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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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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参考--2008.06

来源: 日期:2008-10-30 浏览量:

文 摘 参 考

2 0 0 8——6

(总第88期)

2008.10.20

主 办: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情报咨询部

联系电话:7811709

我国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的法治化缺失及其完善

一、引 言

警务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近期警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警务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无疑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在法治框架内求得整体的循序渐进,不能满足于局部试点和单点突破。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警务机制建设简考

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从而诞生了近代意义上的警察。法国警察实行的是全国集中的警察体制,一般可称为大陆派系警察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与大陆派系警察制度相对应的是海洋派系的警察制度,以英美等国警察制度为代表。尽管两大派系的警察制度后来有了不少的融合,但是它们基本上稳定地保持了自己的体制特征,都有适合自己国情的根据。

(一)通过立法明确警察任务

《法国国家警察守则》(1986年)规定:“全体国家警察确保国家领土完整,捍卫国家主权,保卫共和制度,维护公共安宁和公共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日本警察法第二条:“警察之任务为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及财产、预防及镇压犯罪、侦查犯罪、逮捕嫌疑犯、取缔交通暨维持其他公共安全与秩序。”我国台湾地区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任务为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

(二)控权机制建设比较完备

1.确立了警察比例原则,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护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

2.完善程序立法。

3.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勤务机制法治较为完善

各国主要是建立警务区制度,把巡逻作为最基本的勤务方式,加强警察机关勤务制度的立法。如美国警察机构中最重要的业务部门是巡警,在美国各城市警察局的警员编制中,巡警所占比例最低为40%,最高为80%,平均约为60%,勤务模式也以巡逻为主。在立法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勤务条例》(2007年)比较有特色,在立法体例上它是直接附属于《警察法》的法律,条例分八章二十九条,对勤务机构、勤务方式、勤务时间、勤务规划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把勤务方式分为:勤区查察、巡逻、临检、守望、值班、备勤等6种方式,明确了专属勤务和共同勤务,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规定了日勤、夜勤和深夜勤。这些规定,无疑对完善我国的警察勤务制度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四)保障机制建设较为全面

1.教育训练制度比较先进。如美国政府建立健全一整套警察招募、培训、考核的科学机制,被美国警方录用的新警,需经3周时间的严格训练才能上岗,测试科目有100多项,特别是注重实战的培训。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警察教育条例》,分别由警察学校、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大学,对警察人员进行养成教育、进修教育和深造教育。

2.装备保障到位。如美国政府对警察实行高科技装备制度,为巡警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及电子资料处理系统,实行步巡、机动车、直升飞机并存的立体式巡逻作业。如我国台湾地区在(警察法》中明确规定了警察机关预算标准、设备标准和武器弹药统筹配备的办法,确保警务保障到位。

三、当前我国现代警务机制建设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警察法制有了飞速发展,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出台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初步解决了警察行政组织法治化的问题。特别是公安部制订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警务机制的规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勿庸讳言,我们的警务机制方面的立法层次还不高,尚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警察法体系,很多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法定职责任务过于宽泛

1.警察任务不明确。

2.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界限模糊。

3.强化内部执法规范化建设。

4.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二)控权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1.执法挬离比较原则。

2警察执法程序建设滞后。

3执法监督缺乏深度。

(三)加强勤务机制改革和创新

1.完善警务方式和警务时间。

2.改进勤务规划和实施。

3.逐步制订《人民警察勤务条例》。

(四)大力推进保障机制建设

1.认真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完善教育训练立法。

3.健全基层警务评价体系。

4.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保障民警执法权益。

五、结 语

警务机制建设的法治化,是警察权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由于时代变迁,与行政法治化的要求和形势的发展已日渐益远,其修订也成为必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尽快将《人民警察法》的修订列入人大修法日程。

着力推进《人民警察勤务条例》、《人民警察教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警察法体系。

可先行制订《公安机关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探索、完善用程序规范人民警察行政行为的路径。

載自《公安研究》2008年9期

新律师法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2008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对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公安机关传统的刑事侦查方式受到新的挑战

新律师法的实施极大地保障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权、人格上与办案人员处于平等地位,也使公安机关传统的刑事侦查方式受到新的挑战。

