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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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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文摘参考

来源: 日期:2007-04-11 浏览量:

文 摘 参 考

2007年第2期

(总76期)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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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情报咨询部

编 辑:王 铁 珠

联系电话:78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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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防的战略思考

公安预防是公安工作中预防治安危害任务之总和。常讲的总方针“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中的“预防”是相对于“打击”而言的,是对违法犯罪的“预防”。但是公安面对的治安危害既有违法犯罪,还有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只讲“打防结合”包括不全。近来,各地的“平安工程”讲的多是对治安危害的全面预防。

一、强化预防是公安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的首选策略

社会和谐需要全面的公安保障。治安危害是社会不和谐因素之最,是对社会和谐的重大威胁。公安工作要全面预防、处置、遏制、消除上述因素对社会和谐的伤害。社会和谐的保持和发展以持续的平安环境为基础条件。社会和谐要求高标准的长治久安。治安危害发生后会使社会和谐受到伤害,发生中断,此时采取惩治、抢救、平息等对策虽能使社会和谐再恢复,但这是应避免的曲折。社会和谐的本性追求自身发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不发生中断,这是和谐社会对公安工作的首位要求。为保障社会和谐,第一,公安发挥着“剑”的作用。第二,公安还发挥着“盾”的作用

二、狭义的公安预防

狭义的公安预防是指治安危害发生前的防范。第一,发挥惩前毖后的一般预防功能。第二,防止治安危害进一步扩大。第三,防止再危害。

三、“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的主导意义

预防要先行——抓在治安危害发生之前,既减少治安损失,又减少危害后因应对策的压力,这才符合“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警察”本义,也符合《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职责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中“预防居先”的公安法理。

预防是基础性策略。预防好,发案少,民气旺,邪气降。预防是积极的进攻,是对治安危害釜底抽薪的策略。公安工作的主动性源于成功的预防。预防的基础深厚,公安工作就有稳固的阵地。

公安基础建设必须抓好预防工程,建设强大的预防实力。由于长期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预防工程“欠账”更多,“底子”更薄。迫切需要加大用于预防的投人(人力、财力、装备、技术、信息等)。基础设施是必保的底线。

四、公安预防是最节约最高效益的公安对策

兵法谓“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上上策,即军事上的最省力、最高效益的胜算。消除治安危害于未然的公安预防就是公安的上上策。与治安危害之后的损失及巨额投人相比,预防始于治安问题的萌芽,投人最少。

根据治安规律,在最初起因处设防,遏制治安危害的发生与发展,可以用最小的人力和财力投人,防止酿成生命的、财产的、政治和文化负效应等方面的重大损失。成功的预防投人能赢得高倍(甚至天文数字)的效益。

公安预防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力。在对付治安危害方面,百姓没有执法权,缺乏专业本领,但在预防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无限多的“原始性的预防”(如装门锁、车锁,设灭火器、报警线路)是从百姓身边做起的预防事项。不但节省投人,而且能给群众带来最直接、最迅速的安全效益。有时是“一本万利”的。

五、建立公安预防的道德防线

德治是治安的治本之策。治安问题不但是法律问题,而且是道德问题。从深层原因上防范治安问题面临广泛的道德领域。违法犯罪,除纯粹因为无知或疏忽者外,绝大多数既是违法,更是违德,应当把大量的越轨行为解决在道德领域。道德预防是法律预防的伦理前提。德厚而法强。

公安道德要制度化。德制自古有之。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强化道德约束的刚性,实现道德秩序化、制度化、纪律化。公安预防要做到德育与德制相结合,形成刚柔并济的公安道德体系。有权威的褒贬制度包括六个条件:一是共识。形成社会一致的公共秩道德意识。二是成文。道德规范有文可循。三是有序。有可遵行的公认程序。四是约束性。保障褒贬奖惩的必然实现。五是系统。形成完备体系。六是衔接。与法制底线相衔接,不能依德律解决的诉诸法律。

六、推进公安预防的“人民战争”

公安的实质是“人民治安”:为了公众的治安、公众参与的治安。公安预防不光是警察的事,还是人民的事。必须坚持唯物史观,树立人民是公安预防的基本动力的观念。广大公众在治安防范方面有最直接、最有利的天然条件和主动精神。大量的治安问题(包含诱因、苗头)最早消除在民间。守好治安问题第一关的是人民。只有群众无力解决的很少问题由民警依法解决。公安预防的最大功劳首先属于人民。

