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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

2007-7文摘参考

来源: 日期:2007-11-20 浏览量:

文 摘 参 考

2007年第7期

(总81期)

2007—11—10

主 办: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图书馆情报咨询部

编 辑:王 铁 珠

联系电话:7811709

我国互联网安全形势及对策探析

一、我国互联网安全形势及出现的问题

(一)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

(二)互联网攻击活动已形成重要威胁,互联网系统具有致命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和开放性。

(三)各种有害、违法信息泛滥,互联网上各种有害、违法信息。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垃圾邮件。二是各种色情信息。

(四)与互联网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

随着我国计算机及其技术的日益普及,与计算机有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剧增,近年来发案率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1998年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而到2006年已上升到5100多起,其中90%以上的案件牵涉网络,而且犯罪类型和手段日益多样化。

2002年以来,以下五种类型犯罪明显增多:一是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三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四是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五是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五)利用互联网的政治颠覆活动频繁

近年来,境内外各种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纷纷通过互联网向境内进行反动渗透,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一些反社会主义者在网上大肆散播各种政治歪理,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与此同时,少数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趋势也在加强。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通过网络大肆推动其所谓“民主”,把意识形态源源不断地输到成千上万互联网用户面前。

二、我国严峻的互联网安全形势成因

当前计算机病毒、各种有害信息、系统安全漏洞和网络违法犯罪等互联网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渐突出,不仅制约了信息化的持续健康发展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何保障互联网安全可靠运行越来越受到社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界和广大用户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造成我国互联网安全形势严峻的成因是:

(一)缺乏计算机系统核心技术

(二)缺乏社会整体公共安全意识

(三)政府对互联网监管力度不足

(四)互联网监管、取证力量薄弱

(五)与互联网有关的立法相对滞后

三、我国严峻的互联网安全形势对策

(一)提高核心技术国产化水平,加大信息安全方面投人

(二)加快信息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相关立法

摘自《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4.59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及对策

一、交通事故主要特征

(1)交通事故数量以及伤亡人数相当可观。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中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绝大多数。2002一2005年期间,中国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占到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70%以上。

(3)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2005年中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7.6%,全球平均万车死亡率为5.3%。中国交通事故致死率接近20%,2005年达到17.36%,发达国家交通事故致死率处于1%-4%。2004年,美国和日本交通事故致死率分别为1.86%和0.62%,中国分别是它们的9.68倍和29倍。

(4)经济发达地区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相对较多。东部沿海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交通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较高,尤其是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区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占到中国的1/3。

(5)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低驾龄驾驶人为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主体。2005年,中国驾龄在3年以下驾驶人、职业驾驶人、非驾驶人肇事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分别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2%、57%和23%。中国非驾驶人肇事严重在国际上也是罕见的。

(6)交通事故伤亡者多为弱势道路使用者。

(7)公路交通事故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尤其是高速公路。公路交通事故次数及死亡人数约是城市道路的1.5倍和4倍。高等级公路平均每公里的死亡事故是其他公路的近4倍。

(8)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交通事故影响因素

(1)人口和文化因素

(2)快速增长的经济

(3)机动化水平

(4)社会政策

(5)交通因素

(6)交通管理

(7)交通安全研究

三、交通事故对策

防治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措施减少交通事故数量,另一方面要降低交通事故后果及其影响。

(1)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思路:

第一,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对在交通事故中容易死伤者的群体加强保护和防护,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这要求一方面提高道路及其设施和车辆的被动安全性,加强弱势道路使用者的自我防护以及事故避免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社会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紧急救援;

第三,加强道路及其安全设施建设,提供具有高安全性能交通工具和交通运输方式,降低道路和车辆因素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2)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几个保障:

第一,良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二,交通参与者具备良好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规范的交通行为;

第三,道路及基础设施良好,并不断得到完善,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性不断提高;

第四,交通安全管理者具备适时的管理素质和严格管理的能力;

第五,交通工具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和事故避免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能力;

第六,具备有效交通事故处置、救援、防治措施,并不断剔除或者减少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危险因素;

第七,具备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保障。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72

