烧杀暴行向龙泉街、新华南路及该路段公共汽车内延伸。此时出动的1500名警力受到的挑战是,一方面对人民广场、南门一带聚集游行的人群进行劝阻、驱散,一方面应对数倍于警力的暴徒在一些路段的打砸抢烧杀。(2)多路多股同时行动,集中实施暴力犯罪。当万名警力分赴广场、南门、团结路、赛马场、新华南路、新疆大学、鸿雁池电厂等事态严重的地点进行处置时,据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1时许的信息显示,乌鲁木齐市南部有50多个点集中爆发打砸抢烧杀,针对行人、公交车、私家车、商店、居民住处、政府机关、公安武警机构等进行暴力袭击。此时分散在各个暴行爆发点的警力,受到的挑战是,一方面在“敌进我退、我进敌退”的拉锯战中救援群众,一方面等待其他的警力增援自己。(3)暴徒使用凶器多样,手段残忍实施暴力犯罪。暴徒实施暴力犯罪使用的凶器,多为石块、砖头、木棒、铁棍,也有一些刀具和枪支。多数在暴行中死伤的人,头部遭到袭击,那些遭到棍棒袭击者受伤后又遭到石块砸向头部。此时现场警力受到的挑战是,一方面搭起人墙阻止暴徒继续残害无辜群众,一方面应对雨点般飞来的石块、砖头向自身的袭击。(4)目标同时指向机关,冲击公安武警驻地。暴徒在向无辜群众施暴的同时,也指向党政机关。21时许200人试图冲入自治区党委大院,被武警官兵阻拦。国际大巴扎附近的特警支队二大队、位于龙泉街的南关派出所、大湾派出所、小东梁派出所及消防支队指挥学校、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所在地及团结路民族干部大院等都是暴徒冲击的目标。特别是大湾派出所30名公安干警击退近千名暴徒多次冲击。此时拼死奋战的警力受到的挑战是,一方面奋不顾身地救援生命危机的群众,一方面奋不顾身地保护危在旦夕的驻地。
“7•5”事件既对“严打”方针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贯彻“严打”方针提出要求,或者说提出思想观念的要求。
其一,牢固树立“严打”贯穿事件处置始终的观念。“严打”方针内容核心是“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在暴力犯罪事件发生时,坚持“严打开路”,大兵压境,坚决把敌人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在暴力犯罪事件过程中,既不是对施暴者“围而不打”,也不是“堵而不打”,而是对施暴者发现一个,打掉一个,发现一群,打掉一群,绝不手软。在暴力犯罪事件平息后,坚决对施暴者进行依法“严惩”,不给任何暴力犯罪留下逃避法律惩治的空隙。没有“严打”贯穿事件处置始终的观念作支撑,“严打”的方针就不可能得到贯彻。贯彻“严打”方针和保持“高压”态势,客观要求意识形态必须提供这种观念的支撑。
其二,牢固树立处置暴力犯罪可以“开枪”的观念。自治区党委在通报1997年伊宁“2•5”事件时明确指出:“通常我们在制止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时候,特别是在制止这种严重的暴力恐怖、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开枪的,更不用说这种集团性的暴力恐怖活动了”,“犯罪分子搞打砸抢烧杀,首先鸣枪警告,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就地击毙”。2月6日,犯罪分子继续在伊宁市搞打砸抢烧杀,警方就地击毙了一名犯罪分子,击伤了几名,到这天的下午6时,这种大规模的骚乱事件就没有了。在处置“7•5”事件中也有成功的范例:7月5日这天下午,只留下6人(两把枪10发子弹)的乌鲁木齐市小东梁派出所,面对上百名暴徒冲击,民警首先朝天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向暴徒开了一枪,为首的暴徒受伤倒下,紧接着民警冲上前用警棍将几个挑头的撂倒,暴徒们赶快扶起他们的头目逃跑了。这一范例进一步证明,向无辜群众举起屠刀的暴力恐怖犯罪者开枪,是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有效手段,这种行为的自觉性依赖于正确贯彻“严打”方针的观念。贯彻“严打”方针和保持高压态势,客观要求意识形态必须提供这种观念的支持。
其三,牢固树立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观念。在新疆处置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严打”斗争的专业队伍下了很大功夫,但有个问题必须注意,“严打”要想有高的质量和水平,专业队伍要精,要管用,同时要特别注重放手发动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严打”斗争,“不能只是专业队伍孤军作战,否则就很难避免挂一漏万的情况”,“只有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人民战争和专业队伍相结合,这样的‘严打’才能出水平”。这是处置伊宁市“2•5”事件的基本经验。乌鲁木齐市“7•5”事件发生的当晚,二道湾路一带是重灾区,然而西二巷居民自卫意识很强,近千名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拿起铁锹和扁担两次击退暴徒的袭击。还有一个事例也是值得称道的:“7•5”事件发生后15天里,就有各族群众对暴力犯罪分子进行检举揭发,提供线索1000余条,警方仅在乌鲁木齐地区就依据这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253名,有力地配合了警方对暴徒的缉拿。这就揭示了一个真谛:“严打”质量取决于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程度,以及紧紧依靠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浓厚意识和思想观念。贯彻“严打”方针和保持高压态势,客观要求意识形态必须提供这种观念保证。如果认为“严打”只是公安部门的事,这种“严打”不可能打出水平来。
二、以“民族问题”为借口蛊惑闹事,最具有煽动性,既给预知预防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提出要求