摘自《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123

秘密侦查证据采信原则研究

我国现代犯罪的主要特征呈现出高智能、高职位、组织化、职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几乎涉及所有的犯罪,尤其是在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为了能够狠、准、稳、快地打击犯罪,一线刑侦部门广泛地使用了秘密侦查手段。

一、秘密侦查是犯罪侦查的一种特殊方式

所谓秘密侦查,一般是指在公开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情况下,由法定的侦查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特殊的、专门的调查方法和措施。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的,秘密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必要性

秘密侦查以公开侦查不能为必要。相对于公开侦查而言,秘密侦查应当是第二位的,作为“终手段”,具有必要适用条件。公开侦查手段和实施足以查明的案情,可以收集的相关证据,不应采用秘密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是特殊的,必须是一般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针对复杂、重的案件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嫌疑人才可使用,以已穷尽其他一切可能的、侵扰度小的侦查措施为必要条件。

主体隐秘性和行为隐秘性是秘密侦查的特殊属性。侦查主体在实施秘密侦查时,为了维护身份的隐秘性,不被相对人所知晓,需要进行必要更改和伪装。隐秘身份是为秘密侦查提供便利,在毒品犯罪、非法武器交易、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犯罪等案件的侦查中,侦查员身份的隐秘性是破案的关键。主体隐秘性实质上是特定身份的豁免。

(三)法定性

秘密侦查的隐秘性不能否定秘密侦查的法定性。秘密侦查的法定性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基本人权的天然屏障。由于秘密侦查手段对个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隐私,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也凸现了其法定性的重要地位。被调查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毫无觉察,其权益处于侦查机关“有形力”或“无形力”的控制之下,因此,秘密侦查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在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上,适用秘密侦查的前提必须是侦查机关有法定的合理根据,怀疑相对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不能仅凭想象或者捕风捉影,就采取秘密侦查行为,侦查行为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在适用范围上,只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得适用秘密侦查;而且秘密侦查只是针对特大、重大案件适用。

二、构建我国秘密侦查的证据采信原则

秘密侦查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泛、综合性强的复杂课题。研究这一课题,证据采信方面的突破是关键。秘密侦查证据采信的原则,不仅明确了秘密侦查的终极标准,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秘密侦查滥用,维护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发展。目前,我国秘密侦查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发现、控制重大犯罪活动,配合重大案件侦查,分析案情,制订侦查计划,获取犯罪证据,协助侦破案件等方面,秘密侦查所起的作用日渐突出,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在秘密侦查证据的采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对秘密侦查证据的法律地位缺乏正确认识。

二是秘密侦查证据没有被恰当地运用

三是秘密侦查滥用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秘密侦查的证据采信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在研究美国秘密侦查状况的基础上,直面我国的侦查实践,程序公正原则和可对抗性原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明确秘密侦查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程序公正的采信原则

1.实体性制裁2.程序性限制

(二)加强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确立可对抗性原则

1.获悉权。2.异议权。

秘密侦查证据采信原则的确立,充分发挥了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发展,丰富了刑事诉讼证据学体系的内容,维护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推动了秘密侦查法制化建设的深人发展。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54

论卧底侦查法律规则的构建

一、卧底侦查的正当性依据

卧底侦查首先是一种侦查行为,而侦查行为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享有侦查权的主体进行,否则,极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

(一) 卧底侦查与利益权衡

这里所指的利益权衡,主要是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权衡。不能仅仅因为卧底侦查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就否定它作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一种侦查手段的合理性。卧底侦查的必要性存在于打击犯罪的需求与侦查手段的有限性之矛盾状态中。由现行的犯罪形态观之,一般的偶发型犯罪固然可以通过普通的侦查手段进行侦查、取证;但对于集团式、常业性的有组织犯罪,则难以用普通的侦查方法来侦破;即便是侦破了一些个案,也只能揪住几个小楼罗,难以从根本上瓦解该犯罪集团。

(二)卧底侦查与社会容忍度

笔者认为,在刑事侦查中使用必要的欺骗性手段并不违背司法诚信原则,因为无论从法理来看,还是从社会伦理道德来看,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

二、卧底侦查立法的原则

根据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大小,可将侦查措施分为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两类,卧底侦查根据其性质应当归属于后者。强制侦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的一个总的原则,是强制侦查法定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特定性原则

