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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参考-2001.1

来源: 日期:2010-05-06 浏览量:

信息参考

2010年第1期

(总第98期)

主 办: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情报咨询部

说 明:

图书馆情报咨询部在向各位老师提供文摘的同时,今后将开展文献的原文传递工作,需要论文全文或与教学相关文章的老师可以与情报咨询部联系,我们将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读者提供原文传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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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连环恐怖袭击事件联合处置效能的思考

王 迎 春

(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300350)

2005年10月13日俄罗斯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共和国首府纳尔奇克市恐怖袭击事件(150多名恐怖分子,袭击18个目标),2008年11月26日至29日印度孟买恐怖袭击事件(10名恐怖分子,袭击16个目标)。从这两起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俄罗斯由于平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军警民联合处置,密切协同,当天就控制了局势,取得了胜利;印度则疏于防范、反应迟钝,各力量单打独斗,慌乱无序,损失惨重,社会心理也遭受重倒。因此,处置此类事件必须实施联合行动,在情报预警、应急处置及社会秩序管控等方面,对反恐怖力量实施联合指挥,充分发挥各力量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实现高效处置。

一、优化联合情报机制,加强联合研判与预警,把握处置行动的主动权

反恐怖重在情报,情报工作是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处置城市连环恐怖袭击事件的情报需求,更侧重于对城市可能遭受多点连环恐怖袭击信息的整体研判,适时发布预警;事发之后则需要跟踪事态,即时搜集事态的当前信息,研判预测事件可能的发展等信息,及时提供使用。

反观2008年11月印度孟买恐怖袭击事件,其情报工作缺乏联合汇总研判,未能及时预警,在事发后也未能实施战场实时动态情报保障,致使恐怖分子能从容不迫地实施袭击。因此,应对城市连环恐怖袭击,必须优化情报联合研判机制,在已形成的国家反恐情报会商研判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提高情报信息传输、汇总与研判的效率,注重提炼关于袭击的目标指向性、规模与可能性等信息,同时,各级各类情报机构之间也应加强交流,在情报共享的基础上实现联合研判。通过联合研判,发挥各情报机构的优势,合力发掘情报线索的内在联系,将——条条看似孤立无关的信息有机汇聚成为联系密切、指向清晰、能反映恐怖袭击活动基本面貌的信息链,并及时预警,做到及早发现、有效防范,力求把恐怖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联合应急指挥体制,转换指挥思维,实施灵活指挥

从我国当前反恐怖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来看,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指挥体制,应当着力解决合理划分指挥层级、明确现场先期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和规范指挥权限等问题。处置城市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必须即时响应,快速应对,其指挥层级不可过多,应实施扁平式指挥,以缩短指挥流程,提高指挥速率。因此,在国家战略指挥层之下,城市联合应急指挥层级应设为二级:一是组建城市联合应急指挥部,由该机构负责对整体处置行动实施统一指挥,协调各区域的处置行动,组织机动增援;二是根据遭受袭击的情况,划片组建若干个区域现场指挥小组,该小组接受城市联合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处置行动、所属处置力量实施统一指挥。

由于恐怖袭击事件事发突然,应急处置初期难免出现仓促应对、被动慌乱等现象,这些现象越早结束越有利于提高处置效能。要及早转变被动应对的局面,从我国现行警察体制来看,应当明确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为现场先期指挥的第一责任人,由其负责指挥先期处置行动,到达现场的各力量均由其统一指挥,待上级明确现场指挥员后再行交接指挥权。之所以提出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现场先期处置指挥第一责任人,一是因为距事发地最近,便于快速反应到位;二是因为熟悉辖区情况,便于组织实施控制事态、了解情况和组织先期封控等行动;三是有利于把防范恐怖袭击事件与公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防范工作,夯实反恐怖工作的基础。

健全反恐怖应急指挥机制,必须制定城市联合应急指挥规范,以确保应急处置有序高效实施。一方面要加紧国家反恐怖法的立法工作,为应急指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依法实施。另一方面,在国家反恐怖法尚未颁布时,为解决反恐怖斗争的急需,也可以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城市反恐怖应急指挥规范,明确应急指挥的基本程序、基本指挥关系、各级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等问题,为应急指挥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使其具备行政效能。该规范应重点明确两级指挥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明确各力量的指挥关系与协同关系。特别应明确各力量原有的行政领导与联合指挥机构的关系,联合指挥机构对处置行动负全责,各力量(包括配属力量)必须接受联合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处置城市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在指挥思维上,必须打破简单化的遭袭一应急一处置的模式,转换指挥思维,实施灵活指挥。如果简单应对,容易导致顾此失彼、陷于全局上的被动,即使能取得某个或某几个目标反袭击的胜利,但在全局上却将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当恐怖分子综合使用袭击、伏击和游击等各种袭击方式时,就容易导致重大失误。2008年11月孟买事件中,印方在处置指挥上简单地应急反应,只看到当前事件,跟着枪爆声转,疲奔命,未能从全局上统筹指挥,所出现的增援警察遭受伏击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指挥员应注重从处置连环袭击事件的全局上来筹划处置指挥问题。不仅要关注单个遭袭目标的反击行动,更应从各遭袭目标的联系上、各目标反袭击行动的协同上筹划指挥;不仅要关注当前事态,更应预测事态可能的发展,立足更残酷、更复杂的局面,立足处置行动的全局来筹划指挥反击行动。在力量运用方面,既要及时调兵遣将,控制当前事态,又要坚持留有余地,控制预备队,应对其他区域可能发生的事件;在战法选择上,要注意根据各个事发区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封控、谈判、突击、截击和狙击等战法,高效处置;要坚持划片处置,一个区域的处置行动结束后,立即进行清场甄别,严防恐怖分子脱逃。

三、强化城市秩序联合管控,稳定社会心理,为处置行动创设有利的社会环境

城市居民众多、街巷纵横、楼宇密布且通信网络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一旦发生连环恐怖袭击事件,交通堵塞、流言肆虐,城市正常的生活、工作和治安秩序难免遭到严重的破坏,民众心理也将遭受沉重打击。城市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影响处置行动,加大社会伤亡,也容易给恐怖分子造成隐匿潜逃之机。因此,处置城市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必须强化对城市秩序管控,创设有利于处置行动实施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对事发各区域实施联合封控。多点连环袭击,涉及城市的大部或主要区域,需要封控的面广点多,尤其是恐怖分子实施游击作战时,封控的范围与节点就更加难以估料。在封控力量的使用上,应坚持联合使用,对担负封控任务的公安、武警和军队等力量进行联合编组,统一指挥与运用,充分发挥各力量在管控社会秩序方面的执法优势,使之形成一个坚实的任务实体,实现无缝隙封控。在任务区分上,应根据多点目标遭袭的具体情况,坚持划片封控与整体封控相结合,明确各片区的任务范围与结合部的协同要求;在行动指导上,应坚持封战一体,既要制止无关人员拥堵围观或进入处置现场,排除干扰,为处置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也要防止劫匪趁乱潜逃,还应加强戒备,防止游击袭击的劫匪突人攻击。电磁封控、信息管制等力量应列入联合封控力量中统一使用,以与处置行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应实施联合交通管制,做到管打结合。从纳尔奇克市和孟买市的恐怖袭击事件来看,事发之后,城市的交通秩序特别是事发区域的交通秩序随即陷入混乱甚至瘫痪,严重阻碍处置力量的开进行动。