试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虽然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在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国外司法实践和我国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上:从犯罪人类型上,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从犯罪种类上,包括轻微财产性犯罪和轻微人身侵害案件、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另外刑事和解也可以适用于部分重罪案件。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是以侵犯个人利益为主的犯罪。刑事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利益,但同时也侵害了个人利益。不同的犯罪,其侵犯的利益各有侧重。根据党的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结合目前的国情,对于侵犯国家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如果适用刑事和解有可能影响国家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与震慑。而对于侵犯个人利益为主的犯罪,进行和解则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因而是合适的。其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未成年犯罪、轻微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重罪案件,应当以家庭婚姻矛盾、邻里或同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为主,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后,案件范围的确定,必须根据或参照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积极稳妥为原则,确保改革取得成功。具体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本质要求。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各地对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中,一般也均将未成年人犯罪纳入范围,效果比较好。

3.过失致人重伤案、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恢复性司法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过失犯罪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笔者认为,在试行阶段仍应当以侵犯人身利益的过失犯罪为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利益、读职、军人违反职责的过失犯罪不宜适用本意见。但是交通肇事案,各地检察机关试点中均有试行,效果也较好。

4.因民间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应当注意的是,一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刑事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比如两抢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也属于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类犯罪,这类犯罪属于严打的对象,目前不宜适用刑事和解。

5.下列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财产刑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人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5)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这些案由参照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八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为自诉案件审理。上述前四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自诉案件依法可以调解,所以我们考虑在公诉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工作,不违背法律的精神。但是,重婚案进行和解社会影响不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为目前国家打击的重点犯罪,因此排除。另外,考虑司法实践中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一般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大部分意见认为适用刑事和解是合适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和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在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用。刑事和解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如果不以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或者当事人的参与是受到强迫、威胁、引诱,则无法实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目标。其次,刑事和解还应当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为充分条件,这一要求与我国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有罪的要求相一致。另外,“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有效的控制”两条件,是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各地在试点工作中一般均作了规定。

另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严厉打击,所以目前在推行刑事和解的初期不宜进行和解;对于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属国家所有,另一些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比较复杂,如果这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容易产生腐败问题,也不宜适用。所以笔者认为,下列情形不能适用刑事和解:1.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或抢劫、抢夺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2.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3.行为人多次犯罪的4.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5.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

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提出:“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恢复性司法方案可在刑事司法制度的任何阶段使用。”我国学者也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但是,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应当适应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现状。

(四)刑事和解的调解主持人

刑事和解虽然强调发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性和决定性作用,但是并不将犯罪的处理视为私人间的事情,在所有刑事和解程序中,都是由一位中立的协调人(调解人)负责程序的具体实施。

(五)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及其理由

达成和解后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和解案件的加害人实际上具备了以下一些公认的从宽处罚情节:一是确有悔罪表现。加害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真诚道歉,并赔偿损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二是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三是从适用的条件上来看,达成刑事和解的加害人均是初犯、偶犯。

摘自《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4.16

试析两代独生子女的

 

个性心理特征及青少年暴力犯罪

 

——兼论第二代独生子女的暴力犯罪预防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从那时起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出生了近八千万独生子女,形成了我国的第一代独生子女。进人本世纪,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相继进人婚育年龄,目前我国正形成第二代独生子女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再过若干年随着第二代独生子女的相继成熟,新一轮青少年犯罪必将成为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两代独生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及其形成背景差异

1.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

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由于成长于改革开放时期,并且受到了祖辈家长的溺爱和父辈家长的娇生惯养,所以不仅形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习惯,而且由于家庭亲情的过剩,以及相对优越的生活环境、相对封闭的社会交往、疾速变化的价值观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形成了他们所独有的个性特征。

2.第一代独生子女个性心理特征的形成背景

(1)祖辈家长的影响

(2)父辈家长的影响

(3)社会背景的影响

二、第二代独生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以及形成背景

1.第二代独生子女的个性心理特征

进人21世纪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相继进人婚育年龄,我国的第二代独生子女群正在逐步形成。我国的第二代独生子女虽然与第一代独生子女,具有多方面的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其独特的成长与生活背景以及日益多元以及开放的社会特征,使得第二代独生子女具有了他们所特有的个性心理特征。

