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文 摘 参考
2007-1期
(总75期)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情报咨询部
2007-3-6
新安全观视野下新疆地区恐怖主义活动及对策
一、新疆恐怖主义活动现状
在目前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几种因素之中,“疆独”因其明显的暴力性质,与中亚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互相影响,“东突’,分子与“基地”组织的密切关系,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恐怖势力。“东突”恐怖组织在境内外制造的一系列恐怖活动对新疆地区的稳定和安宁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一)“东突”恐怖组织活动概述
从上个世纪初至四十年代末期,“东突”在外国势力的帮助下,多次地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制造社会动乱。解放后,新疆局势相对稳定,但是这股分裂势力从未停止过活动。进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境内外的“东突”势力又采取以暴力手段为主的恐怖主义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和有关国家,“东突”势力策划组织了一系列暗杀、绑架、爆炸、投毒、武装袭击等恐怖活动。很多“东突”恐怖主义组织受到了本·拉登基地组织的资助甚至是直接帮助,尤其是组织较严密、人数较多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组织,其首领艾山·买合苏木曾在1999年会见了本·拉登,对方不仅许诺提供基金和训练援助,还要求该组织“一切行动与塔利班协调”。其后有1000多名分属不同组织的“东突”骨干分子在阿富汗的坎大哈、马扎里沙里夫、霍斯特、乎苏提等恐怖分子训练营地参加各种恐怖技能训练。训练完成后,有一部分恐怖分子潜回新疆参加组织制造各种恐怖活动,另有相当一部分的恐怖分子直接参加了塔利班、车臣怖势力活动以及其他中亚恐怖组织的活动。例如1999年8月东突恐怖分子就直接参与了绑架吉尔吉斯内务部高级军官和4名日本科学家的恐怖事件。2000年,俄军在清剿车臣非法武装的过程中俘虏两名“东突”恐怖分子,并将他们遣返。
(二)新疆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
近年来,在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新疆恐怖主义势力的活动除了有其暴力恐怖的特征外,还逐渐表现出了国际化、“政治化”的趋势,并且有和“藏独”、“台独”逐渐接触并合作的趋势。
1.2001年“9·11”事件以后,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形色色的“东突”恐怖主义组织为了免遭中国政府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恐联盟的联合打击,纷纷表示对恐怖主义行为的遣责,努力洗刷自身的恐怖主义特征。他们尤其极力拉大与本·拉登恐怖组织的距离,淡化自身的极端宗教主义色彩,千方百计地争取在其组织所在国取得合法的身份。
2.“东突”组织更喜欢把自己装扮成从事“疆独”运动的组织,并且否认自己与恐怖活动有任何的关系。他们把自己组织的.活动与所谓的“人权”、“宗教自由”、“少数民族权益”等很容易混淆国际舆论的主题联系在一起,编造谎言,将中国内政问题国际化、政治化,以逃避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打击。
3、“东突”组织中一些走国际化路线的组织,尤其是总部设在境外的组织,有与其他反华势力“互通有无’,谋求合作的趋势。这种联合如果形成一定的规模,势必对我国的稳定和发展造成更大的影响。
4.恐怖主义分子在中国境内外所犯下的一系列罪行也表明:“东突”恐怖组织正在把有组织犯罪(如与犯罪集团的合作、洗钱或者直接的勒索、绑架、抢劫等)作为收集自身所需资金的重要手段和来源。2003年,“东突”恐怖分子曾在吉尔吉斯杀害21名新疆公民,杀人抢劫50万美元,之后还残忍地焚尸灭迹。这是“东突"恐怖主义组织与有组织犯罪向深度结合的例证。
二、新疆恐怖主义活动产生的原因
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有的机制。宗教极端主义(不光是伊斯兰教,为数众多的基督教和犹太教极端组织也是宗教极端主义的例证)、民族问题、分离主义、大国政治和霸权主义、极端意识形态等都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但是,恐怖主义如此猖撅、如此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肯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恐怖主义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传统或非传统安全问题,它既涉及军事、政治领域,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也注意到其产生、发展进程中所涉及的社会、经济乃至文化等因素。由于恐怖主义所涉及的领域远多于传统安全观的研究范围,那么,运用传统的、过时的安全观就无力解决恐怖主义的威胁。
新疆的恐怖主义活动时起时伏,近年来不断地干扰着新疆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追根溯源地讲,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综合因素。
(一)沿疆国家对新疆稳定的影响
中亚地区有100多个民族,宗教派别繁多,民族宗教问题相当突出。中亚各个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独立后,泛突厥、泛伊斯兰主义在那里重新抬头,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猖撅,而且互相呼应,这已经成为中国与中亚各国关系的主要障碍,同时对新疆的稳定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在新疆,有多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而与新疆接壤的8个国家有5个是伊斯兰国家,那些国家又通往中亚、西亚和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和地区。当地有5个民族属于突厥语民族,毗邻的伊斯兰国家也多属于突厥民族。新疆还有6个当地民族是跨界民族,且毗邻国家就是他们的民族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我国境内族名为柯尔克孜)、俄罗斯等。应当说新疆的各少数民族与境外同族人民的交流是多方位的,从商贸、宗教交流到求学、通婚等现象很普遍,总体上来讲,这种现象对双边的民众生活和新疆的稳定还是有好处的。但是这一过程中,跨界民族的不稳定性对新疆也有影响,中亚主要突厥民族的独立和伊斯兰教的复兴对维吾尔分裂势力起了刺激作用,他们利用跨界民族来往频繁从事分裂新疆的活动,其极端的形态就是恐怖主义活动。
(二)新疆与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对其稳定的影响