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蛊惑闹事,是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特别是制造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的突出特点。境内外“三股势力”为何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进行蛊惑闹事?这是因为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蛊惑闹事,最具有煽动性。境内外“三股势力”以“民族问题”为借口蛊惑闹事,直接目标有两个:一是推动新疆问题或者“东突”问题国际化。在境外“东突”分裂势力那里,以“民族问题”为幌子,进行闹事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最能与“人权”挂钩和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正如许建英学者所说:对“世维会”等“东突”分裂势力来说,世界关注所谓“东突”问题,对他们是最好的一种广告,一种宣传。以“民族问题”为幌子进行煽动闹事并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既可以使境外“东突”势力在世界各地宣传自己,又可以借此找到攻击中国政府的借口,进而为自己博取更大的国际生存空间,实现所谓“新疆问题”国际化。二是企图制造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对民族分裂势力来说,“利用种族观念、民族主义和宗教信仰来煽动群众运动,到目前为止是进行社会动员最有效的手段”。境内外“三股势力”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蛊惑闹事并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最能造成掩盖暴力事件制造者的险恶用心而引发群众的盲动,以实现他们的煽动民族仇恨和宗教纠纷、挑起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最终分裂国家的图谋。
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乌鲁木齐“7•5”事件之前,新疆共发生7起打砸抢骚乱事件,都是“三股势力”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制造的。
如何应对和处置“三股势力”以“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为借口制造的暴力恐怖事件?这就提出预知预防的命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新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的实践证明,预知预防是应对和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预知预防,就不可能实施对“三股势力”的有效打击,也不可能在1997年伊宁市“2•5”事件之后的10多年保持新疆社会大局稳定。但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也为预知预防提出了挑战。
这一挑战也是由该事件的突出特点显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1)“三股势力”以民族问题为借口煽动闹事,并设法得手。这是“7•5”事件的一个特点,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发生打砸抢骚乱事件的共同特点。它对预知预防提出挑战是,“三股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制造打砸抢事件的历史悲剧,在新疆一再重演。不能认为应当汲取的历史教训完全汲取了,可以预知预防的,能够及时予以预知预防了。(2)“三股势力”歪曲事实真相、造谣惑众,是其惯用手法。热比娅之流极力歪曲“6•26”事件真相,大肆造谣,把一起普通的社会治安案件造谣为“民族事件”,声称维吾尔族员工遭到“迫害”。这是“7•5”事件发生的诱因,也是“7•5”事件的本因。它对预知预防提出的挑战是,针对敌人的极力歪曲事实真相,大肆造谣惑众,如何及时地向不明真相的群众讲明事实真相,使热比娅之流的险恶用心被群众识破,这是预知预防的重要内容,但是事件发生前这样的预知预防措施不能说是完善的。(3)“三股势力”境内外相互勾连,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境外指挥,境内行动,境内外相互勾结,这是“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一个特点,也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突出特点。大量确凿证据表明,“7•5”事件虽然是境内一小撮穷凶极恶、丧心病狂的暴徒所为,但直接煽动、策划、指挥“7•5”事件的幕后元凶正是热比娅及“世维会”等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它对预知预防提出的挑战是,针对敌人境内外勾结活动,在对境内“三股势力”进行有效防范的同时,如何有效防范境外“三股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特别是如何使境外“三股势力”煽动民族情绪、挑起民族仇视的图谋不能得逞。这是预知预防必须应对的。(4)“三股势力”煽动闹事,是经过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的。通过对“7•5”事件的处置、侦办,不难发现这起事件是经过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的典型的暴力恐怖事件。无论是作案区域的选择、作案时间的安排、攻击目标和手段的确定,还是犯罪力量的组织和布置、施暴工具的准备等,事先都做了非常周密的计划和组织,完全是有备而为,绝对不是偶发性的骚乱事件。它对预知预防提出的挑战是,针对敌人有预谋有组织的破坏活动,有的是可以预料的,有的是难以预料的。问题是有的可以预料的而未能预料出来,有的预料出来而未能予以预防。
“7•5”事件既对预知预防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提出要求。