(四)司法审查原则

(五)司法救济原则

三、卧底侦查具体法律规则的构建

卧底侦查的具体法律规则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对象,申请和审批程序,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制度以及侦查对象的权利救济制度。

(二)卧底侦查的申请和审批。

(三)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制度1.身份保密制度2.刑事豁免度。 3.身份保障制度4.作证豁免制度。

(四)违法的卧底侦查及权利救济制度

违法的卧底侦查分为程序违法和实质违法两种。程序违法是指毛侦查机关在实施卧底侦查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关于卧底侦查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等程序的规定。对于程序违法的卧底侦查,可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手段规则来处理。实质违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卧底侦查人员实施了超出申请书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是在紧急情形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事后又未能得到侦察机关的批准;其二是卧底侦查人员故意诱使本无莎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

摘自《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49

我国网络犯罪的变化趋势及防治对策

一、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变化趋势及社会危害性

(一)利用网络传播非法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作为电视、报纸之后的第三类媒体,在信播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随着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网上信息资源的不断丰富,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通过网络获取新闻和其他信息的比例逐年上升。另外,网络中出现的黑帮组织也严重危害着社会秩序。

(二)利用网络聚众赌博,非法敛财旅

利用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比传统赌博方式隐蔽,覆盖面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还出现华出现了跨国犯罪的趋势。这种赌博往往涉案资金巨大,极易造成巨额资金流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无国界限制,而网络赌博流动性强、取证难,只要能够接触到赌博网站,就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犯罪分子一旦感觉有风吹草动,就可以通过删除电脑数据、银行账户信息等方式销毁犯罪证据,因此网络赌博发展极其迅速。

(三)用网络传播色情,牟取暴利

网络色情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网络色情还会诱发各类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利用网络陷阱和黑客技术进行网络盗窃及网络诈骗等金融犯罪,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我国的金融安全,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跨地域、涉及面广、流动性大

(二)隐蔽性强、不容易防范

(三)可查验的痕迹物证少,犯罪证据不易保留,打击犯罪取证困难

(四)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有四大难题,分别是发现难、抓捕难、取证难、定罪难。对网络犯罪进行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综合治理,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必须双管齐下才能发挥作用。过去我们谈网络安全往往思考的是技术性解决方案,相比之下,利用法律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就象“外科手术”一样,干净彻底、效果明显,可以摆脱被动防守的局面,使网络安全的保障成本大大降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立法者如果不能把一些技术性规范及时上升为法律,就不能发挥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就会缺乏力度。

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以及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我们提出以下防治对策:

(一)制定、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

(二)规范电子认证标准,发展电子认证行业,解决主体身份确认难的问题。

(三)培养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和执法队伍,加强群众监督,有效打击犯罪。

(四)广泛合作,加强网络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加大宣传,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犯罪。

(五)制定IT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测标准,建立安全责任层级制度,提升信息技术部门的防范能力,维护网络安全。

摘自《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5.74

网络环境下信息检索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所谓信息检索,广义地说,是指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能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指出其中相关信息的过程,因此它的全称又叫“信息存储与检索”。

一、网络环境下信息检索的特点

(一)信息检索的对象内涵大大丰富、类型发生变化。早期信息检索一般分为文献检索、事实检索、数据检索三种不同类型。文献检索是指以文献为检索对象的一种相关性检索,而事实与数据检索则是以从文献中提取出来的各种事实、数据为检索对象的一种确定性检索。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检索的对象已大大丰富。除了文献、事实、数据等这些传统的文本、数值信息外,图形图像、声频、视频等新型媒体信息急剧增加,并逐渐纳入到信息检索的研究视野之内,信息检索的内涵也随之变得丰富起来。当前信息检索类型出现了一种新的三分法,即文本检索、数值检索、声频与视频检索。其中,新兴的声频与视频信息异军突起,成为多媒体时代信息检索研究的前沿领域。

(二)信息检索范围不断拓宽。可供检索的资源包括大量的主页、多种报纸期刊全文、各种组织机构发布的信息、用户新闻以及原始技术报告、各类型数据库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信息检索范围和空间的拓展,给广大信息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不便之处。

(三)信息检索的分布性。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内容在物理上是分散在许多的网络节点上的,各个节点所依赖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平台、网络服务器平台、数据库平台都不相同。这就造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异构平台、异构数据源”的情况。要在分布的网络环境下开展信息内容服务,首要的一个任务就是打破异构平台、异构数据源形成的屏障,在内容、服务等层面实现互联互通。采集、异地数据同步更新、数据调度、单一服务映像的数据集成等,都是因信息内容、信息资源的分布带来的新的信息检索技术手段。