历史上,新疆远在祖国的西北边睡,交通不便利,与内地的经济文化的联系必然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应当承认,新疆少数民族人民在文化认同和心理上是有差异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疆地区的人民,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人民,有更多的机会与内地的人民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流,同时内地人民也通过各种方式到新疆去经商、工作甚至定居,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互相理解。可以肯定地说,理解只会有助于新疆的发展与稳定,而歧视、对立、孤立和隔阂只能造成更深的心理鸿沟,将很多处在中间状态的人推向对立面。有一些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群众,很有可能看不到新闻,听不到政府的广播,不了解各种形势和政策。恐怖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就容易乘虚而人,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接受极端主义思想,参加恐怖组织。例如,一暴力犯罪的主犯买买提·木拉乌西、曾经是喀什市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普通农民,1996年受人诱使,在接受了两个月的恐怖训练之后,他和几名恐怖分子仅仅为了试枪,就在乌鲁木齐枪杀了一名出租汽车司机。
三、对 策
新安全观认为:军事、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并非相互孤立,而是以一定的关系在互相影响。针对当前我国新疆地区的恐怖活动及其发展趋势,单纯地以打击为手段,显然不能根除恐怖主义活动对新疆稳定的威胁。在新的地区和国际环境下,在国际反恐合作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营造新疆稳定和谐的气氛,争取在新疆消除恐怖主义的影响
(一)要对以往的政策进行总结和反思
新疆解放后,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政策总的来讲是成功的,社会经济得到发展,民族团结得到加强。虽然有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影响,但新疆基本保持了稳定。
近年,国际局势变化,特别是美国攻打阿富汗、伊拉克之后,把东突列为恐怖组织,大大缓解了三股势力对新疆的压力。这是国际反恐合作的结果,也是我们在更广的范围内寻求新的安全合作模式的成果。今天新疆的状况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相比,已有很大的改观。在这种局面下,更应该反思我们的政策,划清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划清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的界限。对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一定要把尊重和理解落到实处。
(二)新疆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新疆的民族构成决定了自身受中亚国一家影响的现实性
这种形势给新疆的稳定带来了消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长期的,我们要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能瓦解的瓦解,能转化的转化。并且在适当的时机与各国加强合作,交换相关信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用新安全观审视周边形势,采取正确的打击、防范影响新疆稳定的“三种势力”的做法,突破以往单一的“军事—政治”安全框架,用多方位的手段保证地区的安全、区内社会的稳定以及区内人民的福祉。
(二)发展适应新疆社会现实的经济和文化是保持新疆稳定的当务之急
建设“和谐社会”的构想,在新疆更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该有这样一种思路,就是要把所有的新疆人民都纳人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轨道之中,让团结和友善、理解的文化在人们心中扎下根;让所有的新疆人民在被纳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时能看到“希望”。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发展经济,促进新疆各民族之间、新疆各民族人民与内地人民之间的经贸交流和联系是必要的,同时要看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可忽略文化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文化与精神的转变,道德的危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所以要积极建立符合时代特征的主流文化,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只有文化上“认同化”(而不是同化),用健康积极的思想填补人们意识形态的空白,才能防止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各种极端思想乘虚而人。
保持新疆稳定,遏制恐怖主义威胁的工作,不光是某些特定的部门或国家机器的专职工作,而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涉及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甚至是环境的因素,需要以全新的安全思维模式作为指导,动员所有积极因素参与,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则应是实现区域内各族人民平等的权利。
摘自《刑事法学》2006.3.49-52
“公安人口”概念的实践与理论探讨
一、公安人口管理概念的形成
(一)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工作的核心
公安机关实施人口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按照公安部颁布的现行《公安派出所执勤执法规范》的要求,从居住地来看派出所人口管理是以现住地人口为管理对象:既包括本国居民,又包括外国人或侨民;既有常住人口,又有暂住人口;既有重点人口,又有监外执行或保外人员。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既有户口登记、核对、证件派发,又有重点人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帮教。此外,刑侦部门还有对刑嫌人员的管理,等等。
根据公安工作的目的,在纷繁复杂的人口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的核心目的是收集相关特定人口的社会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以服务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要求。繁杂的人口管理分类只是为了方便管理的需要,即针对某种人口应重点登记、管理某种信息。
这种工作的核心要求使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或单位一般意义的人口管理。
(二)地方公安机关相关人口管理的警务改革
目前,某些地方的警务实践已经发现了现行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正在试图改变人口管理分类和程序要求过细、服务于预防及打击违法犯罪效能较低的现状,在传统的人口管理分类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思路,即综合过去人口管理的分类,抓住人口管理的核心,提出了高危人群或高危人员的概念。