联合实施宣传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连环恐怖袭击事件攻击目标多,人员伤亡重大,容易引发较大规模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当把宣传与心理安抚工作作为处置行动的重要任务,由联合应急指挥部统一宣传要点、主要内容和要求,统一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各媒体的传播优势,既发布有关事态消息,也进行有关心理调适与安抚的宣传,还应宣传有关公民自我防护的知识,使广大群众能够冷静、清醒地应对恐怖袭击,积极配合处置行动。实施联合宣传安抚,应注意与处置行动密切协同。事发之初,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遭袭警报,宣传党和政府坚强的处置决心,并对人民群众提出处乱不惊、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等要求,稳定民众心理;处置过程中,为便于保密,应对处置行动计划、力量构成、战术方法和技术手段等信息进行新闻管制,但也应选择有关非涉密信息,择要择时授权由权威媒体发布,以使民众了解有关情况,澄清流言;处置行动结束,应及时由联合指挥机构发布公告,稳定社会。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国外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经验和启示

孙先伟,孔繁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当前国际恐怖袭击活动的突出特点

(一)恐怖组织网络化趋势明显,恐怖袭击活动地域不断扩大

(二)作案手段越来越多地仿效“基地”组织的作案模式 (三)恐怖袭击的目标进一步扩大化,越来越倾向于“软目标”

(四)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恐怖袭击活动

(五)恐怖袭击活动的政治意图依然明显,恐怖袭击活动对各国政局及军事战略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国外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措施、经验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所在国政府、军方、警方以及救护等部门迅速反应,临危不乱,果断处置,许多反恐应急措施值得我国借鉴。综观各国反恐应急处置措施,从整体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全面封锁现场,实施交通、航空管制

(二)迅速开展救援及消防工作,引导人员安全有序转移 (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稳定民众情绪

(四)立即开展侦破工作,追查犯罪嫌疑人

(五)提供反恐怖经费保障,并加强安全警戒

(六)采取金融应急措施,并做好善后救济工作

三、对我国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反恐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的启示

中国同其他国家一样也受到恐怖袭击活动的威胁,尤其在新疆地区,“东突”恐怖势力的危险远未肃清。“东突”恐怖分子和境外的“基地”组织沆瀣一气,已经成为国际恐怖组织的一部分。奥运前夕,“东突”恐怖分子曾经制造“3•7”未遂空中炸机恐怖事件并威胁在奥运期间制造恐怖袭击。有统计显示,近年在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共发生30多起涉及中国人的袭击和绑架事件,造成100多人伤亡。随着恐怖主义思潮的不断膨胀,中国面临恐怖袭击威胁的可能性越来越严重。为此,我国应该认真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反恐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反恐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预案

(二)完善反恐情报信息研判机制,加快情报沟通,提高情报预警性和前瞻性是防范、控制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对社会行业人员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教育和训练

一是对行业人员要进行反恐形势教育,强化反恐意识;二要组织行业人员学 习反恐案例,吸取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经验教训,掌握恐怖袭击活动的规律和反恐行动的基本常识,为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创造条件;三要加强情况处置训练,特别是要加强控制现场、稳定民众情绪、实施应急救护、引导民众安全有序转移以及识别恐怖犯罪嫌疑人的训练。这一方面,俄罗斯的经验值得借鉴。

(四)重视媒体宣传在紧急情况下的突出作用

(五)加强反恐仪器设备的研制和装备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中外反恐警务合作的障碍分析及策略应对

李 淑 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我国面临“东突”、“藏独”、“法轮功”等恐怖势力的现实威胁,反恐形势十分严峻。作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国警方必须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反恐警务合作,这既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又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警方付出巨大努力,与相关国家警察机构或国际组织在反恐情报交流、执法合作、司法协助、“集装箱安全协议”(CSl)、空警合作、特大港计划等方面展开合作,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成果。但同时,反恐警务合作仍存在诸多障碍,制约了合作的深入、全面展开。本文试将这些障碍因素予以归纳、总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性质,进而探寻加强中外反恐警务合作的主要策略和具体措施。

一、中外反恐警务合作中的障碍分析

(一)关于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

目前,尽管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加强反恐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但在什么是恐怖主义这个基本问题上,却受到国家利益、社会意识形态、国家间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至今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认识。

1.受国家利益影响。中国政府历来反对并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主义活动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个人采取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恐怖主艾暴力行动。同时,中国政府也反对任何国家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然而,对于反恐问题国际上并未设置统一的标准,各国持有不同的立场,均基于自身利益认定恐怖组织、打击恐怖分子,每个国家都在强调打击自己的恐怖主义。

2.受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从社会学角度讲,恐怖主义是一种多元社会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根源和社会基础。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主要来自与民族分离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但是,我国与某些国家在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使得双方在对待与宗教相关的恐怖主义问题方面的态度相差甚远。

3.受国家间关系影响。国际合作建立在良好的国家间关系基础上,而国家间关系的疏离必然带来国际合作的障碍。一般来讲,由于地缘政治的影响,地理相邻或相近的国家之间文化背景近似,政治关系如唇齿相依,所以常常面临相似的恐怖主义威胁,出于维护本地区安全需要,更乐于开展相互间的合作。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保障使反恐合作从国际礼让变为国际义务,使合作关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反,假如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关于反恐合作的法律文件,一国就不能强迫另一国进行包括警务合作在内的反恐合作。以引渡为例,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3个西方发达国家、29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主要欧美国家却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而这些国家恰恰是恐怖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和躲藏地,他们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强调严格按照双边引渡条约提供引渡合作。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未能从上述国家正式引渡过一名恐怖分子。

此外,目前我国的国内法中涉及反恐警务合作内容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而这些法律对主管机关的职责和分工不够明确,对警务合作的范围、原则、程序,特别对于像引渡、移送被判刑人等一些合作形式,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不能适应反恐警务合作的现实需求。

(三)过分依赖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

在对待国际刑警组织的态度上,目前有一种倾向,即过分夸大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并对其产生依赖,认为只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国际通报即“红色通缉令”,就可以借助各国警察机构的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恐怖组织和缉拿恐怖分子。这种认识可能促使我国警方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对国际刑警组织及“红色通缉令”的请求上,而忽视了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努力并可能贻误良机。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是世界各国警察机构之间一个松散的合作组织,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只能“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开展合作,其主要功能是交换信息和情报。 (四)应对困难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反恐警务合作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种,是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警察外交。对此,主管部门在合作遭遇困难时,有时以“外交无小事”为由谨小慎微,对反恐警务合作消极应对,或有意避开合作程序,或将工作搁置或停顿下来。