2.第二代独生子女个性心理特征的形成背景

(1)离婚家庭剧增

(2)父母与子女长期分离

(3)抚养者的心理影响

(4)开放文化的负面影响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及其分析

根据延吉市公安局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占整个刑事案件总数的70%,其中十五、六岁罪犯的犯罪案件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基本上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相吻合。

剖析上述青少年犯罪剧增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父母不当的家庭教育。在一个家庭里,父母经常争吵、相互责骂甚至施暴,使子女的个性心理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夫妻之间的暴力言行成了子女暴力倾向的最初学习场所。很多学者对家庭暴力与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关系研究表明:夫妻暴力家庭子女与一般家庭子女相比,带有暴力的危险性高15倍。在夫妻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子女,有60%-70%也对其子女施暴。也就是说,受暴力打击的儿童的个性心理发展成带攻击性或暴力性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

要使培养青少年健康心理和人格健全完全社会化,必须有健康的家庭环境,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和耐心细致的生活态度,这是预防早期青少年暴力犯罪且低龄化趋势的前提条件和最可靠、最有效的基本措施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家长的普法教育

(二)学校应讲究实效,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三)动员社会力量,广泛重视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四)重视早期防范,遏止青少年犯罪的蔓延

摘自《当代法学》2007.5.122

新形势下境外“东突”恐怖势力

犯罪对策研究

一、新形势下境外“东突”恐怖势力的犯罪活动态势

"9·11"事件后,国际反恐呼声日益高涨。联合国和美国等国纷纷宣布“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为恐怖组织。境外“东突”势力加紧调整策略,呈现出新的犯罪活动态势:

(一)加强舆论攻势,企图掩盖暴力恐怖色彩

(二)进行战略调整,推动“东突”问题的政治化、国际化

(三)恐怖组织日益复杂化,犯罪攻击目标更趋多元化

(四)犯罪策略调整,相互渗透加强

(五)加紧犯罪力量整合,推动深人联合

二、新形势下防范、打击境外“东突”恐怖势力犯罪的对策

当前,我国反恐斗争形势仍较严峻。我们与“东突”恐怖势力犯罪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激烈的。

(一)全面、客观地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形势,树立新的安全观

(二)把握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者的关系

(三)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及与境外跨国民族的关系

(四)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建设,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五)缔结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怖立法

(六)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经济因素

(七)建立健全社会安全阀机制,做好反恐宣传工作’

(八)重视境外情报调研工作,把握反恐斗争主动权

(九)加强出人国门的检查,做好边境反恐工作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3 117

轿车内反劫持人质战术初探

一、机动车劫持人质的特殊性

(1)机动性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轿车为劫持的交通工具,正是看中了其良好的机动性,劫匪和人质一直处在动态之中,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长时间无法确认劫持者或人质的下落。另外,若是处置过程稍有风吹草动,劫匪便会迅速逃窜,使警方难以在短时间内部署有效的堵截。

(2)轿车内视野良好,警方想要隐蔽接近,突然处置困难重重。在案发现场由于嫌疑犯被警察和群众团团围住,眼看绑架不成,逃跑无路,劫匪往往会挺而走险,孤注一掷,伤害人质。警方判断谈判破裂,却又不便武力处置,因为警方所有的直接、正面的强攻措施,都在嫌疑犯的眼皮底下展开,在某些情况下,恰恰是这种不计后果的冒失处置手段,使劫匪痛下杀手。因为,警方强攻的第一屏障就是汽车玻璃,而不得要领的强行破窗法,往往成为处置行动失败的前奏。

(3)机动车特别是小轿车内空间狭小,不便警方施展行动。纵观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各地的轿车劫持案,劫持者往往占据驾驶员后面的座位。此座位的特点在于前可控制驾驶员,后侧可挟持同排人质,人质所有行动都在其暴力作用范围内,也使警方的处置处于劣势。试想,警方若从前方进攻则有驾驶员或座椅挡住视线,从其右侧则有人质(大多为小孩)阻隔,若从左侧下手虽然能直接和劫匪交手,但劫匪手中的利刃紧紧地压在人质的脖子上,警方不能仓促行动。从车厢后部实施狙击,似乎比较理想,但狡猾的劫匪往往遮蔽了后窗玻璃或将其他物件放置在座位后部,使警方无法确认其正确位置。