(三)公安人口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1.“公安人口”的提出。为了明确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避免使用其他部门或行业所使用的词语,可以使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工作特性鲜明,也可以防止在工作上使人产生歧义,根据“管理部门”十“管理对象”的构词法,提出了“公安人口”的名称。
2.“公安人口”的内涵与外延。“公安人口”是指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具有违法犯罪的可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特定管理的人员。确定“公安人口”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是“公安人口”必须是公安机关通过一定的工作流程,经过甄别、确认、定性和审查、填表等程序,列人公安机关管理范围的人口;实质性条件是“公安人口”必须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具有违法犯罪可能。
其次,“公安人口”只是对流动人口中的部分人员实施管理,即在传统的流动人口管理中,将流动人口进行分类,仅管理流动人口中符合公安人口条件的人员。
再次,“公安人口”涵盖潜在犯罪被害人、社会矫正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
3.公安人口管理的工作方式。公安人口管理主要是根据以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经验和数据,确立“公安人口”的具体列管对象,实现公安人口管理与现实斗争紧密结合。
二、“公安人口”概念对警务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警务发展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面临的客观困难主要是:一是可依赖的力量减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过去的“大单位,小社会”变成了“小单位,大社会”,公安机关过去主要依赖的全民、集体单位变成了各种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难以依靠行政命令调动社会力量开展警务活动。二是社会生活状况发生变化,计划经济时期人口流动数量少,主要是进行公务和探亲性人口流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口流动呈现出多角度、全方位的特点,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呈现为动态性,与此相伴随的是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区人口的异质性,维护社会治安的难度增大。三是违法犯罪与社会发展出现了同步现象,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违法犯罪也出现了数量、种类、手段现代化的趋势。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主要是:一是国际警务发展给予的压力。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警务工作与世界警务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国外新的警务要求迫使我们开始吸收借鉴运用世界警务已取得的实践成果,调整本国警务工作。例如,巡逻警务、社区警务、现代刑事侦查技术等。二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产生了新的公安工作的任务—为创造和谐社会服务,公安工作的任务需要从单一的打击违法犯罪转变为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于社会发展。
(二)传统的公安机关人口管理方式的困境
首先,是工作质量差,人口管理工作耗时、费力,占用大量警力、精力。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每一项人口管理中都存在管理问题,例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发证,轻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仅限于登记、办证,纳人登记管理的主要是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对真正有危害社会嫌疑的流动人口却未能及时纳人管理视线,或虽进人管理视线但因其流动性强而难以真正管控。动人口的管理衔接工作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机制不健全或不落实,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也是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列管质量不高,管理方法陈旧”。在此类人员的列管方面,以刑释解教和户口迁人等人员为主要列管对象,深人辖区依靠群众主动发现嫌疑问题而列管的人员不够,重点人口管理普遍存在“老的太老,新的不新”,这是重点人口列管的突出问题。
其次,公安机关人口管理的整体综合效能差。
目前,公安机关开展人口管理的总体效能是:
一为社会提供有关人口方面的基础性资料信息和数据准确性差,因而往往被相关人口研究者轻视而放在参考的位置上。
二是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了解敌情、社情的能力差,由于缺乏群众基础,警民关系差,人口管理工作的边缘效益差,不能通过人口管理了解预测、发现社会问题,致使警务工作往往是“马后炮”。
三是直接服务于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益差,由于不能通过人口管理发现、了解、掌握有关违法犯罪方面的线索和信息,难以直接控制、查获违法犯罪可疑人员,人口管理不能直接发现和破获违法犯罪案件,而且提供刑事犯罪线索的能力也较差。
(三)“公安人口”的作用
1.人口管理大平台有助于消除人口营理各部门信息隔绝的作用;
2.实现动态化人口管理模式,保证收集到公安工作所需要的鲜活信息和情报;
3.统一基层民警的人口管理工作,实现人口管理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4.提高人口管理服务于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
三、公安人口管理的方法
公安人口管理的具体方法主要是三个方面:情报信息收集,犯罪预防控制,社会帮教。通过这三个方法,构成公安人口管理的方法链,形成针对公安人口的有效管理,从而掌握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动权。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91
当前加强人口治安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一、人口治安管理的新内涵
1.人口治安管理必须坚持“两手抓”,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手抓“大人口”,当前人口治安管理必须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以及外籍人口,即人口治安管理必须包括本地区所有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实有人口。另一手要抓“小人口”,重点是“大人口”中的少数“问题人口”,即现实或潜在的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小部分人口,他们市“大人口”中的少数人口。“大人口”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小人口”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大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小人口”的底数清、情况明无从谈起。