其一,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这是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的重要途径。胡锦涛同志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首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而“切实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乌鲁木齐“7•5”事件平息了,在新疆今后还会不会再度发生类似事件?或者说还会不会发生“三股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再次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从“三股势力”的凶残本性和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看,还不能说今后不会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问题是一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随时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预防,能立即启动真正管用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迅速果断进行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不蔓延、不升级,牢牢稳控社会局势,把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做到这些的前提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敌人利用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制造事端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把思想认识统一起来。没有各级领导干部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就不可能有思想认识的统一,也不可能做到有效的预知预防。一定意义上,有效的预知预防依赖于领导干部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这是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的基本要求。
其二,进一步强化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各族群众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这是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的重要措施。当前热比娅之流对境内进行渗透、颠覆的主要途径,就是极力利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喧嚣、主观、不可验证”等特点,通过捏造谎言、歪曲事实、移花接木、嫁祸于人等卑劣手法,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中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冲突。企图通过把水搅浑,进一步离间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新的事端。在信息化条件下,敌人越是施展卑劣伎俩来混淆视听、搞乱人心,越要针锋相对地强化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群众的工作,坚决有力地用事实戳穿谎言、用真相教育群众,帮助各族群众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进一步擦亮眼睛、分清是非,坚信党和政府正面的声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上当,使敌人的宣传失去市场。毋庸置疑,这是在预知的基础上实施有效预防的根本战略举措。如果意识形态未能增强群众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那么预知预防效果就可能显得苍白无力。
其三,进一步强化各族人民生命线的观念,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这是意识形态强化预知预防的根本基础。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在新疆,民族团结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现实的群众基础。“7•5”事件中涌现的各民族同胞互帮互助互救的事迹就是证明。但是,由于“三股势力”制造的“7•5”事件对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带来的严重创伤,造成了民族之间的裂痕和民族关系的疏远。因此,在意识形态方面进一步强化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生命线的观念,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对于防范敌人以“民族问题”为借口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具有根本性、基础性意义。
三、以游行示威为开端制造骚乱事件,最具有突发性,既给依法处置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提出要求
如前所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股势力”在新疆所制造的打砸抢骚乱事件,都是以煽动群众游行示威为开端的。无论是80年代的阿克苏县“4•11”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叶城县“1•13”打砸抢骚乱事件、喀什市“10•30”打砸抢骚乱事件、乌鲁木齐市“5•19”打砸抢严重骚乱事件、霍城县“5•22”打砸抢骚乱事件,还是90年代的和田市“7•7”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伊宁市“2•5”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以及新世纪初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无不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以煽动群众游行示威为开端而制造的打砸抢骚乱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为什么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制造打砸抢骚乱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都要煽动群众游行示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煽动群众参与以便制造打砸抢暴力犯罪氛围和条件,利用群众的情绪化和盲动性实现事件的突然爆发,掩盖事件制造者的政治目的,为政府对突发的事件处置增加难度。