二、处置过程中失误之处

(1)过早暴露行动企图。冒险强攻,以牺牲人质为代价,强行采用直观的、正面的、公开的方式发动攻击,直接导致劫匪伤害人质,这几乎成了中国式解救人质的通病。成功处置人质案件的基本准则有三:其一人质获救,其二警方参战人员没有伤亡,其三没有造成重大物资和财产损失。当然,人质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在绑架众多人质的情况下,必须确保绝大多数人质的生命。

(2)错过最佳时机,使劫持者和人质跑出辖区。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之一是属地指挥、辖区指挥。然而,在实战中由于指挥层优柔寡断、犹豫不决,或群龙无首、令出多门,或顾虑重重、一味妥协,使劫匪挟持汽车离开案发地,进人另一地市。此时原公安部门的角色迅速转换,一旦处置权转移,他们至多是提供情况、信息,协助、旁观现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永久失去了主体条件的资格。

(3)没有预案或有预案,但没有预演或预案不贴近实战。预案是履行警察使命,完成各种重大任务的具体计划和设想。基层公安部门大多制定了一般人质劫持事件的预案,但对小轿车内解救人质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敌我双方的利弊、处置过程的复杂性。处置警力一旦接到报案往往仓促应战,准备不足,指挥失策,最后坐失良机,陷人僵局,甚至造成人质或民警伤亡。

(4)处置地点不经选择或选择不当,造成群众围观,场面混乱、失控。处置现场极为重要,有时甚至会成为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若有条件或机会选择,则宜选择人少僻静、不受干扰、便于控制,便于观察、射击,实施协同、机动的地段;若无法选择,则一定要有足够的警力控制现场,疏散旁观的群众,划出警戒区域,以便警察能够在一个相对不受干扰的环境下进行谈判处置或武力处置。

三、处置方法

1.谈判解决

(1)谈判人员的选择。谈判人员应该相对固定,主谈手最好不换。

(2)谈判的方式和方法。根据轿车劫持人质案例的具体情况,谈判只能面对面进行,而且必确保双方能够听得清楚,所以在谈判人员接近时,一定要先取得劫匪的初步信任,不可冒然靠近。

(3)通过对话后,确定谈判的预定目标。一般而言,谈判的目标一是和平解决,二是为武力处置创造条件。只要有可能应努力追求第一目标,经过努力谈不下来,可将第一目标调整为第二目标,但在追求第二目标时应结合案情使目标具体化。例如,调换车辆,离开闹市区,拖延时间,转移其注意力等。

2.破胎,使其失去机动性,为我所控制

(1)对于静止状态的车辆,我方应尽量不要打草惊蛇,避免与其发生正面接触。可采用化妆接近,转移注意力,用空心钉破其后侧轮胎。

(2)呈行驶状态的车辆,若已发生正面冲突,对方企图逃离属地或辖区的卡点,必须使用一切手段封控道路。

(3)另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方法使其无法正常行驶,如在对方汽油耗尽的情况下,加注不同性质的燃油;或者秘密破坏线路或发动机。

3.诱出车外

4.强光弹突击。

(1)不应过早暴露战术企图,使劫匪明显感觉到强攻的来临而充分准备。

(2)准备专业的破窗、破门工具,确保在嫌疑犯致盲的时间段内,使人质脱离劫匪的控制。

(3)我方人员应佩戴防护装备,避免共同致盲,并且做好密切的配合准备。

5.异地处置

(1)离开现场的行进路线必须由我方控制,可以通过交通信号灯或路面交通控制,强行规定其行驶路线,最后驶人我预定区域。决不能毫无准备地答应其离开,又让其随意行驶,甚至逃离属地或辖区。

(2)劫匪挟持人质逃离时若不便下手,先放其一条生路,视情可待其放出人质后再采取行动。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57