2.人口治安管理要从实现国家和上海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
3.“大人口”要突出“大管家”,“小人口”要实行“专业管”。当前,人口治安管理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发挥作用,各级其他政府部门都要发挥重要作用,而且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
二、人口治安管理的基本思路
1.当前人口治安管理的思路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规律性对应起来。
2.人口治安管理要与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公安机关要增强“四个能力”的要求对应起来。
3.人口治安管理要与当前打基础,实现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发展和深化对应起来。
4.人口治安管理要为公安现实斗争服务,与上海现代警务机制的改革与调整对应起来。
5.人口治安管理要与科学发展观对应起来。
6.人口治安管理要与构建和谐社会对应起来。
三、人口治安管理的基本对策
1.抓“龙头”——加大投入,强化信息化工作。
2.牵“牛鼻”——集中精力加强高危人群管控工作。
当前,高危人群管控工作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超前性,要积极构筑犯罪预防体系。
二是针对性,要构筑发现和控制高危人群犯罪的节点机制。
三是综合性,要形成社会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合力。
3.硬“软肋”——推动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市场化、社会化机制的创新。
摘自《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6
对完善刑事自诉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以公安刑事执法活动为视角
一、现有刑事自诉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其他案件。
(二)处理程序。
二、当前公安机关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极其制度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二)刑事自诉案件处理程序不明确。
(三)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现象比较突出。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不明。
三、完善刑事自诉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明确刑事自诉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第一,受理。第二,初查。第三,送交人民法院。第四,撤消案件。
(三)明确刑事自诉人的基本权利。
(四)明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处理程序。
摘自《公安学刊》2006.4.74
论 警 察 文 化
一、警察文化力的涵义和要素
警察文化力是指公安机关及其集体在警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思想意识、价值观点、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并以此推动和促进公安事业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它是一种以公安机关规范的价值追求行为准则为标志、以规范的警务管理为内容、以警察的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特殊能动力量。警察文化力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力量,与警察文化密切相关,是一种特殊生产力即“文化生产力”,主要表现在:
(一) 价值取向。
(二) 职业道德。
(三) 人文素质。
二、警察文化的形成和特征:
一是鲜明的时代性,二是独特的职业性。三是广泛的多元性。
三、警察文化的影响和作用
一是文化激发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的思想力。
二是文化力决定公安机关的领导力。
三是文化力引导公安机关的执行力。
四是文化力决定公安工作的创新力。
五是文化力提高公安民警的辨别力。
四、警察文化力的铸就和塑造
首先,加强学习,建立一支学习型公安队伍。
其次,树立奉献为荣的价值观,提高民警的思想道德水平。
再次,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和培育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
第四,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警察文化力。
摘自《公安学刊》2006.4.29
“以不变应万变”——手枪实战射击要领
人民警察“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精通公安业务,掌握过硬的技能本领。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定之规,人的活动也有规律性,它是人们行为的基础,手枪射击也一样,即便是实战现场{只要我们掌握射击的规律,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
实战射击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一方面要根据现场情况审时度势地做出正确选择以调整自己;另一方面要把握射击动作的基本规律,把平时的训练素养自如地表现出来。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变”与“不变”的关系:
无论现场环境如何变化,选择和利用掩蔽物的原则不变
警察执行公务的行动不受时间和环境条件限制,在与持枪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无论抓捕追捕、堵截盘查、守候搜查等等都可能遭遇枪战,战斗不管是发生在市区郊区还是平原山区,不管是室内还是室外,无论现场环境如何,参战的警察在战斗中选择和利用掩蔽物都要遵循以下原则:
掩蔽物的选择
1.具有防弹和隐蔽的双重作用。
2.注意其形状的大小、密度和厚度。
3.便于观察、射击和机动。
4.安全、可靠、得体。
掩蔽物的利用
1.根据掩蔽物的形状高低大小采取相应的射击姿势。
2.尽量利用其两侧,不要连续从同一高度上观察、射击。
3.用“快速窥视法”观察、监视目标。
4.手枪射击时,以左右手的单手射击为最好,如果条件允许,也可实施双手射击。
5.射击时,手臂和身体要以掩体为依托,以提高稳定性和射击精度。
6.枪口要避开掩体,不要使枪身任何部位直接接触掩蔽物,以避免枪的反弹,减小爆音。
7.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掩蔽物后面应不断地调整和变换姿势,以减轻疲劳,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