二是煽动群众参与暴力犯罪活动,在造成对其他群众生命危害和心理恐惧的同时,也造成事件制造者所依托的群体民众的畏惧、服从和盲从。从上述两条原因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煽动群众参与游行示威,不仅使打砸抢暴力犯罪事件最具有突发性,助长了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事件制造者使其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盲从群众的支持,“从而掩盖恐怖主义势力反人类的极端本质”。
乌鲁木齐“7•5”事件制造者煽动群众参与的游行示威,构成了“7•5”事件一部分,一些人尽管没有参与打砸抢烧杀的犯罪,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犯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刑法》规定,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许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发表意见、列队行进、集会、游行、静坐,表达意愿、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活动,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处罚。那种只把打砸抢烧杀以罪论处,而不认为游行示威制造骚乱行为是犯罪,无疑是对“7•5”事件的依法处置提出挑战。
依法处置暴力犯罪事件还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运用国家机器依法平息暴力犯罪事件;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惩治犯罪。
当今世界,没有一个法治国家能容忍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当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这些国家的政府无不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可以说,依法平息严重暴力犯罪是法治国家必然选择。譬如,俄罗斯政府对车臣民族分裂主义的非法暴力武装及其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进行的坚决打击,西班牙政府对以暴力从事民族分裂活动“埃塔”分子进行的持续追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政府对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加州洛杉矶等城市因种族冲突引起大规模暴力骚乱的出兵制止,法国政府对2005年波及数百座城镇的骚乱而实施的紧急状态,这些事实都表明,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容忍暴力犯罪,都不会在暴力犯罪面前无动于衷,都会运用国家机器依法平息暴力犯罪事件。把依法平息暴力犯罪事件视为是“以暴制暴”,始终是被法治国家否定的。那种被“以暴制暴”的言论所左右,以至使依法平息暴力犯罪事件行动不力,本身也是对暴力犯罪事件依法处置的挑战。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以身试法,践踏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实施打砸抢烧暴力犯罪行为,就一定受到法律严惩。法律刚性特点决定了不能在法律面前搞伸缩,这是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的本质要求。乌鲁木齐“7•5”事件涉及人员相对较多,情况复杂,在处置中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挽救面、最大限度地缩小打击面,是符合团结争取大多数、打击极少数原则的。但是,在“法不责众”错误思想支配下,犯罪分子成为法律惩治的漏网之鱼,也是对“7•5”事件依法处置的一种挑战。
“7•5”事件既为依法处置提出挑战,也为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提出要求。
其一,牢固树立依法处置贯彻突发事件始终的观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发生的所有打砸抢骚乱事件,都是民族分裂分子以煽动群众参加游行示威为开端而制造的突发骚乱事件,尽管参加的人员有区别,但这些游行示威都成为“三股势力”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掩护,构成了打砸抢事件的一部分。乌鲁木齐“7•5”事件这一特点更为突出。7月5日北京时间17时许,200余人在乌鲁木齐人民广场聚集闹事,当大批警力前往人民广场进行劝阻之际,一部分暴徒突然在二道桥一带实施打砸抢烧。20时30分许,当部分警力赶到严重施暴地段进行处置时,约有700—800人又一次聚集人民广场,沿广场向大小西门一带有组织游窜,沿途不断实施打砸抢烧杀恐怖行为。21时许,约有200人再次聚集人民广场并高呼口号,企图进入自治区党委机关大院未遂后离去。显然,这种与掩护打砸抢烧杀行为并同打砸抢烧杀行为相互交织的所谓游行示威,不能视为事件的个案。在处置这一事件时,应把依法处置非法游行示威作为突发事件处置全过程的重要环节,牢固树立依法处置贯彻突发事件始终的观念,这既是意识形态强化对依法处置突发暴力恐怖事件的要求,也是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需要,目的在于使以非法游行示威作为民族分裂分子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掩护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再成为民族分裂分子煽动闹事的惯用手段。