(四)信息检索用户的非专业性导致信息检索工具更加科学和高效、信息检索的途径更加多样。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信息检索用户逐渐由专业人员向个人终端用户转移,这就决定了非专业用户不可能像图书情报专业的专家那样熟练地使用主题词、分类号、逻辑组合等严格的专业查询语言来检索网上的信息内容。因此现代的网络检索工具就越来越趋向于智能化、多样化,其检索功能不断增强、检索手段不断增多、检索质量不断提高、检索速度不断加快。各种应用软件及检索工具的开发更加注重问答式的知识检索、个性化推送等,而且随着专家系统的导入,一代“智能化”的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及检索工具将会使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检索变得更加完善。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检索的发展趋势一一智能化信息检索

智能检索是基于自然语言的检索形式,它把现代人工智能的技术与方法引入信息检索系统,使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智能特征,在更高的层次上完成其功能。智能化信息检索的目的是使信息检索系统“理解”文件包含的信息内容和用户的信息需要,在对内容的分析理解、内容表达、知识学习、推理机制、决策等基础上实现检索的智能化。具体地说,智能信息检索具有以下特点:

1.智能信息检索可以在知识库中使用语义网络、框架等各种知识表示方法来充分体现各个主题概念和标识之间的分、属、交叉的复杂关系。

2.智能检索利用分词词典、同义词典、同音词典改善检索效果。

3.智能检索信息系统能够理解、分析用户的自然语言提问,处理自然语言文本,通过对用户的以自然语言表述的检索要求进行分析后形成检索策略进行检索,彻底把用户从繁琐的规则中解放出来。它利用知识库的有关知识进行语法、语义分析,从内容上真正理解并准确描述文献所论述的主题。

4.智能检索系统可以将部分文献内容以知识形态存放于目标知识库中,通过对知识库的搜索和推理,得出用户能够直接加以利用的信息。另外智能检索界面简单友好,用户和计算机之间可以不断地进行自由、充分、多方面的反馈交流,具有较高的人机交互性。

摘自《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10

公安院校教务管理队伍存在问题及对策

要实现科学的教学教务管理,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教务管理人员正是这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管理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教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保障教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的基础。

一、公安院校教务管理队伍存在问题分析

教务管理工作是公安院校所有工作中的核心。它在教学计划落实和实施中,起到总调度、总协调的作用,调度协调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稳定。

教务管理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时间性很强,必须按时落实,不得延误,涉及面很广,教师、教学资源和教学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教学管理,工作量很大,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教务制度管理等方面,都有许多细致的工作。

教务管理人员是教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教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高校中心工作的成效,影响到一个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务管理的作用和特点,要求公安院校必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务管理队伍,但从现状来看,在教务管理队伍中间还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

1.缺乏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教务管理工作主要重管理而忽视了服务意识,教务人员被动服从,导致学校师生对这种明显的上下级管理方式不满,严重影响教学信息的迅速收集。

2.教务管理人员专业、学历结构参差不齐

真正是教务管理科班出身的人员很少,加之教务管理人员整天陷于繁杂的管理事务中,很难抽出时间进行自我充电和业务培训提高,导致大多数公安院校教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理想。

3.教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教务工作复杂、繁琐,教务管理的各类数据量大且枯燥,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大大增加了教务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随着公安院校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教学规模日益扩大,教务管理信息量更加庞大,采集信息更加困难,而反馈信息滞后,信息准确性低等都是面临的问题。一些教务管理人员只是习惯于应付各级领导、各校区、教务员、教师、学生、教室之间的各种琐碎事务,而缺乏信息化管理理念和现代化管理能力。

4.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人,公安院校教学管理更灵活、更复杂(非公安专业在校学生比例增加),给教务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由于学分制的推进,选修课的实施,学生的自主权大大增强。一方面,一个班内的学生选修课程出现明显差异;另一方面,打破了按专业组织的教学班管理模式,出现了大量跨教学班、跨专业甚至跨院系的混合教学班,使课程安排、成绩统计与分析的难度明显增大,教学灵活度增强,教学管理信息量大大增加。