8.如果需要变换掩蔽物,应选择距离较近的掩蔽物,采取不规则运动的方式快速转移。
无论射击姿势如何变化,握枪手的部位和力量不变
手枪射击通常以立姿为主,另有卧姿、坐姿、跪姿等四种姿势。应当根据现场遮蔽物的种类和状况,采取相应的射击姿势。无论采取哪种姿势,无论是单手据枪还是双手据枪,都应以握枪手的虎口对正握把后方,虎口上面与握把的弧形部分相吻合,拇指向前伸直,以手掌的肉厚部分和余指(食指第一节贴在扳机上)握住握把,握枪的力量适中(握力过大,手、臂肌肉发紧,枪就发抖,稳定性差;握力太小,手、臂肌肉松弛,扣不动扳机),以确保据枪的稳定性和食指扣扳机的灵活性。一个技能动作的正确定型需要千百次的反复训练。握枪的部位和力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的训练才能达到正确动作的定型。然而,枪战中心理的紧张会影响动作,这就要求我们平时的训练具有枪战的现场氛围,具有实战性特点。经过这样的训练,在实战中才可能把手枪握得实、握得稳,为瞄准和击发打下基础。
无论目标距离如何变化,瞄准的基本要领不变
瞄准是准确射击的前提,“瞄得准才能打得准”。瞄准时,射手通视准星和缺口,使准星位于缺口的正中央准星尖与缺口的上沿平齐,然后指向瞄准点(瞄准区)。正确的瞄准,是射手看准星与缺口的平正关系清楚,而看目标的瞄准区相对模糊。
在对25米以上不同距离的目标射击时,也必须这样进行瞄准。这是因为如果不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准星与缺口的平正关系上,虽然把犯罪分子看清楚了,但准星在缺口内的位置却容易出现偏差,这对命中目标影响极大。例如:准星在缺口内偏差0.1厘米,25米的距离上,“五四式”手枪的弹着偏差量为16厘米;“六四式”手枪的弹着偏差量21.3厘米;“七七式”手枪的弹着偏差量为20厘米。距离加倍,偏差量也加倍;如果准星缺口平正关系正确,瞄准线指向偏差多少,实际弹着偏差量就是多少。因此,枪战射击时,我们要把对犯罪分子的愤怒集中在准星与缺口的平正关系上,而不是看清楚其人。
15米以内的近距离应急射击,来不及精确瞄准,通常采取概略瞄准的方法,即两眼盯住目标中心,枪口随之指向的同时,视线从枪面上水平看出去,果断击发;如果偏差较大,迅速调整自然指向的同时果断击发。概略瞄准时,通常,大目标,枪口指向中央;小目标,枪口指向下沿。 无论射击时间如何变化.
击发时食指的基本动作不变击发是最关键的环节。虽然你据枪很稳,瞄准动作也正确,但如果击发动作出现错误,就会出现远弹或者飞弹造成前功尽弃。手枪射击属于静力运动,使用的力量比较小,对手、臂肌肉的要求是耐力和稳定性,而不是暴发力。射击时握枪手食指第一节节根单独、均匀、正直地向后用力扣压扳机,直至击发。“单独”是指食指扣压扳机时不牵动其他手指用力,使其他手指和手腕及手的其他部分保持原有的握把力量,既不加大也不减小,而且手的握把姿势也不能改变。“均匀”是指食指第一指节以同等的力、同等的速度连续向后扣压扳机,不要力量忽小忽大、速度忽慢忽快或扣扣停停。“正直”是指握枪手食指第一节节根与扳机的前端正面贴实,受力均等,以确保向后用力方向正直。‘否则,就容易出现扳机前端面一侧受力大另一侧受力小,破坏了准星与缺口的平正关系,使射弹产生偏差。为确保击发时食指扣压拔机动作的质量,射手可以用“单独扣”、“匀着扣”、“慢慢扣”、“正直扣”、“边瞄边扣”、“边晃边扣”等不同的词语来提醒自己。
枪战现场情况的变化使射击的条件也随之变化。要赢得枪战的胜利,就要把握射击动作关键环节的要领,无论战况多么紧急、多么紧迫,击发时,食指第一指节单独、均匀、正直地向后扣压扳机的基本动作不变,如果目标距离较远、时间较为充裕,击发时,食指的动作过程可以稍慢些,这就是常说的“慢匀”;如果目标距离较近、情况急、时间短,击发时,食指的动作就要快,这就是常说的“快匀”。
以上四个“变”与“不变”的关系,是警察实战手枪射击的原则,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了解,更主要的是动作上要掌握。为此,公安机关大练兵和公安院校射击教学,应以此为主要训练内容。
摘自《中国刑事警察》2006.5.38
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问题探讨
一、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的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有着其它部门法学教学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哈特指出,法理学交给学生的不是知识,而是思想。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的功能不只是传授一般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于1999年写人宪法,法治已成为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在我国走向法治道路的进程中,人治意识是最大的障碍。“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本质特征,法治的终极意义是维护和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其精神是要控制政府权力。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作为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本身应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应该模范守法并起示范作用,这是法治的根本要求。
培养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就成为警察院校法学教育的一大任务。由于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应用法学主要传授具体的部门法知识,因此,进行精神教义的任务,法理学责无旁贷。“法理学对法制建设的首要作用是对法制社会的主体能产生以法律为宗旨的精神教义。这种精神教义功能的实现,是以法理学对法律之精神价值的揭示为根据的。”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民主、法与政策、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课题都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对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无疑有着其他部门法学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理学有助于培养警察学校学生尊重人权的特有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权利、权力观
法理学有助于养成警察院校学生尊重人权的特有思维方式,因为“法理学的根本意义和作用就是‘启蒙’。启蒙就是帮助人们摆脱常识与偏见的束缚。”人民警察执法的任务与宗旨决定了保障人权是警察执法的终极目标。
(二)法理学可以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学生学好部门法学提供入门向导
法理学可以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从中外法制史的实践看,法理对法律实务的实践应用功能不可否认警察院校的学生就业后,大多都会成为一名执法者,法理学对执法实践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不能忽略的。