二、加强中外反恐警务合作的主要策略

在中外反恐警务合作中,只有意愿和决心是不够的,还须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和政策,探讨合作的主要策略和具体措施,寻求合作的契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推动联合国就恐怖主义认定达成共识

联合国是全球反恐的指挥中心,对于领导和协调世界范围内的反恐行动意义重大,所以包括反恐警务合作在内的国际合作,首要的前提就是确立联合国在国际合作机制上的领导地位,推动联合国就恐怖主义的认定达成共识。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能力也有义务倡导世界各国积极加入全球反恐联盟,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反恐国际合作公约。

(二)完善反恐警务合作的相关法律

反恐警务合作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与呼应。国际法方面,应最大限度地争取缔结国际反恐合作公约及多边、双边合作条约;国内法方面,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明确中外反恐警务合作的职责、范围、原则、程序,使合作法制化、程序化、具体化。此外,在反恐警务合作遭遇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时,应积极探索其他替代措施。以引渡为例,对于无法诉诸引渡程序的,我国警方应当考虑采用其他合作方式,以实现境外缉捕或羁押恐怖分子、创造条件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恐警务合作

1.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世界性反恐警务合作。国际刑警组织现有成员国187个,是目前最大的世界警察组织,我国于1984年9月加入这一组织,并一向重视以国际刑警组织的名义开展警务合作。国际刑警组织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庞大的情报网络、完备的档案资料、严密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在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区域反恐警务合作。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中亚、西亚和南亚,因此,应在中国与东盟的安全对话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框架内加强区域反恐警务合作。目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关于加强东盟与中日韩首都警察局合作的北京宣言》,上海合作组织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对恐怖主义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使反恐合作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为区域乃至世界范围的反恐合作提供了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反恐法律奠定了基础。

3.拓展双边反恐警务合作。国家间的双边警务合作具有灵活方便、可操作性强、适用范围广等特点,从警务便利的原则来讲,具有最大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因此,必须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反恐警务合作,积极拓展合作的内容和范围。

三、中外反恐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

(一)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1.建立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管理严密的情报信息网络,确保情报信息的交换和保密。

2.建立情报信息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应具有汇总、分类、搜索的功能,应包括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新兴的实施手段与活动特点等等,方便合作成员国对跨国情报信息资料的查询和对比分析。

3.建立情报预警机制,及时向合作成员国发出恐怖主义犯罪预警,预防和控制恐怖案件在成员国中的发生。

4.将我国与警务合作相关的法律信息进行汇编整理,并及时通报各成员方知晓,以避免和协调在警务合作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二)人员交流与培训

1.部长级工作会议。

2.举行培训班。

3.互派警务联络官。

(三)侦查协作

1.跨境追击2.联合侦查3.域外调查取证4.控制和剥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5.引渡

(四)联合演习

与不同国家武装力量开展联合反恐演习,重点放在反偷袭、反劫持反爆炸、反纵火等处置突发事件、暴力事件的演习上,共同探索联合反恐的新机制,积累联合指挥、联合行动等方面的经验,提高反恐协同作战的能力;同时展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和最新成果,给予恐怖主义势力强大震慑,显示我国警方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三期

边防情报失误分析

随着情报搜集手段的提高,给情报的分析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压力。对于边防情报活动而言,现在更是提倡情报的主导警务,情报分析的结果直接影响警务活动的开展。对于情报分析失误的研究能够使人们从中吸取教训,找出原因,适时地加以改进。

1、情报的特殊性与边防情报失误

情报分析实质上是一种思维过程,在所有不利于情报分析的因素中,那些根植于人们思维过程中的因素是最主要的,也是最难对付的,长期对大脑工作状况缺乏了解妨碍了我们对情报分析过程的理解和把握。情报不同于其他活动的特征在于,情报需要直接应对具有独立的、敌对意志的人,因此,与指挥和控制相比,情报面临更多的、更难控制的未知因素。敌方会尽其所能来防止己方对其能力、部署、方式、方法和意图的了解——通过诸如采取保密措施、反情报、有意提供错误的或模糊的信息等手段,一旦犯罪分子怀疑其重要情况为己方知晓,他很有可能改变行动方案或采取其他行动。情报部门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得到有关犯罪分子的信息。无论开展多么充分的情报搜集活动,己方所获总不能尽如所愿,而且,搜集本身不能提供所需的情报。即使己方可以直接获取犯罪分子的信息,还必须对其加以佐证、评估、阐述与分析。

首先必须恰当地对所获取的信息做出解释。比信息更重要的是信息的价值及解读信息的能力,任何一条信息都可能会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加以解读。许多情报的失误不是由于未能搜集到正确的信息,而是没能从搜集到的信息中间挖掘出正确的含义。其次,即便情报部门能够正确地理解目前的形势,对未来可能的发展变化却无法确定。情报分析人员常常可以对敌对分子的能力做出判断,却很少能够断定其意图。能力最终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意图只存在于犯罪分子的头脑中,即便犯罪分子非常清楚其意欲何为。因此,对犯罪分子意图的判断只能是一种评估。出色的情报评估可以推断出事件发生的几率,但总无法彻底排除不确定性。第三,既然情报部门直接与敌对的意志打交道,也永远不可能确信是否受到敌对分子的主动欺骗。即使拥有获悉其实际计划的途径,情报部门也不能够确定。犯罪分子之所以想让我们看到该计划,是因为这是其有意设计的欺骗策略的一部分。

2、边防情报分析失误的外在因素

导致情报分析失误的核心变量是智力因素,但是,情报分析过程中的一些独特现象、情报分析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等“诱因”也会增加失误的几率。虽然从本质上讲情报分析是一种智力活动,但它终究有别于纯属个人自由行为的学术研究。情报分析是在一定的机构环境中进行的,最终的分析结果与其说是个人行动,毋宁说是集体的产物。因此,情报分析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也宜按照层次分析的方法,将机构或者官僚层面的因素考虑在内。

3、边防情报分析失误的根源

情报分析本质是一个心理认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根据感官得到的信息来构造他自己的“现实”,情报分析人员感觉到什么以及容易感觉到什么,都受其以往经验、教育程度、文化价值观念、社会角色要求等的强烈影响;人们的认识,以我们可以觉察的方式和处于我们可以理解的原因,偏离了现实。因此,诸如心理定势、思维模式等都是不可避免的,其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因为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背景下看待和分析问题的,它们就像摄像机的镜头,情报分析人员透过它们来观察事件。

情报分析失误的源头在知觉。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整体形象和表面联系的心理过程。知觉过程将我们所处的环境联系起来,该过程对于准确理解现实世界至关重要。无疑,准确的情报分析首先要求准确的知觉。知觉从以下3个方面影响并制约着情报分析人员客观认识实际情况:

第一,期望制约知觉。观察者获得的信息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自己的期望、假设和先人之见。期望有多种来源:以往的经验、专业训练、文化习俗和组织准则等都有可能产生期望,它们在下意识里使我们知道要去了解什么、什么才是重要的。所有这些影响使我们会特别注意某些类型的信息,并以一定的方式归纳和处理这些信息。如此一来,我们就容易感觉到那些我们期望感觉到的东西;相反,想要认识意料之外的现象而不是预期的现象,则需要获得更多、更准确的信息。

第二,新的信息往往被现有印象同化掉。如前所述,期望扎根于以往的经验和受过的训练,它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后者使我们按照一定的“轨迹”思考问题。思维定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形成得快且不易改变,一旦观察者形成了一种印象,或者说,对所观察的现象有了思维定式或期望,就会影响他后来对这种现象的看法;即使观察对象发生了变化,也总以同样的方式看待它,即新的现象往往被现有印象同化掉。在情报分析过程中,这种倾向较为严重。它说明了为什么逐步发生的变化常常不被人注意。

第三,一开始受到模糊不清的刺激,即使后来得到更多、更清楚的信息,也仍会妨碍准确感觉。然而,情报工作就是要了解未知情况,情报分析工作从定义上讲就是要研究高度模糊的形势。但是,信息越模糊,期望和原有印象对我们感受这些信息的影响也就越大,或言之,信息越是含糊不清时,这种原有印象同化掉新信息的倾向越严重。问题并不在于获得新的知觉或新的思想有什么困难,而在于原有的知觉很难消除。因此,即使得到新的信息,消除了最初的模糊,由模糊信息造成的不准确的知觉可能还会保留一段时间。因此,虽然情报分析人员尽量持客观态度,它们的先人之见仍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4、克服边防情报分析失误的要求

4.1 处理好情报分析人员与决策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4.2 掌握科学的边防情报分析方法

摘自《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年第32期

警 训 射 击 教 学 疑 难 问 题 解 析

一、当前民警手枪射击训练存在的问题

民警手枪射击是一个教学训练体系,它包括枪支使用法律法规、射击学原理、基础射击、应用射击、战术射击等,通过调研,发现进行手枪射击训练由于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存在以下问题:

(—)重技术,忽略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除应该掌握基本的射击技能外,更重要的是掌握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决定是否使用武器的唯一依据,而现在的手枪射击训练无论是院校组织的民警培训,还是基层公安机关组织的“大练兵”活动,更多的都是组织进行精度射击,或快出枪方法训练。而对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不教育不训练,导致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民警该使用武器时而不用,以致错过战机;有的不该使用武器而盲目使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等,直接影响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执法效果。

(二)训练层次不分明,训练科目简单

当前的民警手枪射击训练主要包括在预备警官、初任民警、在职民警三个层次,虽然说熟练掌握使用枪支是每一个民警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但是由于不同专业的人民警察其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各异,执行任务的目的性、约束性、协同性各有不同,包括同一警种中不同职级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技战术要求也是不一样,如战斗在一线的民警和较高职级的警员使用枪支的目的性和时机往往不同,因此手枪射击训练的方法和内容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三)训练方法和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如果人民警察平时的射击训练水平低,实战中应用枪支技战术的能力就差。要适应“大教育、大培训”的任务要求,突出实战,贴近实战,服务基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学和训练。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训练

1.严格遵守武器使用原则

2.必须准确掌握武器使用的条件

3.切实遵守武器使用四要素

(1)判明情况(2)暴力性犯罪(3)情况紧急(4)警告无效

二、加强实战射击训练

(一)严格要求,贴近实战(二)注重程序,讲究教学方法(三)突出基本功,提高技能(四)做好训练保障工作

三、实战射击训练的组织

(一)熟悉使用武器

(二)基础射击阶段

基础射击是应用射击的基础。这阶段训练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

第一:据枪练习:第二:瞄准练习:第三:扣扳机练习:第四:实弹射击练习:第五:综合演练:

(三)应用射击训练阶段

第一:快速出枪练习:第二:不同姿势快速出枪练习:第三:首发命中实弹练习:第四:快速出枪实弹连续射击:第五:移动中快速出枪练习,

(四)战术射击

有效地掌握和应用战术是警务技能作战的一项基本技能。战术应用即是作战的基本功,也是实战的核心内容,它同射击基本技术一起构成警务作战技能的两大支柱,战术应用和射击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两者交互应用构成了作战的防守、进攻、反击及控制等基本内容,训练是根据实战中经常出现而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警务战术训练,把警务射击和警务战术很好的结合起来,使警察在实战中掌握快速出枪、利用地形地物掩体推进射击、快速更换弹匣、及时排除故障等技术和方法,同时掌握对不同距离、不同目标和心理高度紧张下的射击,在这个训练中要明确两点:一是在训练中注意射击动作,二是注意战术动作,要把两者很好的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训练。

(1)瞬间准确处理是否该使用枪支的判断能力训练(形势评估能力)。

(2)隐蔽和防御性射击技术训练。

(3)紧急情况枪支使用技术训练。

(4)快速攻防能力训练。

(5)模拟实战射击。

(6)心理素质训练

总之,射击技能是警察进行执法和实战的基本技能,是警察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是警察行使职责的保证,因此,射击训练必须贴近实战,更好地为公安一线执法需要服务,让民警的知识结构和警务实战技能更加符合实际的执法行为。

新时期治安管理工作满足群众新期待路径探讨

杜 清 森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就对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切实做好新时期治安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新形势下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新期待

适应形势的新变化、任务的新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治安管理工作,就必须深入分析人民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新期待。当前人民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新期待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人民群众期待防控更有效、安全更有保障

(二)人民群众期待管理更精确、氛围更和谐

(三)人民群众期待服务更到位、办事更方便

二、治安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满足群众新期待应实现的新转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公安机关必须尽可能做到顺应民意、满足民求、保障民需。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治安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新期待,公安机关和治安管理部门要在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破解管理难题上狠下功夫,努力实现治安管理工作的四个转变。

(一)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治安行政管理模式转变

2008年2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治安管理模式也应该围绕着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以人民为本位,以服务人民为出发点,形成一系列的以服务为基本价值导向的制度和机制,彻底告别以往管制型的治安行政管理模式。这是由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的特点决定的。

1.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是民主管理模式,即代表人民利益,以民为本的管理模式。

2.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是法治管理模式,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点和关键所在。

3.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是诚信管理模式。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诚信状况,关系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也就从根本上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

4.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是廉洁高效管理模式。廉洁高效是政府搞好服务的本质要求,只有廉洁高效的管理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而要保证管理的廉洁高效,需要强化对管理者无所不在的监督。

(二)从简单的面上管理向注重精确管理的高要求转变

管理要切实到位、有效,要求我们进一步树立成本观念,实行精确管理,把管理真正落到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对象上,使守法者宽松,违法者被追究。这是提高治安管理效能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但精确管理的核心是信息化,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是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方法、手段的全面创新。