第二,由于推进素质教育,公安院校要求本科生必须修满14学分选修课,相应设置了大量跨专业、跨学科的各类全校性的选修课,从而使得教务管理面大、量大、压力大,教务管理的对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革,原来的管理环境由有序、稳定和平衡的状态变为混乱、不确定、失衡的状态。这些都对教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第三,教务管理工作多是日常性、事务性的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教务管理人员往往是按照惯例、按照领导指示做事,缺乏积极创新的意识,有些教务管理人员因为怕出错承担责任而不愿采取新的管理方式,致使教务管理工作停留在传统型、事务型的管理水平上,影响公安院校的教学工作。

二、公安院校教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

为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满足深化高教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公安院校不仅要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和能力强的教师队伍,而且还要有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教务管理队伍。

1.思想道德品质要高,服务意识要强

2.业务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强

3.技能上要达到现代化、信息化要求

随着网络的发展,各公安院校相继建立了校园网,通过校园网可以方便各教学单位互相联系、沟通。教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提高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重视加强对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掌握计算机原理和操作程序,熟悉有关管理软件性能和使用技巧,对教学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和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等进行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在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时,正确分析信息的性质和轻重缓急,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当好院领导教学改革决策的好参谋,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摘自《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197

公开途径反恐情报的搜集

一、反恐情报的属性决定公开途径搜集的重要

笔者认为,所谓反恐情报,是指有关部门通过秘密、公开途径获取各类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及其恐怖活动、各国反恐斗争情况等相关信息后,经过专门人员甄别、研究、判断、综合,形成的可供有关部门制定反恐战略、完善反恐立法、监控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动向、预防恐怖事件发生、建立反恐预案、处置恐怖事件、进行反恐国际合作、训练反恐人员等各种形式的成果。

反恐情报以其作用划分,可分为反恐战略情报和反恐战术情报。反恐战略情报是指为国家制定反恐战略大政方针所需的,有关国际、国内反恐斗争历史沿革、恐怖主义现状、发展趋势、反恐立法动向、反恐国际合作态势、反恐战略对策等内容的相关情报。反恐战术情报是指为反恐战斗部门实施具体反恐行动所需的,有关恐怖主义组织的纲领、人员成分、恐怖手段、活动区域、袭击目标,恐怖组织相互间联系手段和途径、经费和装备来源、实时活动动向等内容的相关情报。

在明确了反恐情报的内涵和外延后,特别是我们从反恐情报内容(外延)上看,在信息爆炸的现今社会中,包括反恐情报相关内容在内的大量信息,充斥公开的书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其全面性和系统性是秘密途径取得的单一、片段的情报所无法比拟的,且其获取成本低,传递环节少,具有独特的情报优势。因此,无论是反恐战略情报还是反恐战术情报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更依赖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搜集。

二、注重公开途径搜集情报的实践依据

(一)公开途径情报搜集成为当今世界情报搜集途径的主流

公开途径获取的情报由于其全面性、系统性,研究价值往往超过秘密途径取得的情报。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加快、信息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公开情报搜集、研究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二)公开途径搜集情报实战成绩斐然

对公开途径搜集的情报进行分析研究,并用之于军事、反恐斗争的实战,既是公开途径情报搜集的目的,也是对公开途径搜集情报实战效果的检验。

三、公开途径搜集反恐情报的现实空间

(一)恐怖主义特征决定了公开途径获取恐怖组织内部情报的可能

恐怖主义的“张扬性”是恐怖主义重要特征之一,即:实施恐怖活动力求取得最大的“恐怖效应”。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尤其是通过公开传播媒体)扩大恐怖主义行为的“恐怖效应”是各个恐怖组织通行的作法。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普及,恐怖活动的手段推陈出新,恐怖组织已经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传播恐怖活动信息和制造各种恐怖武器的技术,进行洗钱以及筹措经费等活动。恐怖主义的这一特征在恐怖活动第三次浪潮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恐怖主义的“张扬性”是恐怖主义分子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显著区别之一。利用恐怖主义的这一特点,我们在公开途径可能获得许多诸如恐怖组织政治主张、恐怖袭击的目标、手段、恐怖分子活动动向等有价值的反恐情报。

(二)媒体的关注为公开途径搜集反恐情报制造了丰富素材

恐怖主义活动的猖撅成为当今世界人类安全最严重的威胁,必然成为全世界媒体共同关注的中心。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从不同角度反映恐怖主义活动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传递出来,占据了公开媒体信息量的很大比重。公开媒体提供的反恐相关信息除了范围广、数量惊人以外,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甚至具有即时性以及信息的复合性、立体性。