法理学可以为学生学好部门法学提供入门向导。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非常独特的地位,它具有基础理论的性质,是各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基础理论。虽然法学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仍有不同说法,但是,一般认为,法理学以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它研究的是普遍的法律和法律现象问题。法理学是学生接受法学教育的第一门法律基础课,统揽全局,许多内容是对部门法的理论总结概括,因此,它站得比部门法要高,许多内容对部门法有指导意义,如法的创制、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的效力、法律关系等内容都可以直接指导部门法,是沟通各部门法学的桥梁,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渊源。任何一个部门法学,如果没有法理学的支撑,其理论自然肤浅。
二、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陈旧,枯燥无味,脱离社会实际
(二)教学方法单一,学生被动接受,缺乏学习兴趣
(三)考试方式落后,学生被动应付
三、解决警察院校法理学教学问题的对策
(一)法理学教学要和社会实践、公安实践、部门法相联系
(二)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
(三)改革考试方式,以考试引导学习
摘自《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125
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初探
计算机犯罪是本世纪破坏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要打击和防范这种犯罪,必对计算机犯罪有效起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甚至对于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前功尽弃。因此,计算机取证是对计算机犯罪有效起诉的关键保障。
一、计算机证据
计算机证据的概念目前在国际国内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常见的说法有计算机证据(ComputerEvidence)、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数字证据(Digital Evidence)这几种。
计算机证据的表现形式:
第一,高科技性。计算机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必须要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及相关高科技设备。
第二,存储形式多样性。计算机证据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其生成和还原都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客观实在易变性。计算机证据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日志、安全日志,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
第四,存在的广域性。网络犯罪现场范围一般由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的大小而决定,小至一间办公室内的局域网,大到遍布全球的互联网。第五,计算机证据可以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还可以存储在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之中。例如数码相机所拍摄的照片,是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相机的存储棒之中的;手机短信,也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之外的。
二、计算机证据的特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虽略有不同,但均大概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如果主张计算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则法院应分别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用标准来判断。如果主张计算机证据属于一种独立证据种类,则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援用,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计算机证据完全囊括进去。如果主张计算机证据仅仅是普通七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注意到计算机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特点,会给证据的分析判断认定带来困难。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计算机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但有时候计算机证据也会是当然的直接证据,一些计算机系统的实时监控功能产生的多媒体记录,甚至是纯文本的日志记录,都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在多媒体电子记录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计算机证据当然是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数据信息储存在电脑或者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在理解计算机证据的概念时,应该特别注意不要将计算机证据的输出形式作为标准,来界定计算机证据,因为同样的计算机可能产生各种不同的输出形式,这会导致将同样的证据归人不同的证据种类。同时,这样做还容易将计算机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方式混杂在一起,法律就难以同时对其特性及运用规则作出比较准确的规定。总之,计算机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计算机证据的证据地位是不同的。
计算机证据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定罪时,只有严格遵循计算机取证的原则才能保证司法活动合法、高效、公正。
三、计算机取证的原则
1.关联性原则:分析计算机数据或信息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是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往往要相互结合,才能与案件事实发生实质性关联。确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并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因此,根据案件当事人与计算机证据的关联,可以决定计算机证据的可采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时,如果涉及一条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仅仅是一条数据电文为理由予以拒绝,更不能在当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证据时,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为理由加以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2.合法性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法官应当有理由相信基于CA认证体系下的电子数据都是真实的,有数字签名并通过其验证的文档也都是真实的。,