其二,坚持依法处置就要贯彻“两个平等”的思想。依法处置突发暴力犯罪事件必须坚持贯彻“国家公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国家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突发暴力犯罪事件的根本要求,就是坚持“两个平等”的思想。在依法处置“7•5”事件中,坚持“两个平等”的思想,实质是不以地区、民族、宗教划线,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不承认民族成分和宗教信仰的差别。如果以民族成分和宗教信仰差别而对那些违法犯罪包括违法游行示威犯罪和打砸抢烧杀犯罪不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那么不仅亵渎了人人平等的法律,而且本来不是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的事件,却成了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的质疑。坚持贯彻“两个平等”的思想,应当成为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7•5”突发严重暴力恐怖犯罪事件的全部价值选择。
其三,坚持依法处置必须遵循“三必”的原则。依法处置突发暴力犯罪事件,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突发暴力犯罪事件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三必”的原则或方针。有法必依既是对守法的要求,又是执法贯彻的方针,是守法与执法的统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的要求。一方面,它要求执法机关不徇私情包括民族情感的秉公办案,严肃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它要求执法机关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以法律制裁。执法是一种意识形态指导下的特定活动,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意识形态保证这种特定活动正确进行,毋庸置疑地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贯彻其中。这是意识形态强化依法处置“7•5”突发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客观要求的使然。
稿源: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试述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应提高的几种能力
一、提高发现黑恶势力的能力
发现黑恶势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中发现黑恶势力
(二)从对人的控制中发现黑恶势力
(三)从对相关案、事件的梳理中发现黑恶势力
(四)从对重点场所、部门、行业、市场的严密监控中发现黑恶势力
二、提高专案侦查的能力
(一)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
(二)树立统一的侦查思维
(三)构建通畅、科学的侦查指挥系统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
(五)落实专案侦查的经费保障
三、提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一)全面收集、固定体现黑恶势力犯罪特征方面的证据
(二)讲究取证策略,确保证据客观、真实、合法
(三)取证工作要重视从外围突破
(四)注意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
(五)侦察与起诉协调联动
四、提高严格依法办案的能力
(一)必须吃透“两个基本”原则的实质
(二)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定性
(三)必须严格遵守并灵活运用程序法
(四)必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五提高与检法协调沟通的能力
摘自《公安法制研究》2009.3
危机谈判中的僵局处理策略
危机谈判中的僵局,是指在危机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阻碍谈判继续进行的局面。在谈判初始阶段,警方与谈判对象通常要进行一些表面层次的接触,是我们熟悉、了解谈判对象,收集情报信息以及建立信任的阶段。但如果由于谈判前准备不够充分或言语方面处理不当等,很容易遭受到谈判对象的反感乃至怀疑,从而导致僵局的出现。在谈判的中期,进入实质性问题的谈判,要对有关要求与期限进行妥善处理。但由于双方可以接受的条件和要求相距甚远,很难实现“无缝对接”。因此,后期阶段的僵局同样不可以掉以轻心,否则仍会出现重大问题,甚至使谈判前功尽弃:危机谈判中僵局的出现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要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并且能够认真分析导致僵局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打破僵局,使谈判得以顺利进行。
一、僵局形成的原因(略)
二、潜在僵局的处理
危机谈判过程中,谈判对象处于高度紧张压力状态下,加之对警方存在的对立情绪和防范心理,往往会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或偏激的要求。简单否定或直接回绝等不当处理将导致谈判陷入僵局。谈判员一定要注意观察分析,并运用有效的方法,处理好这些潜在的僵局。
(一)先局部肯定,再全部否定
谈判员面对对方的不同意见或“无理”要求时,应尝试首先对对方观点或要求中某一侧面的合理成分稍加肯定,继而以充分的根据和理由间接而婉转地对其进行全面否定。
(二)先复述,再回应
谈判员面对对方的不同意见或要求,可先用较为婉转的口气,把对方的反对意见或要求重复一遍,而后再做回答。在不改变谈判对象语言原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变换
语气顺序,以达到缓和谈判气氛的目的。因为在谈判员复述对方的意见或要求时,对方会感受到谈判员在认真考虑其意见或要求,有被重视和尊重的感觉,从而能有效缓解潜在的对立情绪,但实际效果上则是削弱了其反对意见。
(三)用对方的意见去说服对方