(三)焦点问题研究成果为公开途径搜集反恐情报提供了广阔资源

反恐问题不仅得到了传播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同样成为社会领域、军事领域、警务领域研究人员着力研究的共同焦点问题,从而使大量的报刊、书籍、论文集、访谈录、交流会文献等成为这些专家反恐问题研究成果的载体,在这些平台之上承载着有关反恐问题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与情报,成为反恐情报信收集的广阔资源。事实证明,可以通过上述公开途径获得的反恐情报包括:1.敌方情报;2.我方情报。

因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转变“重秘密轻公开”的反恐情报搜集思维定式,在重视非公开的秘密途径搜集反恐情报的同时,不要忽略信息量大、信息质量高、信息获取成本低的公开途径收集反恐情报的手段,使公开途径搜集的反恐情报能为我国反恐斗争实践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应有作用。

摘自《法学杂志》2006.6.71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看警察权的扩与限

在目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下,警察在治安行政领域拥有极为强大的行政处分权。这些权力触及到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必须尽量规范和限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笔者认为:规范警察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界定警察权,即从立法的角度来限定警察权的范围,严格规范警察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立法活动,还是行政和司法活动,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二是协调警察权与相关权力的关系,这主要涉及司法权对警察权的审查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对警察权的监督。行政权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遵循的通例。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方式就是行政诉讼,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主要方式。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新法》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警察的治安处罚权及其实施,提供了一个提升法治水平、合理限制警察权的良好契机。

首先,与《条例》相比,《新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次,《新法》在执法程序上也力求规范。

第三,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幅度

第四,《新法》没有继续赋予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的权力,而只是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轻微纠纷。这就赋予了公民自由选择权,取消了公安机关本来不该有的“治安附带民事”的处理权限,也使民事赔偿彻底回归到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另外,《新法》的许多规定彰显人文关怀,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警察权被学术界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相比之下,公民无疑是“弱势群体”。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博弈关系。

当然,《新法》与《条例》相比,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处罚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许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比如《新法》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针对目前体育赛事越来越多,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新法》也适时增加了相关的规定。同时,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前的处罚数额已经不足以达到惩戒当事人的作用,所以在《新法》中适当提高了处罚的数额。这似乎意味着警察权力的扩张,意味着公权力更多地渗透到公民的私人领域中。

摘自《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60

无确证嫌疑人审查初探

一、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的意义

对无确证嫌疑人进行审查,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早已有之,本来算不上什么新生事物,但长期以来,因其难度太大,缺乏起码的研究(总结),使许多人感到陌生,需要对其重新认识,为研究这一问题奠定基础。

(一)无确证嫌疑人的含义

侦查部门经过一定时间的侦查,初步确定的嫌疑人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确证的嫌疑人,即侦查部门指控其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尚未被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的人,指控某人涉嫌犯罪的关键,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来证明。二是无确证的嫌疑人,指侦查部门认为某人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目前尚未发现和获取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很显然,只有嫌疑根据(一般是间接证据)而无证明其犯罪的确凿证据,是无确证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的意义

侦查破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侦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而首先是要注意发现有犯罪可能性的无确证嫌疑人。审查嫌疑人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背靠背的调查,二是面对面的审查。其具体意义是:1.排除无辜,缩小侦查范围。刑事犯罪是十分复杂的,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和嫌疑人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接受审查的无确证嫌疑人有较大的无罪的可能性。2.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进行讯问和查明案件事实创造条件。

二、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调查与正面审查相结合

(三)严禁刑讯逼供

(四)允许辩解

(五)以证据为标准

三、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

(二)审查嫌疑人是否具备时空条件

(三)审查嫌疑人是否有作案工具及作案的技术条件

(四)审查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程度及知情原因

(五)审查嫌疑人陈述中有无矛盾和疑点

(六)审查嫌疑人的可疑钱、物的来源

(七)审查案发后嫌疑人的行踪有无反常

(八)审查嫌疑人的行为表征

(九)审查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

(十)审查嫌疑人的品质

(十一)审查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

四、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的策略方法

正确的策略是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的指针,方法则是达到审查目的的桥梁。为了审查无确证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和方法。