3.客观性原则:考察计算机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其内容和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是否前后一致、通顺,符合逻辑。计算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的因素。”但是,这一规定的范围不能够包括所有计算机证据所产生的诉讼、仲裁等。它产生于电子签名法,使用有关电子签名的诉讼。在诉讼活动中采纳某一证据形式时,应当既考虑该证据生成过程的可靠程度如何,又考虑这一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被伪造、变造或剪辑、删改过,还要考虑证据与持有人的关系。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
总之,计算机证据鉴定,是指在法令规范下,利用科学验证的方式来调查数字证据,针对数字证据的还原、获取、分析的过程,将电子证据案件完整的记录,以利于案件的侦查及作为法庭上起诉的依据。计算机证据的研究不但要从技术角度研究如何提取证据,而且要与真正的司法目的结合,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以获取真正能够为法庭所接受的证据。计算机取证是一门有效解决计算机犯罪难题的科学,是使用多种技术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发现、固定、提取、分析和表达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媒体中的数字证据的科学,其目的是保证数字证据符合证据的可采用性标准以及重构犯罪的过程。
四、计算机取证现场的确定
计算机取证现场保护的好坏,对于收集犯罪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破案有重要影响。计算机犯罪作案范围大,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小则可能是一台个人计算机或网络终端,大则可以是拥有数百台计算机设备的计算中心、一幢大楼,甚至是国际互联网。因此确定计算机取证现场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的案件,现场就是计算机本身及其所在空间;
2.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手段、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知识程度等着手,分析可能的作案人和作案用的计算机,进而确定作案现场;
3.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日志或审计记录等记载内容发现犯罪现场;
4.根据不同案件的种类、性质、作案手段等来确定犯罪现场;
5.以发现问题的计算机为中心,向联网的其他地点、设备辐射,结合有关案件的情况来确定犯罪现场;
6.除了黑客人侵案件,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大多都是内部人员,因此可以从受害单位的计算机工作人员、有关业务人员为重点开展调查,通过由事到人,再由人到现场的方法,来确定犯罪现场。
五、计算机取证现场的保护
计算机证据很容易销毁或变更,所以犯罪现场一经确定,必须迅速加以保护:
1.封锁所有可疑的犯罪现场,包括文件柜、工作台、计算机工作室和进出路线,对可疑物品痕迹,系统的各种联接等可先拍照、录像记录,并注意保护现场,不要急于提取证据;
2.封锁系统所涉及的区域,对网络经过的不安全区域要加以关注。对于网络系统,封锁和控制的重点是服务器和特定的客户机;
3.查封所有涉案物品,如U盘、硬盘、磁盘、磁带机、CD-ROM等存储设备及存储介质等;
4.重点保护好系统日志、应用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以备审计和对比、分析及恢复系统之需要;
5.如有必要,可先在保密的情况下,复制机内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特别是系统日志等,然后让原使用者继续进行日常操作。这样既可以避免罪犯毁灭证据,也便于通过分析数据的变化,来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发现犯罪证据,利于维护发案单位的利益。
六、计算机取证现场的勘查
“勘查”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现场观察、勘验和检查,以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计算机犯罪现场的一般勘查方法如下:
1.研究案情,观察、巡视现场,确定中心现场勘查范围。
2.根据现场环境和案情,确定勘查顺序。一般以计算机为中心向外围勘查,对于比较大的现场可采用分片、分区的办法同时进行。
3.用照相、录像、绘图、笔录等方法将原始现场“固定”下来。对显示器屏幕上图像、文字也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及时取证。拍照屏幕显示内容时,相机速度应为1/30秒或更低,光圈为5.6或8,不要用闪光灯。
4.在确保不破坏计算机内部信息的前提下,寻找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痕迹物证,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墨水等痕迹,系统手册、运行记录、打印资料等文件,磁盘、磁带、光盘和优盘等存储器件。
5.现场勘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勘查人员应有较强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或由计算机技术人员配合进行;
(2)如无十分必要,不要急于操作现场的计算机,对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不要轻易触动其键盘。因犯罪分子可能在系统内增加反侦查技术措施,不知内情的操作可能会破坏机内的信息,销毁罪证;
(3)不要经易拆卸或搬运计算机系统,如果必须搬运,则在搬运之前要尽可能地复制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用照相、录像将原始现场情况记录下来;
(4)对所有拟作为证据的硬件、软件、文件资料、软盘、磁带、光盘和U盘等都应做好标记,对所有的原始软件媒体应进行写保护;
(5)提取的磁性媒体证据不能接近强磁体,也不能置于温度过高或过低的环境中,以免破坏数据或毁坏证据。
七、计算机取证
计算机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计算机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是指计算机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