——犯罪嫌疑人拒供现象将更为突出。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会让嫌疑人认为律师是自己惟一信得过的人,稳固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对侦查部门的不信任,可能导致嫌疑人对立情绪加剧,并在讯问中以“要先见律师”等理由拒不交代问题。因此,侦查部门想通过突击审讯、连续审讯或者施展讯问策略等方式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将会加大,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供认的几率也会随之大大降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度加大。

——可能出现翻供、串供现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由于律师对案情的侦查情况能够全面掌握,且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通过个别律师有意无意的“点拨”,出现翻供、串供现象。

——案件“保密”困难,打击难度增加。由于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件保密难度加大。律师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情况了如指掌,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自行调查取证,并且律师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在庭审中律师可能处于比公诉机关更加主动、更加有利的位置,随时有可能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从而使案件发回重审或因证据不足当庭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增加。

积极应对挑战,提高侦查办案能力

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传统侦查方式提出了挑战。公安民警要应对新律师法对侦查破案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就必须不。靳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把案件办成“铁案”。

——提高办案能力,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能力。一方面,侦查人员必须学习运用好各种法律知识和手段,学习犯罪心理学、审讯心理学,找出犯罪分子的薄弱环节,发现侦破案件的规律,提高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在律师到来之前稳固证据。另一方面,强化证据观念,淡化口供意识,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能力。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集中力量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全面、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要做好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完善证据,防止翻供翻证,还要及时发现律师介入后的翻供、串供不正常现象,收集翻供、串供等再生证据。

——科学办案,提升办案质量。侦查部门必须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要推动刑事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同时,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

料的微机化、自动化管理,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及刑事犯罪现场和犯罪人员DNA数据库等项目,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要增加录音录像设备,对侦查人员的办案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能有效地保护侦查人员又能防止翻供、串供现象;把讯问(询问)与全面获取证据结合起来,使之供证结合;把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运用于侦查讯问,甄别供述的真实性、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依法办案,实现惩处犯罪目的。震撼美国的“世纪审判”历时474天,所有的证据似乎足以证明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是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凶手,但是由于在调查取证阶段办案人员取证不符合程序规定,导致最后直接的证据不合法,使得辛普森被当庭释放。因此,侦查办案人员必须强化法制观念,依法办案;加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能因为个别民警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全体民警的侦查成果,使犯罪行为得不到惩治。侦查人员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将手中的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应对各种新挑哉,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

选自《公安内参》2008年第39期

奥运安保背景下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研究

——以绍兴市为例

绍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课题组

(绍兴市公安局,浙江绍兴 312000)

今年是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之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对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提出了“三 个一律”和“两个100%”的工作要求。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掌握和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奥运会绝对安全,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绍兴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历史沿革人手,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和现状的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几点对策,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历史沿革

一是无序期。改革开放初期,绍兴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也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沿袭解放初期的军管模式,由消防部门兼管。由于管理混乱、制度缺损,不少涉爆企业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不妥、保管不严、使用不当、登记不清、去向不明、消耗不记录、剩余不归仓、乱扔乱放等现象十分普遍,大量民用爆破器材流失于社会,对当时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其严重的威胁。

二是整顿期。绍兴市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的实施方案)、(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的布告)等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清理收缴行动,并于1984年9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迅速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检查、落实措施,全面清缴、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公开处理。

三是规范期。1989年以来,绍兴市在绍兴县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涉爆单位储存仓库的防潮、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功能,推出了规范化仓库建设活动,并于1992年10月下发了(绍兴市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将规范化仓库建设列为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先后组织涉爆单位新建、改建储存仓库,全部配置用于存放雷管的保险箱,逐步落实装甲化措施。

四是提升期。1999年,绍兴市紧紧抓住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的特殊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整治农村爆炸物品 推进组建农村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的工作意见》,提出了在年底前实现“民爆管理服务站达到‘三小企业’乡镇总数的40%,2000年达到70%,2001年达到100%”的工作目标,由民爆管理服务站对“三小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2001年以来,全市又相继组织开展了“治爆缉枪”、危险物品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大力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积极探索多种安全管理工作模式,规范涉爆单位的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各种安全防范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涉爆案事件发生。