(三)从单纯的维护治安稳定向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层次转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不仅要维护治安稳定,还要促进社会和谐,把解决治安问题与做到“三个最大限度”有机结合起来,讲究管理的方式方法,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讲求管理的社会效果,使治安管理工作主动融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四)从一般的服务方便群众向注重改善保障民生的高起点转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矛盾。而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过去我们服务群众更多的是从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方便办事人手,考虑形式多,考虑内容少;考虑便民多,考虑利民、惠民少。事实上,治安管理的许多内容就是民生项目,做好了就能直接或间接起到改善、保障民生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工作是民生、民心工程的一部分。如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这都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从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来认识、谋划治安管理工作,推出更多更好的利民、惠民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实际行动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治安管理工作满足群众新期待应有的新作为

新形势有新任务,新任务有新要求,新要求应有新作为。切实做好新时期治安管理工作,使治安管理工作路子越走越宽,圆满完成各项治安保卫任务,必须着力在以下方面有新的更大作为。

(一)在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上有更大的作为

治安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在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保持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治安管理工作要在这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应认真研究解决两大问题:

1.行业场所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如何做到管理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治安稳定需要,跳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需要我们通过改革创新来解决。既不能因为严格管理而影响宽松和谐氛围的营造,影响生产建设的需要,又不能因为弱化管理而导致治安问题、灾害事故的发生。

2.使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人口管理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继续推动城乡户口一元化进程,实施更加有利于人口流动管理政策。

(二)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上有更大的作为

毋庸讳言,尽管这几年公安部一再强调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地方基层派出所化解矛盾的职能有所弱化,工作有所虚化,有的甚至把化解矛盾局限于预防和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工作范围窄了,发挥作用小了。特别是在当前法院、司法等部门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更应主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把它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一是梳理信息,分类解决。二是调查原由,及时劝解。三是认真核实,调解纠纷。四是尊重事实,解疑释惑。五是互谅互让,共解困难。

(三)在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上有更大的作为

采取超常规措施,强化重点人员的防控,要严格按照要求,查明下落,落实责任,严密控制,切实做到知动向、明情况、防得了、控得住。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大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危险物品无小事的思想,坚持严防、严查、严管、严打、严治的原则,以铁的措施管理危险物品,以铁的手腕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一枪一弹、一管炸药、一枚雷管非法流散到社会,坚决防止发生爆炸、枪击、投毒案件、事件。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敏感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反复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增强守卫力量,确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食品供应等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破坏活动。采取超常规措施,做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上有更大的作为

当前,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是警务室的有效运作问题。在警务室建设起来、警力配备到位之后,如何把警务工作开展起来、作用发挥出来,存在的差距还比较大。其次是农村警务室的合理设置问题。对一些治安相对平稳、警力不足的农村地区,应着眼于把派出所建设好,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来规划、设立警务室,切不可一哄而上。再次是警务室的规范化建设问题。要细化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规范、考评标准,特别是要将治保会规范化建设纳入警务室规范化建设的范畴,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或规章。

(五)在增强本领、提高能力上有更大的作为

在这方面,关键要解决好“一个前提、三个继续强化”。“一个前提”是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三个继续强化”即:第一,继续强化警务技能练兵。第二,继续强化群众工作练兵。第三,继续强化信息化技能练兵。

摘自《公安研究》2009年 第11期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开展心理攻势研究

任龙 任军

(武警上海政治学院)

一、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分析

准确分析和把握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是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和保证。因为,心理因素的扩张、助长、引导、诱导,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发生、发展和激化阶段作用十分显著。

(一)从众效应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动力之一

从众效应是指由于群体的引导或施加的压力而使个人的行为朝着与群体大多数人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用通俗的话说,从众就是随大流。从众效应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其作用取决于在什么问题及场合上产生从众行为。虽然每个人都标榜自己有个性,但很多时候,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个性而随大流。因为每个人都不可能对任何事情都了解得一清二楚,对于那些自己不太了解、没有把握的事情,人们一般都会采取随大流的做法。社会心理学家研究发现,持某种意见的人数的多少是影响从众心理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人多本身就是说服力的一个心理明证,很少有人能够在众口一词的情况下还坚持自己的不同意见。压力是从众心理的另一个决定,因素。

(二)观众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恶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证明,观众在场时,某一行为的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旁观者会自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这可能是较为重要的虚荣动机。在任何社会情境中,人们害怕被抛弃,总希望被别人喜欢和接受。当我们确实与别人在一起时,这些动机更为强烈。关心来自他人的评价,往往会唤起个人的行为内驱力,从而起到了促进行为的观众效应。除了这层意思外,个体之间还存在着隐蔽的竞争因素,人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好胜心,好胜心个体之间自觉或不自觉地展开了竞争。逞能行为总是在他人面前出现的,例如举重运动员在观众面前能举起他单独练习时难以举起的重量,自行车运动员在与他人竞赛时的速度要比单独练习时的成绩好。对于群体性事件来说,在事件中期,观众效应特别容易发生作用。一种行为没人理会倒好,越有人看热闹当事人就会越来劲,尤其是记者和媒体的关注更令参与者精神百倍。

(三)责任扩散效应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升温的罪魁祸首

曾有这样一件事:深夜,一个女孩独自路过一个居民区,突然一个歹徒出现在她面前,欲实施抢劫。这个手无寸铁的女孩立刻大声呼救,周围的楼里都亮起了灯,但竟然没有一个人肯出来援助,绝大多数人只是打开窗户观望。直到最后,才有一个人打电话报了警,使这个女孩免于危险。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因为责任扩散效应的作用。责任扩散效应在现实生活中是随处可见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互相扯皮由此而来,因为处理事件时,各方都有责任。其余诸如机关办事效率不高、纪律松懈、绿化破坏无人管、公物受损没人理、社会公德滑坡等,里面都有责任扩散效应的影子在作怪。

二、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心理表现

(一)行为正义、合理主义心理

基于各种原因,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有的提出的要求确属正当,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得到满足而产生一种挫折感,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态度时就容易听信他人,采取过激行动。有的基于自身群体利益提出不当要求,但自认为是合理的,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制造事端,施加压力,扩大影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的认为群体参与者的处境值得同情,应当打抱不平、伸张正义。这些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认为现实不合理,自己是在为民请命,往往理直气壮,感觉自己毫无过错。

(二)法不责众心理

这类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可用心理学上的去个性化理论来解释。去个性化是指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会产生群体为个人提供了保护的错觉,个体会认为人多势众,个人就不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而存在,从而往往容易使个人丧失责任心,失去理性,不考虑法律的约束力,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个体在参与集群犯罪行为时,之所以敢于肆意破坏社会准则,往往还因为个体觉得自己是一个匿名者,作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不易被人发现,或者不会追查到自己而受到惩罚。匿名性助长了个人的冒险心理,使得参加集群事件违法犯罪者敢于做出平时不敢表现的行为来。参加者感到反社会行为是以整体出现的,责任落在众人身上,或分散在每个个人身上,个人不会承担因集群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招致的惩罚,即使惩罚也不会对参加的每个人都处理,因而解除了个人对行为的责任感,随意放纵言行,胆大妄为,无所顾忌。