1.打印。对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2.克隆。是将计算机文件克隆到专用的克隆设备中。克隆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克隆的质量,防止因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克隆不成功。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如对操作电脑的步骤,包括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人网页的程序以及对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4.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导出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措施必须相当审慎,以免对原用户、或其他合法客户的正常工作造成侵害。
5.制作计算机取证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6.勘查和取证结束后,勘查人员、取证人员和见证人员必须在计算机取证法律计算机取证法律文书上签字。
八、计算机证据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基于客观、科学的技术原理对计算机证据、程序代码、电子设备以及相关的文字资料进行技术分析,就计算机证据的来源、特征、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程序的来源、功能、电子设备的功能、嫌疑人的特征、行为、动机以及行为后果等出具定量或定性的分析结论。
为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计算机证据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证据鉴定。计算机证据鉴定,一种是由在司法机关注册的计算机证据鉴定机构进行,这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另一种是由市以上公安机关的网监技术部门负责,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管辖和进程来确定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计算机证据鉴定,必须由相关部门考核认可、具有计算机证据鉴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计算机证据鉴定至少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计算机证据鉴定过程中使用的分析软件和硬件所依赖的技术必须符合科学原理。
计算机证据鉴定的步骤如下:
1.根据案情的特点,制作详细的计算机证据鉴定计划,以便有方法、有步骤地对计算机证据进行鉴定;
2.制作克隆,使用克隆件来进行计算机证据鉴定,注意加上数字签名和MD5效验,以证明原始的计算机证据没有被改变,并且整个鉴定过程可以重现。
3.证据分析过程中不得故意篡改存储媒介中的数据,对于可能造成数据变化的操作需要记录鉴定人员实施的操作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4.扫描文件类型,通过对比各类文件的特征,将各类文件分类,以便搜索案件线索,特别要注意那些隐藏和改变属性存贮的文件,里面往往有关键和敏感的信息。
5.注意分析系统日志、注册表和上网历史记录等重要文件。
6.一些重要的文件可能已经被设置了密码,需要对密码进行解密。可以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软件,也可以用手工的方法破解,这需要了解各类文件的结构和特性,熟悉各种工具软件。
7.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在数据残留区寻找有价值的文件碎片,对硬盘反格式化等,寻找案件线索的蛛丝马迹。
8.专业测试分析,计算机证据有时涉及专业领域,如金融、房地产、进出口、医疗等,可以会同有关领域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专业测试分析,对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9.关联分析,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和相关的朋友亲戚的文件、电话号码、生日、口令密码、电子邮件用户名、银行账号.QQ号、网名等进行关联分析,这对于案件的突破和扩大战果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观点来看,一般的人往往只会使用两个密码,一个是核心密码,用于银行账号、信用卡等;另一个是一般密码,用于玩游戏.QQ等,再多的密码他自己也记不住。
九、制作计算机证据鉴定报告
制作计算机证据鉴定报告,要对证据提取、证据分析、综合评判等每个程序都要做详细、客观的审计记录。证据部分只提交作为证据的数据,包括从存储媒介和其它电子设备中提取的计算机证据、分析生成的计算机证据及其相关描述信息。能够转换成书面文件并可以直观理解的数据必须尽量转换为书面文件,作为鉴定报告的文本附件。不宜转换为书面文件或无法直观理解的数据以计算机证据的形式提交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制作《计算机证据清单》描述文本附件和计算机证据相关信息。从存储媒介中直接提取的计算机证据必须描述该数据在原存储媒介中的存储位置、提取过程、方法及其含义。分析生成的数据必须描述生成该数据的过程、方法及其含义。
鉴定报告必须附上《计算机证据委托鉴定登记表》复印件和相关的材料。鉴定报告至少由两名鉴定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骑缝章。签名盖章的鉴定人必须承担当庭作证义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报告连同送检物品,一并发还给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做资料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委托鉴定单位或个人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可以提请鉴定单位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送交原始鉴定物品、数据以及原鉴定报告,并说明重新鉴定的原因和要求。重新鉴定,应当另外指派或聘请鉴定人,或另外委托其它鉴定单位重新鉴定。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鉴定。
十、出庭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转载自《警察技术》2006.4.6-10
特 别 推 荐:
1.2005年入境人员情况统计表//公安研究2006.8.96
2.2005年入境外国人情况统计表//公安研究2006.8.96
3.刑事法反恐若干问题探析//王文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79
4.反恐怖诉讼程序立法模式//樊崇义,张品泽/现代世界警察2006.11.114
5.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分类统计//公安研究2006.9.95
6.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情况统计表//公安研究2006.9.95
7.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公安研究2006.7.6
8.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分类统计表//公安研究2006.7.6
9.怎样当好公安局长//柳耀华/公安研究2006.9.20
10.论我国反恐怖刑事立法的完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34
11.反恐怖劫持应急指挥系统构建和程序研究//张昆,孙常平/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