(一)正面审查的策略和方法

1.正面审查的策略。(1)避实击虚。(2)攻心。(3)虚实结合。

2.正面审查的方法。(1)盘查式询问。(2)揭露谎言。(3)分化瓦解。

(4)使用间接证据。5)正面教育。(6)造成错觉。

(二)调查法1.询问法。2.辨认法。3.鉴定法。4.侦查实验法。

(三)分析判断法

1.行为表征分析法。(1)言语反应分析法。(2)非言语反应分析法。

2.情理判断法。

3.比较印证法。

4.逻辑证明法。(1)直接证明法。(2)反证法。(3)排除法。

5.心理测试法。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33

大型集会性活动危机临战处置对策

一、大型集会性活动危机动因

(1)情绪感染(2)自我表现(3)借题发挥(4)抗议不公(5)乘机哄抢(6)群体冲突(7)突发意外

二、大型集会性活动危机临战处置对策

(1)调整警力,快速集结。

(2)管制现场,分离人群。

(3)宣传疏导,稳定情绪。1.法制宣传。2.发布通告。3.澄清事实

(4)打开渠道,强制驱散。

(5)制止违法,打击犯罪。

(6)现场取证,善后处置。

摘自《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2.5

对现阶段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一、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观念上,仍存在重学历教育,轻在职训练的倾向。由于学历教育在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占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主导地位,使大部分公安教育资源用于学历教育,与美、法、日等国家警察纯职业培训型相比,我国公安教育实际上是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合一的模式,但由于公安学科和公安教育发展较晚,一开始就囿于普通教育模式,自然形成了重学历形式而轻职业内涵的局面。

(二)在教学上,还存在重理论知识,轻实战技能的现象。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各课程是相互独立的封闭系统,相互间缺少必要的相容关系;第二,政治思想教育因缺乏宽厚的自然、人文科学知识而过于抽象,不足以指导学员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学员文化素养偏低;第三,学科专业课比重太大,成了该模式的主导成分,课程内容亦过于专门化,选修课又大多为专业课的延伸和补充,学生知识面窄,.知识结构不合理;第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内容以及公安实际严重脱节,课程间互不相干,不成体系。这样的课程结构模式带来的逻辑后果必然是学科本位,理论知识课在所有课程中所占的比重过多,而实战技能训练课程太少。

(三)在培养层次、培养目标以及专业设置上,不够清晰、不够合理。

(四)在师资力量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教育训练的需要。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师资总体上存在着数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教学水平偏低、实践能力偏弱的问题。

(五)在教育训练效果上,未能实现学以致用和练以致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重理论、轻实战,教育训练内容与实战有距离引起的;另一方面是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不规范引起的。

(六)在管理上,教育训练与人事管理制度不相街接。目前,在职民警训练中,虽形成初任、专业、晋升训练相结合的训练体系,但尚未形成民警从“进门”到“退休”的一整套完善的培训体系。同时,除警衔晋升外,民警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尚未与民警的使用、职务晋升直接挂钩,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必要的奖惩措施,特别是缺乏刚性管理的措施。因而,给培训学员的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也导致公安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训好训坏一个样”的消极现象,教育训练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七)在教育训练经费上,投入不足。

二、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相应策略

(一)树立公安教育训练优先发展的理念。

(二)科学定位公安教育训练模式。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四)改革公安教育训练的内容和方法

(五)建立一整套公安教育训练质量及效果的监控、考核体系。

(六)注重养成教育和规范化建设。

(七)建立有力的公安教育训练保障抓制。

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105

论刑事战术情报分析

一、刑事战术情报分析的基本要求

刑事战术情报分析是为打击、防范及控制犯罪服务的。开展刑事战术情报分析工作,首先要突出实战,要坚持“哪种犯罪活动突出,哪类犯罪影响大,就优先分析研究那类犯罪”的原则。其次,要求刑事战术情报分析成果具有针对性、预警性、精确性、时效性和指导性。具体要求有如下三个主要方面。(一)针对实战。(二)综合客观。(三)及时鲜活。

二、刑事战术情报信息的分类

(一)战果性情报信息。它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个案、串案进行研究,研判分析出能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导致破案的情报信息,这也是刑事战术情报分析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资料性情报信息。它是指对日常工作中搜集、积累的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人、案、物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研判,从而产生一种“由人到案”的推论或结论,并且这种推论或结论能为破案、防范所用的情报信息

(三)预警性情报信息。它是指周边省市已经发生的、极有可能蔓延到本市或本区的某类案件的预警提示性的情报信息。

(四)线索性情报信息。它是指能为刑侦工作所用的其他信息。如外地发布的抓获人员信息、发破案动态、负案在逃人员信息、对某类案件或作案成员的调研分析情况、协查通报、案件通报等。搜集、分析、研判这些情报信息不但是一种资料积累,而且能够直接指导实战中的侦查方向。