(三)报复社会心理

群体性事件中,具有报复心理的人一般是出谋划策者,他们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满足某种政治的或物质的要求,或个人社会行为受挫而企图通过集体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抗政府,对社会和他人进行报复。

(四)隔岸观火心理

持这种心理的人一般玩世不恭,他们并不一定想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和好处,而是在不平衡心理趋使下参与事件,以制造混乱为乐事,从人们的慌张和秩序的混乱中获得乐趣,从破坏行为中得到心理满足。

(五)混水摸鱼心理

这类人一般不参与事件谋划和酝酿,而是随机参加到群体事件中,趁火打劫,把事情搅浑便于实现利己之私。他们的目的往往与事件发起者的目的不一样,正因为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带有自己的私利,而且多为谋取物质利益,所以他们与事件其他主体一般不能同心同德。一旦捞到好处就会全身而退;如果发现无利可图,就会中途退出。人们常说看热闹的不怕事大,当事件乱得不够,不足以让其趁机捞一把,他们可能进一步煽动、鼓噪,扩大事态,制造混乱,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

(六)自我表现心理

此类人常常满足一种强烈的自我表现的欲望,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能从众人的追随、关注中得到心理满足,利用事件展示自己的才能,一有机会,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出面组织策划,冲锋在前。自我表现过程中,在激烈气氛的作用下,情绪高度激动,其目光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缺乏理智的思考,丧失判断能力和推理能力,失去自制力,可能采取本能性的行为,以爆发性的行为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和欲望。

(七)从众心理

在集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即受从众心理的驱使。一旦群体参与者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就可能身不由己,作为群体的一部分,某个成员一旦偏离或破坏群体信念,群体就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施加压力,如讽刺、冷漠、轻蔑、嘲讽、打击,甚至实施严厉惩罚手段,迫使其成员就范。一个人一旦参加某群体事件,他就要主动或被动地通过模仿、服从等使自己的行为与群体行为保持一致。中国人人性传统中强调集体主义意识,这导致缺乏个体独立意识,集体主义极易导致个体的无意识,即沉默的大多数。许多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认为,既然其他人都参加了,如果我不参加,就会没面子,反正人人都参与,即使出了事,大家也一起担着。

(八)追求刺激、好奇心理

这类人心理不成熟,在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层次中多属于围观者。对群体性事件感到刺激,常在事件发生后才被吸引过来,他们多与事件目的无利益关系,其中有些人在了解事情真相后会认识到违法行为不应参与或感觉没什么意思而放弃,但也有少数人由于产生与事件其他人共同的兴趣、需要而发生态度转变,并积极参与。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开展心理攻势的策略

根据群体性事件中相关人员各自的行为特点和作用,开展心理攻势时应该将他们分为三类对待,即:核心层次,附和层次,围观层次。

(一)核心层次的处置对策

核心层次是指在酝酿、引发和左右群体性事件中起核心骨干作用的人构成的层次。核心层次是事件形成中首先产生的层次,处于这一层次的人员基本上是事件的策动者、组织者和指挥者。这个层次的人员人数少,其行为动机、目的明确,从人员个体情况看,具有特定性,是有组织群体的核心。从其心理特点看,政治趋向明显,且具有强势心态,从心理上对其他层次的人具有一种辐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层次要大。在开展心理攻势过程中,准确地把握核心层次与其他层次人员的界限,或者说,把核心层次和其他层次的人员准确地区分开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准确地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层次开展政治攻势,往往是正确处置乃至平息事件的关键所在。

对待事件的核心层次,主要注意以下五点:第一,集中力量与其进行沟通,或是谈判、商议,争取通过改变核心层次的心理进而缓和、平息事态。第二,采取喊话、发送传单等手段,及时向核心层次宣传法律政策,严正指出唯一出路是停止违法行为,争取宽大处理。第三,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揭露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被其它层面的人员孤立。第四,事态严重时,应果断处置。第五,积极发动群众,揭发犯罪分子的险恶用心,使广大群众充分看清犯罪分子的真面目,分清是非,以实际行动支持警方的行动。

(二)附和层次的处置对策

附和层次是指群体性事件基本力量构成的层次。附和层次是随着核心层次出现而形成的第二个层次。附和层次的人实质上是核心层次的追随者,人数众多。处于附和层次的人,其行为动机、目的不如核心层次人员那样明确,其活动意识不如核心层那样稳定和强烈,参与这个层次的,有些受到外力的强制,有些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也有些是出于从众心理,还有些则受到蒙

骗。附和层次人员构成复杂,参与事件的目的、动机各异,从人员情况看,处在特定和不特定之间,组织性较强。从其心理特点看,其心态最复杂,具有基本的激愤心态、经济利益补偿心态和可引导心态,其行为属于美国社会学家派克指出的聚众行为,即一种共同的集体冲动行为。这个层次的人员受核心层次的影响较大,是群体性事件主体组成的基本力量。当前,由于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涉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参与事件附和层次的人大多数是处于同一社会背景,同一地域环境或单位,有着共同的利益,成分复杂,加之绝大多数事件的起因都有其合理性,因此,参与附和层次的人员其目的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若不及时平息事态,极易把更多的具有相同利益的人吸引进去,产生联合行动,使事态迅速蔓延扩大。这是当前一些群体性事件规模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开展心理攻势的过程中,注重分析附合层次人员的心态,分析其利益导向,根据其以外界对抗力量的强弱来决定宣传的方式和侧重,对附和层次人员形成心理压力,减弱事件持续时间,最终平息事件。针对附和层次开展政治攻势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心理造势与发动群众相结合。一方面,集中广播、电视、报刊、传单等宣传力量,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全方位、立体式展开心理攻势,压制犯罪分子的宣传影响。通过高强度、不间断的舆论宣传,涣散其斗志。另一方面,充分教育和引导基本群众,从自身的工作、生活感受揭露犯罪分子的阴谋,通过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引导广大群众从迷惘中清醒过来。第二,威慑与联盟攻心相结合。要制造强大的威慑阵势,给附和层次施加心理压力,造成心理恐慌。第三,感化教育与严厉惩处相结合。要特别重视做好附和层次的感化争取工作,真心实意关心受蒙蔽群众、爱护群众,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赖;及时组织被感化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到现场喊话、传递信件和传单,以亲情进行规劝。对顽固分子、或者向核心层发展的附和层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围观层次的处置对策