处于紧张压力状态下谈判对象的防范心理浓重,自我意识极强,思维和语言缺乏逻辑性,陈述的观点和意见偏激,甚至有时相互矛盾。谈判员在谈判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并利用谈判对象的这些观点和意见去说服他,促使其改变观点。
(四)通过提问引导对方自我否定
在人质事件中,劫持者为了与警方抗衡,往往提出苛刻的条件和过高的要求:直接回绝这些要求可能造成僵局,如果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对方门我否定则可达到避免僵局的效果。
(五)设身处地说服对方
说服,是以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使对方认可,人们在危机淡判中,由于对方经常是一些情绪甚至是精神失控的人,仅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并不一定能使对方完全信服.为此,当谈判中对方固执已见时,为了达到有效说服的日的,除了借助无可辩驳的事实和理由外,还应适当地从对方的情感或经历出发,设身处地从对方的立场进行考虑,以拉近距离,获取信任。
(六)反问劝导法
危机谈判中,由于谈判对象个人心理变化或是对方虽有反对意见但尚未表露等复杂因素,有时会出现莫可名状的压抑气氛,这很可能就是陷入僵局的不良先兆;这时谈判人员可适当运用反问法,以对方的意见来反向质问。
(七)归纳纳概括法
淡判中将对方的各种反对意见或要求进行系统地归纳整理、集中概括,有针对性地加以解释和说明,从而起到削弱对方观点与意见的效果,有利于避免㈩现僵局。
(八)幽默方法
幽默是兴奋剂和调和剂,在危机谈判中如运用得当,可以获得意外收获的效果:紧张气氛中会心地一笑,在稳定心理的同时会使精神为之一振,使错综复杂的谈判在平
和的气氛中顺利进行:当谈判气氛{冗闷或紧张时,谈判人员可以适当地讲几句诙谐的话语,使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暂时缓和,缓解双方的压抑状态;但运用幽默时一定要注
意避免对淡判对象的揶榆或轻视。
三、打破僵局的技巧
当对方所提要求过于苛刻或在短时间内没有实现的可能,且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谁也不愿向对方做任何让步时,谈判就会陷入僵局。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打破僵局。
(一)改变谈话气氛(二)改换议题(三)强调共同点(四)多案选择(五)暂停休息(六)妥协退让(七)施加压力(八)更换谈判人员或者由领导出面
摘自《公安法制研究》2009.03
关于提高警务技能有效性训练的几点探讨
2004年4月公安部提出贴近实战训练方针,大力开展大练兵活动以来,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纷纷落实开展,这对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效果也很显著,但由于公安工作的繁重性以及基层训练条件和手段的局限性等因素,使得民警警务技能只能停留在短期、浅层的训练,而得不到长期系统的深化训练。因此,公安机关必需为基层民警警务技能训练搭建平台、提供机会、营造环境;公安教育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不断改进、创新、探索符合实战要求、针对性强和更加有效的训练内容、手段和方法,为基层技能训练提供更好的理论、技术指导和机制保证。
一、对提高警务技能有效性训练,贴近实战、缩小实战差距的探讨
(一)加强体能训练是缩小实战差距的重要基础
(二)调整优化训练内容和手段是缩小实战差距的关键
(三)强化技能训练是缩小实战差距的重要途径
1.强化擒拿格斗训练。
2.提高民警个性训练。
3.在查缉中对抗训练。
4.加强射击训练,熟练武器操作。
5.提高安全防护技巧训练。
6.突出适应性训练。
(四)正确把握战术是缩小实战差距,减少伤亡、提高警务效率的有力保证
二、建议
(一)训练应制度化、规范化、并做到常抓不懈
(二)领导重视,精心组织,身体力行,推动练兵活动持续开展
(三)增置训练设备,聘请专家教授进行指导交流
(四)开展多警种合成演练活动、构建战训信息反馈平台
摘自《公安法制研究》2009.02
论美国警察教育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启示
一、美国警察教育的演进及现行体系
美国警察体制模式经过了200余年的发展演变,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具特色的一种警察体制。美国没有统一的部门主管全国警察教育培训,而是联邦、各州、市和县警察局分别设置警察学院或培训中心,主要负责警察的职业教育。目前,从事警察教育培训的联邦调查学院和各州、市、县的警察学院、培训中心约有600多所。
美国的警察教立的部分。一是在普通大学设置刑事司法专业或犯罪学专业,主要承担警察的学历教育。具有警察学历者并非可以直育分为两个自成体系的、独接从事警察工作,还必须参加招募考试。录用后,经过专门培训才能进入警察队伍。二是在警察机关设置警察学院或训练基地,主要负责警察的职业教育。各警察学院是警察局的一个组成部分,直属警察局领导,由一名副局长分管或任院长。警察学院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对新招募警察的培训,并对在职警察包括文职人员进行训练。美国警察学院的招生是与警察机关的警察招募完全配套的。警察招募首先由新闻渠道发出通告,然后由警察局组织报名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还必须通过政审。新警察录用后必须进行20周左右的在校训练和一年的实习,实习后经考试合格全部到基层当巡警, 2年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后予以重新调整。训练侧重于警察技能与实战,训练时间虽然比较短,但由于95% - 97%的录用人员都受过大学教育,知识层次高,基础好,所以训练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警察的职后教育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普通大学为在职警察提供了再教育的机会,警察若想进大学学习或攻读学位,可以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或在职学习。二是非学历性在职培训。非学历性在职培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对在职警察进行新法律、新知识的学习和警务训练,对各专业警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另一类是晋职晋升级训练,美国实行职务、警衔与训练相结合的制度,任何警官每晋升一次都必须到警察院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晋升。美国警察学院有严格的师资选聘制度,教师具有学士、硕士以上学历,有从事实践工作的年限规定,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警察学院教师和警察机关人员具有完全相同的待遇和权力,可以双向流动。普通大学的刑事司法专业教师也可由有相当资历的在职警察担任。美国警察学校、培训中心的经费都由政府直接拨款。