二、实践与探索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的探索过程,绍兴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机制建设上,都取得了较为出色的成效,相继总结了一批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经验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五大”管理模式。

(一)民爆物品计分管理模式。

(二)矿山推广技术爆破模式。

(三)爆破器材统一配送模式。

(四)涉爆单位目标管理模式。

(五)烟花爆竹定点管控模式。

三、现状与问题

当前,绍兴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信息化道路,并在我省处于相对领先地位。温州龙湾“5.17"爆炸事件的发生,给奥运背景下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认真排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底数,客观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现状,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改进和完善绍兴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基本情况。

一是民爆企业情况、二是从业人员情况、三是炸药用量情况、四是烟花爆竹情况。

(二) 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二是监管存在盲点漏洞。

三是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四是涉爆案事件时有发生。

(三) 原因分析。

一是认识错位。2003年以来,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模式从原来的公安机关全程监管转向安监、公安等多部门分段监管。由于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人为地造成了职责不清,加上部分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领导和民警对奥运安保大环境下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对涉爆单位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上存在失查、失管、失控等问题。

二是监管缺位。由于“政府牵头、部门共管”的监管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再加上监管力量不足,导致民用爆炸物品漏管、缺管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就公安机关来说,专职监管队伍相对较弱,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已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是企业让位。从经营者的层面看,个别涉爆单位特别是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监管工作是政府的事、公安的事,对安全生产放松警惕,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些涉爆单位看守力量严重老化,技防设施形同虚设,安全制度普遍缺乏。一些涉爆单位的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展望与思考

(一)建立警务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舆论协作机制。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件通报会、公开处理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爆单位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震慑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安监、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切实加强对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涉爆违法行为,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三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主动建立情况通报、勤务协作等多种机制。各级治安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涉爆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指挥中心、网监等部门要发挥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各种涉爆线索和人员;刑侦部门要加强对涉爆案件的侦破力度,及时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法制部门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处理提供法律支持;特警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涉爆涉恐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排爆反恐;基层派出所要认真做好涉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涉爆单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排查控制机制。一是重点单位排查控制机制。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三个一次”的排查机制,即市局每月一次、县局每半月一次、派出所每周一次。二是重点人群排查控制机制。要加强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和涉爆单位业主、负责人等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落实“四个一”制度,即对涉爆人员组织一次法制教育、开展一次告诫谈话、出具一份安全承诺、组织一次家访活动,对于外来涉爆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出租房屋清查行动。三是重点行业排查控制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可能被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货运行业、宾馆饭店、出租房屋、车站码头等重点行业和场所的排查管控工作,从中发现和控制一批涉爆涉恐物品和线索。

(三)建立打击查处机制。一是“治爆缉枪”经常化机制。近几年采,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对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深化整治的同时,要把“治爆缉枪”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六不放过”的结案标准,严厉打击一批涉枪涉爆、涉黑涉恶、涉赌涉黄等渗透性、交织性违法犯罪团伙,彻底消除一批社会隐患。二是涉爆整治滚动化机制。危险物品整治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经常性、滚动式的排查整治才能彻底解决。三是清查检查精确化机制。要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及时为基层治安部门和其他基层实战单位选配MOIE远距离炸药探测仪等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清查、检查的精确性,提高发现和控制非法爆炸物品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效能。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监管岗位责任追究机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专管民警和社区民警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综合采取“领导包区、包片,民警包点”的方法,鼓励专管民警和社区民警下乡进村、上门人户,深入基层、深人群众、深入涉爆单位,及时收集涉爆情报信息,对发现的涉爆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分子要落实管控措施,提前介入、提前化解、提前消除隐患。二是涉爆单位责任追究机制。要在涉爆单位等重点行业大力开展“法人创安”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单位及负责人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制度、防范力量和技防设施。三是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五)建立涉爆处置机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变革期、发展的机遇期、治安的复杂期和矛盾的凸显期,正处在奥运安保和反恐任务严峻的考验期,正处在排除内忧、解决外患的关键期,各种涉奥涉恐、涉枪涉爆等潜在威胁正在不断升级。如何防范和妥善处置涉爆涉恐活动,实现“确保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力争不出大事,尽量不出小事,有事迅速文明处置,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的奥运安保工作总体目标,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构建“三大”机制。一是预案机制。当前,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基础大排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规模生产、集中储存等高危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以及水电油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等反恐怖重点目标的排查,并对这些“硬目标”分等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是演练机制。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国保、指挥中心、行动技术、网监等部门要获取涉爆涉恐的深层次情报信息,全面进行关联、碰撞、核查、甄别和研判,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三是排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主动有为”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特警、反恐等专业队伍建设,组建专业排爆突击队伍,装备精良的专业排爆设备,一旦发生涉爆涉恐事件,立即动用应急力量和排爆装置开展现场处置,切实提高公安机关驾驭复杂治安局势的能力。