围观层次是指在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抱有好奇心理的围观者构成的层次。构成这个层次的主要是事件的围观者。围观层次是极不稳定的偶集群体,也是核心层次争取利用的力量。一般情况下,事件持续的时间越长,围观人员则越多,客观上起到助长声势、扩大影响的作用,增加了平息事件的阻力。从人员情况看,围观层次人员具有不特定性,组织性不强。从其心理特点看,可引导心态和侥幸心态较重,但受核心层次和附和层次的影响不大,而受整个事件事态影响较大。当前,由于围观层次人员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的极度反感和人自身的一种同情心理的驱使,很容易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加剧事态的发展。因此,围观层次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是政府、公安机关和核心层双方争夺的力量。在开展心理攻势时,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第一时间广泛宣传事件的真实过程,切断围观层次与核心层次、附和层次的信息联系,避免谣言作用的发挥,防止附和围观者继续增加。二是要防止围观层次卷入事件,推波助澜,扩大事态。对已经卷入事件的围观者,第一应动之以情,明确表明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及相关处理措施,努力争取附和围观者的理解,避免激化矛盾;第二应大力宣传围观者与参与事件人员的区分,削弱或打消其利益认同心理。三是明确宣传围观者与参与事件人员不同的法律责任,防止围观者向骨干分子转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部分人员予以驱散,以孤立直接参与事件的人员,减小处置阻力。

摘自《公安研究》2009年第5期

论 点 摘 编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实现形式

周治滨在《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指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起决定作用,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社会主义性质、彰显社会主义目的的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实现形式的关系,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提炼,要注意四个方法:一是不要一味强调消灭什么,而要注重实现什么;二是不要一味强调区别什么,而要注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三是不要因为实践失败就简单否定其价值目标,而要具体分析失败的原因和条件;四是不要把个别混同一般、暂时混同长远,要注意区分共同价值与特殊价值、终极价值与阶段价值。根据这四个方法,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炼为自由、民主、富强、文明、和谐五个价值。五个核心价值五位一体,彼此依赖、相互渗透、互为前提,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

金泽刚在《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从编发短信诽谤县领导被判有罪,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这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程序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将涉嫌诽谤的自诉案件转换为公诉程序启动。对进行负面报道的记者,以诽谤罪立案值得高度警惕。开这样的先例,已经危害到 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乃至国民普遍的民主权利。避免权力造罪必须重新反思官员的官意识,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公仆观,尤其是对滥用公权力者,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也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其他不利后果。

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

齐恩平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历史上民事政策功能异化以及民事政策与传统民法理念的冲突,使民事政策的研究与发展陷入困境。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价值、对民事社会理性调节的功能是客观的存在。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明确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利于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研究

张作华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民法亲属身份关系领域的法律行为现象纷繁复杂。身份行为的合理分类有助于民法整个法律行为类型体系的逻辑完足。身份行为首先依其本质特征区分为纯粹身份行为与身份财产行为,以便适用不同法律行为规则。纯粹身份行为又可分为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从而设置不同的效力控制机制。身份行为还可类型化为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婚姻行为、亲子行为是典型的身份行为。

社会理论中的惩罚:道德过程与权力技术

胡水君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惩罚是法律与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在惩罚问题上,涂尔干和福柯对于近代以来残酷惩罚的衰落,以及从酷刑到监禁的历史变迁都做了分析,并且都触及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加强、螺旋上升的现代趋势。而在分析思路和认知态度上,二人却表现出明显不同。关于惩罚,涂尔干坚持一种道德观点,视惩罚为道德过程,而福柯则坚持一种政治观点,视惩罚为权力技术。由这两种不同的典型观点,可以洞察人和国家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道德和政治困境。就此困境而言,在现代进程中,维护和加强人和国家的道德向度显得尤为必要。

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

陈泉生、何晓榕在《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人性处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人性的进化必然同时带动了法的价值变化。生态人代表了人性在环境时代的一次全新展现,它意味着自我认同继续深化成为人与自然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后代人扩展,而且还超出了人类范畴而惠及到自然界内的其他生命物种——而生态人所代表的人性在环境时代的种种变化,必然最终带来了法的安全、平等和自由价值的变迁。

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探析

柳忠卫、滕孝海在《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一般将立案前的调查活动称为初查。初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任意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初查行为实际上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因而初查权力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规制初查行为的途径首先是将初查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在时机成熟时应当设立与贪污贿赂犯罪特点相适应的单独的初查制度。

问题奶粉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研究

赵克祥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等品牌奶粉致人损害事件的受害人,要成功获得损害赔偿,就必需证明其损害同食用被告奶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要条件说可以作为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但对于加害人是复数的情形,需要灵活多样的判断标准,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说、协同一致方法、证明责任转移、市场份额方法等都可针对特定情况,帮助受害人走出证明困境,获得赔偿。

我国反恐怖体系建设现状分析与战略构想

张成福、严珊在《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构建国家反恐怖体系是预防和处置恐怖事件特别是重特大恐怖事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加强反恐怖斗争的必然选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反恐怖体系,但在防范机制、指挥协调机制、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尚存不足。面临东突、藏独、法轮功极端分子、个体恐怖犯罪等恐怖威胁,我国建立健全反恐怖体系的途径包括:确立国家反恐怖战略观,加强反恐怖组织体制建设、反恐怖法律法规建设、反恐怖参与机制建设、反恐怖保障机制建设、反恐怖科技支撑建设、反恐怖信息机制建设和反恐怖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谢维雁在《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当下,学界存在着一种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组成部分的倾向,有学者进而提出通过宪法诉讼实现违宪审查的思路。这是行不通的。宪法诉讼可以和违宪审查分离开来由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分别承担,在涉及违宪审查的宪法诉讼案件中,法院最终需依据违宪审查机关的决定才能作出判决。建

立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协调、可行的制度选择。

我国农村大气环境保护的制度构建

楚道文在《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我国农村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燃煤和焚烧秸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集约化畜禽养殖、乡镇企业和耕地沙尘污染等方面,这其中既有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和思想意识原因,也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和管理上的缺失。因此,应当统筹城乡大气环境保护,完善农村产业制度

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马柳颖在《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

杨立新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极不统一,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必须采用统一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外延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于立深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负担和义务,因此在信息领域应妥当处理政府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及合理地运用平衡技术。

政府建构与民法现代化

黄和新在《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不因我国民法源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民法而丧失其必要性。民法现代化需要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基础,但民法现代化与市民社会的培育并非同一概念。自由和文化本位的渐进理性主义并不适合我国的民法现代化,现代法治政府建构的民法现代化模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下,民法现代化理应符合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全部要件,惟其如此才能彰显民法的现代性。

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

王锡锌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国家秘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实践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这一基本原则。汲取国外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问题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的相互关系。在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上,应当从传统上保密主导下的公开迈向公开主导下的保密。

政治儒学与民主

陈弘毅、侯学宾、李道晴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现代中国思想史在总体上充斥着对许多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尤其是儒学——的拒绝和批判。二十一世纪初,儒学和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和前途似乎开始改变。当今中国一位著名的儒家学者蒋庆反对将西方式的民主引入中国。另外一位在当代中国富有影响力的学者康晓光也如此认为,他倡议用儒家的仁政来代替民主。另一方面,二十世纪著名的新儒家学者们却完全接受在西方演化而来的民主宪政。尽管已有半个世纪之久,但徐复观所宣扬的以及1958年《宣言》所体现的政治儒学思想,对我们今天仍