二、美国警察教育特点分析
(一)独立的警察教育体系
在美国,真正意义上的警察教育体系是一个职业教育体系,由于其职前教育、学历教育都基本依附于地方大学,一般学者研究其警察教育体系都不包括这一部分内容。
(二)完善的职后教育培训制度
美国警察教育培训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教育训练计划,实行新警的录用、在职警察的晋升、警察的职后教育训练一体化:美国警察机关招募的新警察都必须参加严格的培训,才能进入警察队伍,即使在普通大学已经取得了与警察职业相关学历的人员也不例外美国在职警察的晋升都是逢升必训美国警察的职后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在职警察均需进行不断的阶段性知识更新与能力提高教育培训,如美国警察机关明确规定,在职警察必须每年参加教育训练,否则不再继续任用。
(三)面向实战的教育训练模式
面向实战是美国教育训练的特点,而且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强调教育训练的针对性、实用性,要求教学过程具有操作性、演练性。
(四)具有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
1、注重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2、社会化的基础课教师实行合同制。
三、美国警察教育对我国公安教育的启示
(一)公安教育体制有待改革
(二)民警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1、完善各种配套政策。
2、转变公安教育培训理念。
3、教师队伍结构有待优化(三)公安教育的经费渠道有待拓展
載自《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论点摘编
金融危机下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毛欣娟,杨亮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举事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二。金融危机给我国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主要有:就业压力增大;群体性事件膨胀,暴力袭警案件增多;金融危机加之“政治敏感年’’的因素听形成的“共振效应”等。因此,有关方面应采取相应对策:牢固树立稳定意识,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维护稳定地工作;公安民警要强化自身素质,增强“五个能力”;防止失业农民工阶层、新增大学生就业人口与城市中等收入阶层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发生“联动”,引发局部社会乱象;坚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肇事者,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大情报信息工作力度,做好危机预警及应对预案工作。
金融危机下民营企业集资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傅跃建,胡晓景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营企业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高、受害对象多、危害性大的特点。中小企业贷款难、资金缺口、对非法集资监管和打击不力是此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应从完善投融资载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加以防治。
论金融危机下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包冰锋,赵佳玮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基于现阶段流动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应当汇集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同时施行有利于流动人员的惠民政策,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论我国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律与基本原则
程小白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诸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关系。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律主要有四条,即经济犯罪侦查活动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根据其总体需要,在不断调整与改革中向前发展的规律;经济犯罪侦查、防范控制与政府对经济活动监管的诸手段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地发挥积极作用的规律;经济犯罪行为必定在经济犯罪环境中留下犯罪信息的规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完成侦查任务的效能,取决于所掌握的经济犯罪信息质与量的规律。我国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应为公正执法的原则、积极慎重的原则、协作配合的原则、讲究效益的原则、打防结合的原则和注重证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