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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3-03-05 浏览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接受捐赠资金采购的物资设备均适用本办法。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若资金拨付时规定了采购方式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以下项目:

(一)教学、科研、行政所需物资设备及服务;

(二)后勤所需物资设备及服务;

(三)办公用品、水电材料、药物、图书和教材;

(四)学生用品代管项目(包括学生用品、制服等);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采购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属于自治区公布有效的《自治区区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项目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但有特殊情况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分散采购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学校自行采购方式或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廉洁高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三)采购、管理、监督分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分管财务校长任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处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校纪委、校办、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组成,负责对采购工作的研究、协调、统筹管理。

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见附表。

第三章 申购计划的提交及时限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物资设备的申购工作,应结合本本部门的工作安排,于每年的9月和3月集中提交审批下学期的申购计划,并填写《物资设备购置申报表》(见附表1),单件或批量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申购计划需附《附加说明》(见附表2)。

第八条需要零星采购的物资设备,应坚持“节约、实用、及时”原则,按照物资设备批量及采购数额采取不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能够集中申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零星采购。

第四章申购计划的评估及立项

第九条各使用部门提交的申购计划应坚持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原则,依据审定的资金额度控制物资设备质量等级,力求节约。使用部门提交的申购计划及申报表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购计划经分管使用部门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采购领导小组应根据各使用部门申报的数额、物资设备数量、型号,结合使用部门现有资产使用、配备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所需其他配套设备、场地、资金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及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确定是否立项。评估后应填写《评估报告》(见附表3),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物资设备应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变更购置数量和品种。对确需调整的,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经分管使用部门校长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学校自行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自行采购方式包括委托采购、询价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委托采购

委托采购指依据采购计划委托使用部门实施采购的方式。

预算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采购部门熟悉市场信息且经常使用的物资设备,可采取委托采购方式。

采取委托采购方式时,使用部门应事先与资产管理处沟通,填写《物资设备委托采购单》(见附表4),经资产管理处及校纪委审核采购价格,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委托的使用部门实施。

(二)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指根据市场情况,对商家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生产条件及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对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择优选定供货商的采购方式。

预算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并且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由校纪委、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组成,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后,需填写《询价采购备案表》(见附表5),留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三)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预算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领导小组应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招标采购形式,具体如下:

1、具体招标工作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

2、具体招标工作方案由资产管理处与招标代理公司会同草拟后报校纪委审核,由采购领导小组实施。

3、校纪委应当派人监标,校办、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应派人作为评标人参加招标。必要时可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数一般为单数。

4、招标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应将招标代理公司制作的招标备案资料存档备案。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指达到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因特定原因,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使用部门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

4、经常性使用、购买的设备物资,市场价格、质量弹性不大的物资设备;

5、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属于第1目或第5目的情况,经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或由校纪委、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资产管理处应将谈判记录存档备案。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资产管理处拟定。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资产管理处校长审签;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同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供货方承诺草拟。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供货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采购活动的参与人、监督人均需在合同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学校一式四份)应在签订后将合同副本2份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1份合同存档备查,另1份合同(含验收单)在办理报账、付款手续时交计财处存档。

第七章 验收及付款

第十四条凡采购的物资设备均要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须安排人员认真进行开箱验收、进行性能测试,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验收完成后填写《到货验收单》(见附表6)。

第十五条报账及付款:

(一)采购的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各使用部门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二)使用部门在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合同(或《物资设备委托采购单》)、申购计划、购物发票等到计财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购物发票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计财处负责人签字,并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八章采购的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凡因工作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学校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招标的除外);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变相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和采购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采购制度或者采购工作程序的;

(六)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投标人或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学校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所供产品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使用或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第十九条因突发事件、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使用“以上”表述的,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表:

1、《物资设备购置申报表》

2、《附加说明》

3、《评估报告》

4、《物资设备委托采购单》

5、《询价谈判采购备案表》

6、《到货验收单》

附件:

校纪委在采购活动中职责

(一)全程监督采购活动;

(二)审核招标采购方案,作出招标采购监察报告,建立监察档案;

(三)监督及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参与重要设备验收工作。

校办在采购活动中主要职责

(一)审核由资产管理处草拟的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申请报告,并签发正式申请报告;

(二)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参与重要物资设备验收工作;

计财处在采购活动中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采购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并按规定报批;

(二)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监督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资产管理处在采购活动中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二)按规定制作采购文件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或备案;

(三)进行市场调研、收集采购资料,建立采购档案;

(四)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拟订并报批采购合同,按规定备案;

(六)协同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好验收工作;

(七)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

使用部门在采购活动中主要职责

(一)每年按规定申报本部门采购计划及填写相应采购附表;

(二)对拟采购物资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配合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书,配合资产管理处拟订采购合同;

(四)参加采购活动,负责收货、验货,监督设备安装过程;

(五)协助资产管理处作好物资设备登记、入账等工作;

(六)负责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七)对已采购、登记、入账的设备应当作好维护、管理工作。

主题词:学校 采购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汉文18份 存档:汉文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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