三、刑事战术情报分析的具体作用

(一)串并同类案件,促进并案侦查。

(二)提供侦查线索,发现重点对象。

(三)甄别犯罪嫌疑,证实人员身份。

(四)掌握犯罪动态,及时准确打击。

(五)预测犯罪趋势,提供防范建议。

(六)积累信息资源,夯实基层基础。

四、如何搞好刑事战术情报分析

(一)遵循刑事战术情报分析的原则。

(二)规划执行对刑事案件分析的步骤。刑事案件分析包括定期的案件发破案总体趋势分析和不定期的多发性个案分析。

(三)重视对高危地区人员的分析。高危地区人员分析是信息分析人员的一项基本工作,是加强犯罪主体研究的主要抓手。派出所基础工作中的重点人口、工作对象信息,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中的各类打处人员信息和网上作战平台自动生成的各类关联碰撞结果是高危地区人员分析的信息源头。

五、影响刑事战术情报分析的主要因素

如何通过我们现有的系统、工具,准确、及时、全面地对刑事犯罪信息进行具体地分析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效率,是当前刑侦信息部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刑事战术情报分析工作涉及面广,又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必须加以改进和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领导的重视程度对刑事战术情报分析工作是决定性的。

(二)刑侦信息的质量高低是影响研判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民警的信息意识、获取信息的能力欠缺阻碍了信息研判工作的。

(四)民警的信息意识、获取信息的能力欠缺阻碍了信息研判工作的发展。

(五)相应机制和奖惩办法缺失也是影响分析研判工作的因素之一。

(六)稳定、高素质的专业研判队伍缺乏是影响刑事战术情报分析工作的又一因素。

(七)信息的共享程度低、数据分散影响了刑事战术情报分析工作。

(八)分析成果的查证落实工作得不到重视影响了信息研判向纵深发展。

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89

侦查情报分析

一、情报分析研判的作用和意义

未经分析研判的犯罪情报,往往处于一种零散的、杂乱的、真假混杂的状态,经过分析研判后的犯罪情报,则相对系统、全面、准确、客观地揭示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更好地满足侦查决策和侦查破案的需要。

(一)有效提高侦查活动的主动性

一般的侦查活动往往是在案发后开展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情报分析研判可以一定程度地提高侦查活动的主动性。

(二)有效提高侦查的针对胜

情报分析研判,提高了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可以更为深刻地刻画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有效地提高侦查活动的针对性。

(三)有效提高了侦查的效率

情报分析研判,可以提高侦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

二、情报分析研判的路径

(一)分析个别现象,揭示规律性情报

一般而言,多数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往往是零散的,往往是就事论事,只反映具体的刑事犯罪活动情况,只反映个别的犯罪现象。但是综合来看,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了整体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因此通过综合分析,往往可以小中见大,发现、挖掘出一些规律性、本质性东西。

(二)分析、观察苗头性情况,揭示预警性情报

苗头性情况,往往是指新近刚刚出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虽然数量不多,但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预示着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因此,通过分析、观察苗头性问题,可以发现预警性情报。

(三)分析结果,揭示原因

原因指的是引起另一事物或现象发生的事物或现象,它是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结果指的是原因所造成的事物或现象,它是在一定条件下事物发展所达到的状态或表现的形态。任何现象都有它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也都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从事物所固有的这种因果关系出发,由结果探究出原因,是情报分析常用的方法。

(四)分析问题,揭示对策

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情报分析的最终目少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因此通过分析问题探讨茸侦查对策是情报分析研判的基本思路。

三、情报分析研判的方法

情报分析研判的方法就是对已经占有的犯罪情报信息及其各种相关关系,运用逻辑思维方法进行一比较、评价、判断、推理、分析、综合,从而得出万可能的、必要的结论。情报分析研判中常用的方法一有对比法、分析法、综合法、案例法、计算机辅助分析法。

摘自《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20

特 别 推 荐 :

1.恐怖犯罪观念比较研究//王丽雅/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5

2.网络反恐及对策//李欧/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3.92

3.完善我国反恐警察体制的思考//刘海平/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143

4.恐怖主义案件的初步侦查//赵飞,赵素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137

5.我国恐怖活动发展趋势分析//崔海英/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82

6.全国公安情报学研讨会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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