摘自《公安学刊》2008.4.

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控制问题探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隐性矛盾与显性冲突相互交织,呈现出更加错综复杂的状况。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过程控制为研究和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视角。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过程控制,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将工作重点从关注处置结果转向强调过程控制,把和谐内涵和外延拓展到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整个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切实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科学的稳定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和谐与稳定的内涵,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过程与结果关系

(一)和谐理论下的社会稳定观,要求我们正确理解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解决矛盾问题的过程性,决定对群体性事件必须强化过程控制

(三)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应用过程控制,实现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社会稳定

二、重视情绪过程控制。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应该成为在特殊状态下化解群众怨气、理顺群众情绪的群众工作过程

(一)社会心态的不稳定易使群体性事件升级

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不仅带来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更带来群体心态、社会心态的不稳定,社会心态和情绪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某一特定的群体性事件当中,不少与该事件并无利益关系的人群由于对其他社会问题不满,情绪受到感染也加入到事件中来,导致事件扩大升级,像重庆万州“10.18事件”、安徽池州“6.26”事件等,其本身已经超越诱发事件的简单利益诉求,成为非常态公众心态和社会心理主导下的一种宣泄和破坏。

(二)部分群众情绪冲动易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

弱势群体、边缘化群体从早期与政府家庭式的依附关系中脱离出来,心态比较脆弱、多变,容易产生不满、敌视和对抗情绪,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或者触及个人利益时,往往表现激烈,易于失控。再加上围观的无利益冲突群体的狂热参与,情绪和行为相互感染,个体理性一定程度上丧失,现实危害越来越大。

(三)充分利用群众工作的方法手段实现情绪控制

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能否化解群众怨气、理顺群众情绪,不仅直接关系事态发展方向和结果,而且关系到事件背后隐藏的社会不满心理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实现其“软着陆”,实现社会“减压阀”功能,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仅要关注具体利益争端,更要研究和把握好事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心态和社会心理。

三、注重矛盾化解过程控制。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过程,应该成为有效化解实质矛盾、妥善平息事态的社会工作过程

近年来,无论因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还是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和医患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利益冲突引起的。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群众利益的背景下,公安机关更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出发,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第三方角色”,当好“中间人”和“协调者”,积极参与问题解决,利用处置的过程化解利益矛盾,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当前,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就是妥善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妥善把握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

(二)妥善把握好旧标准和新标准的关系

(三)妥善把握好现在利益与将来利益的关系

四、积极推进政策过程控制。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应该成为主动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参谋过程

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政治的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从政治属性看,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受党和国家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相关政策的调整。同时,它又是一个法律秩序概念,包含诸多法律因素,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重点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协助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性,从源头上解决产生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动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很多利益矛盾很难进入现有制度法律的调整范围,或者制度法律调整的作用相当有限,从而导致群众采取极端的方式和手段。

(三)当好党委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参谋

公安机关要合理评估政治思想和法律强制的效能,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建议党委政府在具体处置中综合应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措施来化解矛盾纠纷,改变过分倚重于法律强制的传统做法,统筹其他社会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实质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避免事件的短期平息后反复性发生,也使公安机关警力逐步从无休止的群体性事件中解脱出来,使社会稳定逐步走上平安稳定的良性循环道路。

五、妥善慎重地进行执法过程控制。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应该成为权衡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努力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的执法过程