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初探

一、现代警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念

(一)充分认识警力的资源性,把警力作为一种生产资源来经营管理。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任务,民警是公安机关为完成工作目标而招收的劳动力,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民警不是一般的人,而是为实现工作目标服务的劳动力资源,又可简称为警力资源,它是决定公安工作水平高低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充分认识警力的资源性,把民警队伍作为生产资源进行科学经营和管理,使这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对于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要增强追求效能最大化的意识,牢固树立“以提高警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三)要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注重警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建立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在组织中凡是与人有关的事情均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但概括地讲,人力资源管理主要由选人、育人、用人、留人四个环节构成。因此,公安机关建立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要紧紧围绕这四个环节,着力建立和完善警力资源的获得机制、开发机制、利用机制和维护机制。

(一)建立完善警力资源获得机制,着力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获得人力资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拥有适当数量、种类和质量的员工,是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获取警力资源的愿望非常强烈,建立和完善警力资源获得机制,就是要使公安机关按照公安工作任务的需要,获得相应数量、种类和质量的警力。

1.要建立科学的编制配备标准。

2.要进一步完善招警制度。

3.要建立一线民警提前离退的制度。

4.要大力试行文职聘员制度。

(三)建立完善警力资源利用机制,着力建设高效的公安队伍。

1.要建立完善唯才是用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2.要建立完善人尽其才的警力资源调配机制。

3.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机制和强力的竞争激励机制。

(四)建立完善警力资源维护机制,着力建设具有坚强凝聚力的公安队伍。

1.政治上关心民警。要着手建立非领导职务晋升新机制,积极探索公安民警职务新序列。“升职加薪”是民警发奋工作的动力。公安队伍大,领导职数比例少,很多民警因长期严重压职压级而精神不振,公安机关应把为民警规划美好的政治远景作为“警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努力建立旨在提高民警政治待遇的一系列机制,让广大民警感到从事公安工作有奔头、有动力。

2.工作上支持民警。要建立民警维权机制,努力改善公安工作的软环境。

3.福利上优待民警。要建立保障休假、医疗互助、意外保险、困难互援等制度,落实从优待警方针。

三、推进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主要原则

(一)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要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载体。

(二)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要以现行的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为依托。

(三)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要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指引。

(四)现代警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要以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保障。

摘自《公安研究》2007.4.72

揭开聆询的面纱:

价值、原则、缺失与完善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查找不到“聆询”一词,其最早见于200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中,取词源于刑事诉讼中的“聆讯”,内容借鉴于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劳动教养聆询就是根据公安部《规定》设立的一种新的劳动教养审批制度,即在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当庭对劳动教养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的程序。2006年12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五项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全面实行聆询等制度。

一、聆询的本质

(一)聆询属于广义上的听证程序

劳动教养依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从劳动教养的主体、对象、目的、依据等特征来看,劳动教养无疑也属于广义的行政处罚范畴,因此其性质之争持续了很长时间。公安部建立聆询制度,就是借鉴《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但为了避免引起对劳动教养性质之争的回潮,公安部放弃了使用听证一词,而创新地采用聆询一词,但其目的和用意就是要把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引人劳动教养审批制度。因此,从本质上说,聆询实际上属于广义上的听证程序。

(二)聆询是一种“准司法审判程序”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中设置聆询环节,有利于主持人掌握案件真实情况,为行政主体作出正式决定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聆询过程类同于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因其实施主体存有差异,故称之为“准司法审判程序”。

二、聆询的价值

聆询制度的建立及其实行,赋予了拟劳动教养人员陈述权和申辩权,增强了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强化了对拟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保证公安机关公正、文明、合法执法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进步,同时对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由权是人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聆询申请人,其宗旨就是公平、正义。通过当事人参与、介入行政行为,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辩证,通过质证与辩论促进理性裁量,促使公安机关公正地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这种程序上的改变,对公民权利保障来讲起了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也凸显了这一制度的公正价值。

(三)效率

提高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通过聆询,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拟劳动教养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劳动教养机关及民警)之间的对立抵触情绪,减少双方的磨擦系数,从而提高整体的行政效率。

聆询制度的设置,给予行政相对人平等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使得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行政主体行政决定的作出,不仅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的公正性和法治性。聆询制度是对现行劳动教养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平衡、平等,公正,效率,廉政等行政基本价值,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摘自《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5.10