具有启示意义,并回荡在我们心中。蒋庆和康晓光提出的将儒学作为中国的意识形态的建议,不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长远之道。

知情权法律救济在我国遭遇的尴尬

韩敬、胡细罗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知情权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的性质,故知情权如遭受侵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救济手段中面临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变条例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创新研究

岳树梅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能源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内外也有学者通过政治学、经济学、外交学对国际能源合作加以探究,但从法学的视野进行探讨的,目前还很少见。中国应该在积极推进世界能源组织(WEA)统一的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问题的探究,坚持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寻找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对策。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张志铭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按照中国执政者依法治国的施政蓝图,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立足于这样一个重要时点的临近,本文以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关于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为基本线索,探讨了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布局问题。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认识和实践上的主要技术特征主要为四个方面,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认为这些特征在集合意义上铸就了当下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的某种封闭性质;主张就此进行深入反思,并从转型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形成的原理和要求出发,树立一种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开放性思考,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代德性论的命运

甘绍平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所谓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复兴,并不意味着亚氏理论的原原本本的回归,而是大体上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变种形式:一是所谓共同体主义式的变形;二是所谓普遍主义的变形;三是所谓明智论的变形。在社会道德生活层面,当代德性论提振社会道德精神的努力是可敬的,但其思

路、方式与当代社会的运行规则及价值理念的整合模式的要求偏差甚远,故其所有的尝试都难以逃脱流于空想的命运。但在应对伦理冲突和道德悖论之层面,当代德性论却通过对亚里士多德明智学说的阐述,提出了原则主义伦理学必须关注和汲取的颇有价值的道德权衡的思路与模式。

当代社会学理论的社会空间转向

潘泽泉在《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撰文认为,空间的社会学研究成为社会学领域近几年一个热门话题,空间转向,实际上表达了对传统社会学知识范式的某种修正,社会空间涵括了丰盈的话语场域、经验性事实或想象力限度,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知识史的回顾和总结以及有关空间的经验社会学研究的思考,空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或分类概念且为整个知识的一个重要基础,空间的逻辑和运作机制能帮助我们重新推演发展出理解社会的一个不同的新的知识系统,将空间概念发展成一种重要的、旨在解释人类行动的系统理论,赋予空间研究在理论上的意义,使之具有社会科学理论上的意义,将是一件重要的具有开创性的研究。

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戴相龙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美国2007年发生的次贷危机引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实体经济的衰退。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缺失、宏观经济政策不当、实行了低储蓄高消费的经济体制,以及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合理。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造成全球经济增长变缓,引发了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目前,这次危机仍未渡过。面对严重的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中国政府积极应对,采取扩张的货币政策和适当宽松的财政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扩大直接融资,改善社会资金结构;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

李永根、徐梦秋在《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法律规范的合理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可分为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实质合理性在于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法律规范的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的结构和表达形式的合理性,是对法律规范逻辑上

和语言上的要求。

反哺三农的金融制度选择

范从来、谢晓鸥在《学术研究》2009年第1期撰文认为,在反哺三农的过程中,资金是关键性要素。但目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建立的农村金融体系起到的是将资金从农村抽出的反作用。因此,要实现对三农的反哺,仅仅依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构建是不够的,必须在一体化的层面上建立反哺三农的金融支持系统。反哺三农的金融制度不应该简单地通过补贴进行,也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化进行资金的注入,应该在主体建设的基础上更多地通过市场化的政府干预形成一种有利于资本要素流人三农的金融激励机制。

公共品供给、公平感与收入分配

张涛、伏玉林在《学术月刊》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建立在资源未被充分利用基础之上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实现公平,但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配置结果。增加公共品供给,能改善人力资本积累的机会,促进社会流动,增强风险承担能力,平抑社会不公平感,最终减少事后再分配的必要,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即使事后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由于机会相对均等以及个人禀赋差异,从而人们在观念上更能够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对健全的市场机制相比较,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应当为愿意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激励。因此,事前的公共品供给是最小效率损失的政策选择,公共支出应更多地致力于公共品供给,使改革中的最少受惠者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合理的公共支出结构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并实现长期公平发展。

公共政策的级差价值:从平等到正义

李院林在《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平等、公平、公正和正义不仅构成了一个先后有序的价值序列,而且形成了一组由低到高的价值级差。公共政策价值体系的全面实现,有赖于从平等--公平斗公正--正义的持续发展,即平等的机会与平等的认知、公平的规则与公平的体验、公正的社会与公正的认同以及正义的政治与正义的共识。

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保护与征地痛苦指数

朱光华、高建伟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撰文认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础制度。我国土地制度的特征是城乡分割;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政府的土地征收权是联系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纽带。土地征收的经济实质是用责任规则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我国的土地征收并不完全满足效率限制原则,即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征地痛苦指数可以用来反映土地征收中的效率扭曲程度和农民福利损失状况,我国目前的客观征地痛苦指数接近于1,反映出效率严重扭曲和农民福利严重受损。唯有持续深化改革,坚持市场机制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实现土地配置的效率要求,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虚拟侦查视角下的网络虚假广告犯罪及侦查措施研究

宫路 、 贡亚男在《公安研究》2001年第5期撰文认为与传统型虚假广告犯罪相比,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侦查机关在侦查网络

虚假广告犯罪案件时通常会遇到情报信息不易收集、管辖权难以确定、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困难等问题。针对该类犯罪侦查难点,应从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明确管辖权、虚拟侦查与电子证据固定等方面采取对策。

公安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及其规制

赵 石 麟在《公安研究》2001年第5期撰文认为公安刑事和解既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因而具有正当性。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具有可和解的法律属性,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不仅符合其预防犯罪、治安调解、公共服务等法定职能,且具有解决纠纷的及时性、公平性、高效性等方面的合理性。公安刑事和解应当立足当下的司法环境进行有效规制,即以轻微刑事案件为适用范围,以严格调查取证为基本前 提,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真诚沟通、公平赔偿为基本内容。

领导论坛摘编

关于弘扬井冈山精神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江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舒晓琴在《公安研究》2009年第11期撰文认为弘扬井冈山精神,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做好侏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弘扬井冈山精神,必须狠抓公安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突出加强政治、宗旨、理论、工作、廉政、品行等六个方面的党性修养。

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维护稳定的重大责任

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中学在《公安研究》2009年第11期撰文由于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当前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方面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难度空前增大。因此,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十分重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维护稳定的重大责任,要把握维护稳定形势,做到见事早;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做到工作实;维护群众利益,做到民意顺;加强依法行政,做到法纪明;宣传引导群众,做到人心稳;强化维护稳定基础建设,做到基础牢。

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强警之路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徐立全在《公安研究》2009年第5期撰文科技强警是提高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的必由之路。加强公安科技建设,必须因地制宜,以信息化为龙头,坚持服务实战,强化警务机制改革,充分体现公安科技的威力,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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