(一)突破简单机械根据法条来执行法律的惯式

现有法律规定条文无法全部包罗和囊括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盲目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将带来巨大的执法偏差和风险。公安机关必须从法条适用转向法理规范,从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高度来理解和执行法律,充分考虑和衡量各方面因素,冷静地进行裁量和判断,理清哪些是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哪些是不合理要求,哪些是不合法要求,找准执法的切人点和着力点,针对不同的原因和行为,跟进不同工作措施。

(二)对执法行为过程要进行准确判断、科学施行和严格控制

对于很多缺乏制度规范调整的,或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定性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已经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准确分析判断,充分考虑事件起因和发展缘由,按照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等相关处置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后续采取何种工作措施、施行何种强制力度和如何确保结果的公正合理性,确保执法行为目的与手段一致,维护个体与整体权益达到平衡,保证其他社会危害作用的最小化。

(三)减少执法对立面,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

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置工作中,对不断演化升级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从有利于平息事态、维护好正常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必要、可能的原则,做好现场强行处置,该强制带离的人员要强制带离,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确保法律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也要从有利于钝化矛盾出发,减少不和谐因素,特别是对于事后的人员处理,应该以有利于事情解决为根本,尽量以教育劝诫等方式为主,最大限度地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消除社会对抗,实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

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性,从源头上解决产生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载自《公安研究》2008年.09期

我国当前禁毒情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当前禁毒情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禁毒情报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我国禁毒情报工作起步较晚,当前大多数禁毒民警包括一些基层禁毒部门的领导对于禁毒情报的内涵以及禁毒情报工作的目的、方法等认识肤浅,禁毒情报观还停留在“资料观”和“特情观”的层面上。把情报和线索混为一谈,对技术情报、公开情报、线索型情报、资料型情报、预测型情报等缺乏研究,甚至不胜了了。

(二)“情报导侦”的思想尚未确立

在历史上,禁毒部门建立时间不长,加之又曾隶属刑侦部门,许多禁毒民警出身刑警,习惯思维使他们沿用或套用传统侦查模式、侦查情报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在工作中,一头重,一头轻,重缴毒破案,轻基础和情报。

(三)情报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从这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破大案、打网络的思路已经逐步形成,但对毒情的掌握,对毒品犯罪规律、特点和人员结构等一系列问题缺乏研究。实践中重个案,轻积累,基础差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形在:

1.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低

2.禁毒情报工作缺乏整体规划和长效机制

3.缺乏对本地毒情的深入调研

4.缺乏对情报的分析研究

(四)情报共事机制不健全,情报工作效率低下

当前,我国禁毒、边防、行动技术、监管、司法、海关、安全等禁毒职能部门正在积极探索进行涉毒情报的交流协作,但稳固的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禁毒的“大情报”格局远未形成,禁毒情报零乱、散落,集中程度差、共享程度低,情报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应对的措施和对策

(一)尽早建立专门的禁毒情报机构和情报网络

国家应加快禁毒情报中心以及云南、新疆、吉林和福建四个区域性禁毒情报分中心,建立全国禁毒情报网络;加快全国毒品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吸毒人员数据库、毒品样品数据库、易制毒化学品数据库和重要贩毒通道地理信息等系统建设和信息维护工作。

(二)树立“情报导侦”的理念,确立以情报为中心的工作模式

情报工作是打击毒品犯罪的灵魂和生命线,是整个禁毒工作的核心。情报工作的基础越扎实,就越能夺取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情报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是尝试建立禁毒情报工作目标管理机制。二是健全禁毒情报交流机制。

三是强化禁毒情报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四是落实禁毒情报使用反馈机制。五是建立禁毒情报工作的考评奖励机制。

(四)加强地方禁毒情报工作基础建设

1.大力加强情报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2.尽快建立和完善毒品情报信息基础数据库

3.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强化阵地控制

4.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情报管理分析的能力

5.加大经费投入,为禁毒情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地区、系统间禁毒情报的交流与合作,广辟情报信息来源

一是应进一步密切与现有情报单位的联系,对军情部门还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奖励措施,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情报来源。

二是沿海省份应加强与港澳警方联系和沟通,强化情报交流机制。

三是应大力开拓国家安全部门领域的情报工作,扩大情报来源渠道。

载自《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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