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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人员,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日常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等方面由于过错或失误,发生影响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包括:
(一)任课教师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含)或提前下课的;
(二)上课不按规定着装的;
(三)上课时未关闭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的;
(四)无教案上课的;
(五)上课时对学生睡觉、玩游戏、听随身听以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等不进行劝阻制止的;
(六)按计划应有课外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的;
(七)实验课、训练课未准备好器材而影响教学的;
(八)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中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用在800元以内的(含);
(九)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认真,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考试前划定考试复习范围的;
(十一)命题偏离教学大纲,试题过难或过易;试卷有错误,影响学生答题及考试成绩的;
(十二)监考人员迟到或在监考过程中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含);
(十三)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对违纪考生不管理被巡视人员发现的;
(十四)阅卷不认真,赋分或核算分数错误,造成“级差”后果的(指优、良、中、及格之间的差异);
(十五)漏登或错登成绩,经学生申诉查实或被教务处检查发现的;
(十六)未按时提交考试成绩,影响成绩发送或汇总的;
(十七)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教学总结、成绩统计分析,影响整体工作按时完成的;
(十八)未按时下达或上报教学任务,影响全院课程安排的;
(十九)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选用教材计划,或订错教材,或教材选用不当,影响教学的;
(二十)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或教辅材料的;
(二十一)排课、调课、安排监考等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二十二)订购或印制的教材(讲义)不到位,影响教学的;
(二十三)因工作失误,造成库存教材霉变、缺损、遗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
(二十四)教室、实验室设备设施接报修后,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能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的;
(二十五)其他情形影响教学工作,未达到严重教学事故程度的。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包括:
(一)授课中有政治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25分钟以内(不含),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含);
(三)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未履行调课手续而调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表)确定的主讲教师,导致教学质量低劣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表)确定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的;
(六)授课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或擅自增删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七)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中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用超过800元的;
(八)所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而影响学校声誉的;
(十)考试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影响较大的;
(十一)监考人员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在监考过程中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的;
(十二)监考人员对学生违反纪律情况不采取措施纠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
(十三)发卷、收卷中丢失试卷的;
(十四)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核分错误,造成学生成绩在及格、不及格间出现差异的;
(十五)阅卷或保存不善造成试卷遗失或严重损坏影响成绩的;
(十六)对学生资格、成绩审查不认真,导致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十七)因工作失误,造成库存教材霉变、缺损、遗失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十八)因主观原因导致班车不能按时到达,影响教师按时上课的;
(十九)其他情形影响教学工作,未达到重大教学事故程度的。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包括: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基本原则或教书育人宗旨的观点、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表)确定的课程,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的;
(四)不按实验操作规范或安全规则组织实验教学,造成人员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考前泄漏试卷的;
(六)教师由于非教学因素,任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七)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教学管理重要档案或学生成绩表、名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学位等证书或相关证明的;
(九)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应视为同等责任事故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发现人(或举报人)对发现的教学事故,应当日填写《新疆警察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如实记载责任人发生教学事故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等,并及时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接到《新疆警察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应在三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核实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教学事故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应在《新疆警察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上“责任人意见”一栏内签字;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督察部门提出申诉,由纪检督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认定,并在《新疆警察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新疆警察学院学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四份,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各一份。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出现教学事故后,有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检查。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及职务、职称晋升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所在部门当年考核评优资格;重大教学事故,同时通报批评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教学事故包庇或不及时认真核实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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