浅谈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

现状及改善途径

一、警力的概念

警力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系统地进行社会安全控制的社会力量。既包括警察的数量,又包括警察的素质、对警察的组织指挥、警察装备、后勤保障等多种因素。从狭义上讲,警力是指政法民警尤其指公安民警的实力。而从广义上讲,警力包含从事公共安全控制的国家警察力量以及在其指导和组织下的社会治安力量,包括政法民警、公安武警、保安员以及能够为社会治安服务的一切社会力量。警力是公安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它不仅关系公安机关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从警力的概念可以看出, 警力具有以下属性:

(一)集合性。警察个体作为警力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固然重要,但警察个体只是警力构成的一个细胞,警力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合成概念,是警察整体的战斗力、凝聚力、公信力。

(二)法律性。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进行警务活动,法无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因此,警力是国家法律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特定性。警察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烙印,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力量,警力必须围绕国家政权、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服务,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因此,也具有相应的针对性和特定性。

(四)系统性。警力是各种因素的合成反映,在个体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经费保障、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外部环境,都可能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它不取决于哪一个因素,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孤立的,符合系统原理。

二、警力不足的成因

(一)外部因素。

一是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

二是编制设置限制了公安机关的警力。

三是非警务工作占用了大量警力。

(二)内部因素。

一是民警综合素质不尽如人意。

二是民警年龄结构不尽合理。

三是内设机构职权不明晰。

四是警务运行机制不科学。

三、警力不足的改善途径

(一)改革警务制度,合理配置警力。

一是以人为本,政治建警。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民警素质。

三是强化科技应用,向科技要警力。

(二)注重内部挖潜,最大限度地释放警力。

一是树立“人本理念”,注重管理实效。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深挖内部潜力。坚持以激励性的考核办法来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这样,既能激发民警的创造力,又能使民警的工作主动以考核办法为中心开展工作。

三是重视警察的荣誉建设,培植警力新的增长点。

(三)转变观念放眼长远,解除民警后顾之忧。

一是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二是完善保障机制,落实警务保障。

三是精简内设机构,规范警种职能。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层次不清是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突出问题。

摘自《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关于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思考

一、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含义

所谓警察人力资源的开发,就是将公安机关的全体警察(员)作为公安组织的第一资源,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掘、有效激励、合理配置、教育培养才绩效管理等为基本手段和制度体系,以获取最大警察)力的使用价值,实现组织目标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过程。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将全体警察视为公安组织的第一“资源”,而不仅仅是“执行指令的机器”。

其次,必须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事”为中心。

再则,必须注意开发的制度性建设,而不仅仅是具体开发方式方法的运用。

二、制约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瓶颈

(一)传统的“单向型”领导管理理念

一是重视用“自才”,不重视用“他才”,更忽略用“组织”。

二是重视‘掌控”,疏忽“沟通”。

三是偏爱“听话”的,冷淡甚至修理“有棱角”的。

(二)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模式

三、我国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人事职位体系由大一统型转变为分类型,对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实行分类管理。

(二)人事管理模式由单一型转变为多元型。

(三)人事权力形态由集中型转变为分散型。

(四)人事管理行为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由经验型、依靠政策型转变为依靠法律管理的科学型、现代化管理型。

(五)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型转变为市场型。

(六)政府管理行为由微观型转变为宏观型。

此外,人事管理还将在管理机制、管理规范、管理观念等方面实现转变。即人事管理机制将由传统重资历型转变为重功绩型;人事管理规范形式将由文件转变为国家法律;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将被抛弃,建立法制观念、竞争观念、自主观念、人才社会所有观念等与新型人事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新思维、新观念。

四、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

(一)合理配置—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

一是精简上层,充实基层。

二是对基层警力的合理配置。

三是警察人力资源的职业配置。

四是警察人力资源结构配置。

(二)教育培训—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源泉

一是在培训的投入上下大力度。

二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不拘一格的培训原则。

三是教育培训一定要见实效。

(三)奖励成功者——警察人力资源开发的保障

要开发、提升警察人力资源,必须有科学的奖励制度,这些奖励,从形式上,包括薪酬、奖金、职位的提升以及资源(经费、设备等)配置上的物质性奖励;还包括精神奖励,即对成功者精神需求的满足,比如对成功者工作的满意度、工作成就感以及提升能力的要求给予重视。

一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是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体制。

摘自《公安教育》200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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